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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森林采伐管理改革政策培训资料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

第一部分 森林采伐管理的政策规范

一、森林采伐管理法律法规依据

基本政策是:实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制度。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森林条例》、《江西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规。

1、《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订),第五章(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2、《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第五章(森林采伐)

第二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

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第二十九条 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六条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林业部 1987年9月10日)

第七条 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定向

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五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扩大到二十公顷。在采伐带、采伐块之间,应当保留相当于皆伐面积的林带、林块。

4、《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09号令,2002年1月17日修改)

第十二条 采伐林木过程中所产生的可利用枝桠,梢头、灌木等采伐剩余物,应当充分综合利用。剩余物的利用指标,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逐级下达,不列抵采伐限额指标。

第十八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其有效使用期限不得跨年度。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

5、《江西省森林条例》(2007年5月1日),第五章(森林采伐)

第三十三条 单位投资营造人工商品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个人投资营造人工商品林面积50公顷以上需要采伐的,可以单独编制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林木采伐计划实行单列。

第三十七条 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采伐其他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 对年采伐限额内胸径10厘米以下的间伐材、成过熟人工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的采伐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

在非林地上营造的商品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登记造册,林权所有者可以自主采伐。

第四十一条 商品毛竹林,由生产经营者自主采伐,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年采伐限额,不得采伐四年生以下的毛竹,采伐后的毛竹林每公顷立竹数不得少于1500株。

6、《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2009年省长令172号),从2009年8月1日施行。

第十八条 禁止商业性采伐生态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生态公益林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抚育性质的采伐适用于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形成的幼龄林,以及坡度25度以下的中龄林等。

更新性质的采伐主要树种的年龄应当按同树种用材林的主伐年龄增加一个龄级。更新采伐分为择伐、小块状皆伐或者带状皆伐等方式,皆伐的伐区面积不大于5公顷。

第二十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生态公益林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森林采伐管理政策规定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江西省林业厅近几年来制订了一系列规

范性文件。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文件之中:

1、《关于印发的通知》(赣林资字[2006]224号),第十四条规定,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初次办理木材运输证的,该采伐许可证的有效时限为采伐许可证下达的当年至翌年的6月底。

2、《关于规范全省阔叶树采伐管理的通知》(赣林资字[2006]146号),根据2005年12月省人大《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的决议》,“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全省按国家标准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区域范围内的阔叶林实行全面禁伐,并逐步扩大全省其它区域天然阔叶林禁伐和天然阔叶次生林封育面积。”我省自2007年开始停止下达阔叶树木材生产计划。

3、《关于做好2007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林资字[2007]21号),开始实行“计划前臵审批、管理双线运行、分配两榜公示、指标确保到户”的采伐指标分配改革。即县(市、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分配方案要制订到村(组),经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后,转报省林业厅审批直接下达。经批准后,集体部分村(组)之间的生产计划不能任意调整,并按照省—县—乡—村(组)逐级下达,实行两榜公示,确保落实到户。

4、《关于加强森林采伐管理的通知》(赣林资字[2007]447号),文件对森林采伐限额(计划)、商品林采伐、生态公益林采伐及树木采集(挖)利用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从2008年一直执行到2009年。

5、《关于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赣林资字[2009]333号),文件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结合我省实

际,就完善森林采伐限额(计划)、公正合理分配采伐指标、放活商品林采伐管理、管严生态公益林采伐以及加强林木采伐检查监督等方面,对林木采伐管理政策作出重要调整。这是本次培训的重点内容,大家都必须理解好、掌握好,在今后工作中执行好。主要内容概括为12个方面:

5.1 调整采伐限额管理范围。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包括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以及苗圃地内人工播种或扦插繁殖而培育的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要坚决防止山上天然阔叶树充当山下非林业用地的阔叶树或苗圃地内人工培育的阔叶树,办理放行手续,且不纳入限额管理的违法行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派人实地核实,并对核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2 一定规模单位可单独编限。经省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经营面积在10000亩以上民营林场的采伐限额可实行单独编制和下达;单位(含乡镇政府、村级组织等)投资营造商品林15000亩以上、个人投资营造商品林750亩以上,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民营林场,以及已批准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经营单位(企业、个人等)需要采伐林木的,采伐计划可单列。

5.3 简化采伐限额指标结构。商品林采伐类型由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产林改造和其他采伐五种类型,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三种类型;抚育间伐和其他采伐可占用主伐指标。公益林采伐分为更新采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三种类型。

不再细化消耗结构(商品材与非商品材)和林分起源(人工林与天然林)分项限额。

—2010年,作为“十一五”最后一年,五种采伐类型统一合并为三种类型,但消耗结构还是区分商品材与非商品材限额,“十二五”期间再捆绑使用。

对森林采伐实行由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改为由蓄积量单项控制,即按一定的出材率折算出材量的立木蓄积量,这一项不突破采伐限额就行。各树种出材率是关键,各县(市、区)统一按编限时的平均综合出材率(约62.24%)实行总体控制,具体分树种(杉木、松类和阔叶树)的出材率视实际情况而定。

5.4 自主确定集体商品林采伐年龄。集体人工林采伐年龄,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经营方案确定;未编制经营方案的,以县(市、区)为单位自行划定。原属国有、现已转制及国乡联营的,参照集体林确定采伐年龄。

国有一般用材林主伐年龄仍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执行,国有新造人工用材林及人工短轮伐期用材林按赣林资字[2003]80号文件执行。

5.5 实行商品材生产计划备案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在合理测算一定数量用于农民自用材、烧材等非商品材消耗后,按剩余采伐限额数90%以内的比例自行确定商品材生产计划。

—2010年,因商品材与非商品材限额仍分开使用,生产计划备案时原则上控制在商品材限额的80%以内安排。

—2010年开始,集体商品材生产计划上报备案时不再细分到乡镇(村),但备案同意后,各地必须一次性分解到乡镇(村)一级。

—2010年开始,超出上报备案商品材生产计划申请追加的(含县限额内追加、省预留限额内追加),需上报省林业厅批准。

—生态公益林不制定木材生产计划,严格实行先按程序审批、后使用限额计划的办法

5.6 商品林采伐指标可结转使用。商品林各项采伐限额指标有结余的,报省林业厅备案同意后,可以结转到以后各年度使用。但公益林采伐指标不结转使用。

—2010年,作为“十一五”最后一年,采伐指标不结转使用。

5.7 延长采伐证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有效时限。采伐许可证核发与采伐时间仍然为当年1月1日到12月底。林木采伐后,凭采伐许可证初次办理木材运输证,采伐许可证办理的有效时限延长至翌年12月底。

5.8 按分类排序合理分配采伐指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各乡镇林分蓄积、面积分别占全县的份额,将采伐蓄积指标(或出材),一次性分解下达至乡镇(场)以及计划单列的林权单位。以乡镇(村组)为单位,根据森林经营者的采伐申请,对符合采伐条件的山场(以小班或宗地为单元),逐块实地核实后,按照分类排序的原则合理安排采伐指标。

—皆伐方式的主伐按林木林龄从大到小依次排序; —抚育性质的采伐,依据造林的年龄、间伐次数等从小(少)到大(多)依次排序;

—其他采伐(如低产林的皆伐改造等)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亩均蓄积、郁闭度等从小到大依次排序或统一安排。

5.9 推行小片皆伐经营。以相对集中连片为原则,进行伐区配臵,皆伐后及时更新造林。小片皆伐面积一般不超过300亩,主要对象包括:

—人工商品林;

—阔叶树所占比例须在三成以下的低产天然商品林,并要求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林相差、林分郁闭度0.3以下;

(2)林木基本停止生长、亩均蓄积量3 M3以下;(3)遭自然灾害死亡20%以上。

对造林清山涉及到的少量有杂灌木,比照小片皆伐执行。5.10 简化采伐审批环节。森林经营者可以向辖区林业工作站,或直接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在采伐指标落实后,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协助或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取消其它各类中间审核环节。简化为实行两种采伐作业设计格式:

—《采伐简易申报卡》:适用于森林经营者采伐蓄积10M3以下的林木,抚育间伐胸径全为10厘米以下的林木,采伐零星林木、毛竹、农民自用材、遭受自然灾害林木、经济林,或造林清山柴。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适用于公益林采伐、国有林采伐、森林经营者采伐蓄积10M3以上林木、以及抚育间伐胸径10厘米以上的林木。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省这次对采伐作业设计尽可能简化,是对作业设计书格式变动最大的一次。具体要求,还要作专门讲解,今后须遵照执行。

5.11 理清林业主管部门职责。林业主管部门由“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森林经营者在申请林木采伐时,要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凭证采伐承诺书,并在采伐前进行伐区拨交,由林业主管部门将采

伐证规定的面积、四至等告知申请采伐者,双方在伐区拨交卡或采伐证上签字,明确森经营者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5.12 实行造林保证金制度。对实施皆伐作业并达到一定面积的,森林经营者要与林业主管部门以合同形式约定交纳更新造林保证金,确保在伐区采伐结束后的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

—造林更新保证金标准不得超过国家造林亩均补贴水平。—对验收合格的,造林更新保证金要及时退回;对不合格的或未及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处以造林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赣林资字[2009]333号文件,对生态公益林木采伐审批程序等方面也进行了规范:

1、生态公益林采伐范围

生态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但对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抚育、更新及其它性质采伐。

—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按同树种用材林的主伐年龄增加一个龄级。更新采伐分为择伐、小块状皆伐或带状皆伐等方式,皆伐的伐区面积不大于75亩,相邻伐区间保留带宽度在100米以上,伐区郁闭成林后才能采伐保留带;带状皆伐方式的宽度不超过20米,保留带宽度不小于采伐带宽度的2倍。

2、生态公益林采伐规定

—采伐生态公益林,需按规定进行采伐作业设计,提交采伐作业设计书;

—更新采伐生态公益林的林木(毛竹除外),除提交设计书外,还须设区市林业局委派工作人员到实地就面积、蓄积等情况

予以核实,并出具署名的核实证明;

—属征占用生态公益林的,除提交设计书外,还需提交同意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批准文件和《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属森林火灾的,除提交设计书外,还应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灾害调查报告和森林公安部门的立案证明材料。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需出具一个调查报告和一个立案证明,并对真实性负责,材料齐全后才能上报省厅审批。

3、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

—采伐国家重点和省级生态公益林(毛竹除外),属更新采伐、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等采伐的由省林业厅审批;属抚育采伐的委托设区市林业局审批;属征占用生态公益林的,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后(即省厅批复件),用地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采伐。

—采伐国家重点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的毛竹,其计划在年初由各县(市、区)一次性上报省林业厅核定审批,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采伐证,为群众提供便利。

—采伐其它生态公益林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采伐许可证。已列为区划生态公益林但未纳入生态补偿的,可视同商品林管理。

4、松材线虫除治生产计划的审批

松材线虫疫区的松木严禁擅自采伐,需提交采伐作业设计书、县级人民政府防治指挥部制订的除治方案和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局出具的核实证明,报省林业厅依据有关规定核准采伐量。

5、树木采集(挖)利用计划的审批

(1)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经营性采集。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因科学试验、征占用林地等采集林木(毛竹除外)的,需提交试验方案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按规定程序上报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委托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发证。

(2)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因科学试验采集毛竹的,需提交试验方案,属国家级的报省林业厅审批,属省级的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批,均委托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发证。

(3)采集野生植物或采挖其它树木等,所需阔叶树生产计划,一律由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牵头把关,结合相关部门的会审意见,逐级上报后由省厅批复。

6、林木采伐的检查监督

林木采伐管理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尤其是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备案制以后,加强对林木采伐的检查监督将成为今后林政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1)检查监督内容:包括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林木采伐指标分类排序和公示一览表、伐区调查设计、凭证采伐、采伐证核发管理等执行情况。

—森林采伐限额和生产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是否突破;采伐类型、编制单位之间是否相互挤占和挪用。

—采伐指标分配情况。采伐指标除预留外,是否一次性分解到乡镇(村)和单列的林权单位;乡镇(村组)是否截留采伐指标;是否按分类排序分配指标并进行两榜公示。

—调查设计和采伐作业情况。采伐作业设计精度和质量是否低于国家林业局《森林采伐作业规程》(2005年行业标准)的规定,是否进行了伐区拨交,是否组织开展了伐区检查。

—采伐证核发管理情况。采伐证是否实行一小班(或宗地)一证制,填写是否齐全、规范、准确;是否有专人负责办理和保

管;是否根据采伐证发放情况建立林木采伐审批发放台帐,乡(镇)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等单位是否分别按采伐证批准的伐区建立伐区木材生产台帐,凭采伐证签发运输码单,并注销该采伐证。

—是否实行网上电子办证,全面取消手工开具采伐证。(2)建立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采伐证审批数量统计报告和检查制度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年度森林采伐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执行情况及自查结果报至设区市林业局;

—设区市林业局对辖区每个县(市、区)进行核查,将年商品出材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林业县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并于3月底前将核查结果报省林业厅;

—省林业厅统一组织抽查,抽查结果通报全省; —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规划设计院随机抽2-3个县进行全面检查。

7、林木采伐管理改革的执行时间

—根据国家林业局改革要求和省厅333号通知精神,政策是从下发文件之日起执行,实际上,绝大部分政策还是2010年开始实施(前面已讲),全面执行则要从“十二五”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头一年(2011年)开始。

—2009年,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县,可同时按省厅批复的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和333号文件执行。最大的区别是:试点县不分采伐类型,只有皆伐和择伐两种采伐方式。关于这条政策今后如何衔接,待2010年试点结束后,另行明确。

—省林业厅此前制定的规定与333号文件不一致的,本文件

为准。即赣林资字[2007]447号文件执行到2009年底;2010年及“十二五”年采伐限额的执行,总体上按照333号文件执行;2010年的具体工作,则根据《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木材生产计划备案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林资字[2009年]409号)进行操作。

三、2010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备案和管理

前面已讲过,在这里再作强调和布臵。2010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备案和管理工作,概括为“一制订四实行”:

1、制定木材生产计划分配方案。各县(市、区)林业局根据“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和伐区资源状况,制定木材生产计划(含省级以上毛竹公益林计划)分配方案,并将木材生产计划一次性编制到村、林场和原料林基地。

—2010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备案一览表,区分为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县与非试点县两种表格,可在省厅林政处www.daodoc.com网页上下载。(详见赣林资字[2009]409号文件的附件1、2)

—省级以上毛竹公益林计划,要同时上报备案。备案同意后,省厅委托给各县(市、区)发放采伐许可证。这是法规明文规定要遵照执行,虽然与现实情况有些不相符。

2、实行木材生产计划备案制。省林业厅对县(市、区)上报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审查备案,不再行文批复。对审核合格的,将其木材生产计划挂在省厅林政处www.daodoc.com网页上进行公示,并录入全省采伐证办证系统,实行采伐证网上办证。审查不合格或备案不同意的,予以退回,不在网页上公示,也不录入全省采伐证办证系统。

—2010年度商品材生产计划原则上控制在商品材限额的80%以内备案,非商品材计划仍由各县(市、区)自行安排。

—生产计划编制不分林分起源,杉木、松木不分树种,抚育采伐限额、其他采伐限额可占用主伐限额,但限额单位之间的采伐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

—集体商品林采伐年龄,以县(市、区)为单位自行划定。国有林仍按原有规定执行不变。

—采伐剩余物比例控制在15%以内,并随采伐计划(作业设计)一起落实下达。

—2010年1月起,全面实行网上电子办理采伐证,取消手工开证,对手工开证的一律不予补录,也就无法开出运输证。对于还没有开通网上办证的县(市、区)必须在近期内完成开通。

3、实行木材生产计划一次性下达。木材生产计划经省厅备案同意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一次性下达给乡镇(场)以及计划单列的林权单位。除按规定预留外(即15%比例),严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以任何形式截留采伐指标。

4、实行分类排序落实采伐指标。各县(市、区)林业局要以乡镇(村组)为单位,根据森林经营者的采伐申请,对符合采伐条件的山场(以小班或宗地为单元),按照分类排序的原则,将采伐指标逐一落实到各村(组)林权所有者和采伐山场。

5、实行采伐指标分配两榜公示。各乡镇(村)必须将分解到村(组)的木材生产计划、森林经营者申报采伐的林木分类排序表等在乡镇(村组)公示栏进行一榜公示;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要对拟采伐山场进行二榜公示。采伐指标必须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实行阳光操作,每年度还要重点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二部分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和采伐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和采伐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讲解如下:

一、林木采伐作业设计

(一)设计资质和资格

1、设计资质:林业调查设计队(资源监测站)为具有林木采伐作业设计资质的单位。

2、设计资格:林业技术人员为具有林木采伐作业设计资格的人员。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一定要由林业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并经林业调查设计队审核认定。审核认定包括:设计人员的资格及设计的内容(含设计书的文本是否符合,设计的依据是否充分,设计的材料是否齐全,设计的内容是否完全、准确等)

(二)设计书文本及适用范围

1、设计书文本:分林木采伐简易申报卡和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两种。

2、设计书的适用范围:林木采伐简易申报卡适用于①蓄积10立方米以下的林木②散生木(零星林木)③造林清山柴④遭受自然灾害林木⑤抚育间伐10厘米以下的林木⑥经济林⑦自用材⑧毛竹的采伐。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适用于①蓄积10立方米以上林木采伐

②10厘米以上抚育间伐③公益林采伐④国有林木采伐⑤其它需要进行设计的采伐。

(三)设计的相关要求

—林分状况一定要真实可靠。依据最近的二调档案数据,或实地调查数据。

—伐区范围一定要实地勾绘。要用1:1万的地形图,在林权所有者的引领下,到采伐小班(山场)实地勾绘。

—设计的采伐强度要在规定范围之内,设计的采伐量要符合要求。

(四)设计的内容要逐项填写清楚,缺一不可。

(五)采伐前一定要进行伐区拨交。由林业主管部门将采伐证规定的面积、四至等告知申请采伐者,双方在伐区拨交卡或采伐证上签字,明确森经营者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

(一)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意义

—有利于保护森林、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森林的社会效。—有利于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和执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有利于帮助和引导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科学地经营和利用森林资源。

—有利于对林木采伐和更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

1、发证依据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2、发证的前提条件

(1)在国家批准、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内发放;

(2)发证前,要对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或依据材料进行严格审核,伐区调查设计文件或依据不足的,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3)林木采伐后要对发证情况组织检查。

3、发证的审核

(1)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A、采伐林木申请书。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

B、林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即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权属协议、判决书等。

C、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D、采伐已批准征占用林地上的树木的,还需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E、采伐迹地更新合格证明。(2)发证前的审核

A、采伐林木申请书内容是否齐全;

B、林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采伐作业设计书的采伐山场、林种树种是否与林权证上的内容相一致;采伐申请人是否与林权证持有人相一致;

C、伐区调查设计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省厅规范的两种文本进行设计,是否以一个小班(地块、宗地)为单位设计,设计材料是否都签字盖章(含审定、批复);

D、征占用林地上的树木采伐,是否附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E、是否有采伐迹地更新合格证明。

4、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几种情形(1)申请材料不全或材料弄虚作假的;(2)审批手续不全的;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公益林等)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4)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5)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事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6)采伐山场存在权属争议,未明确权属的。

5、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填写

采伐证各项因子的填写主要是依据采伐申请书和采伐作业设计书。

(1)采伐证的批号。批号要全县统一,并与采伐证发放台帐要一一对应。

(2)采伐者。为避免人名相同,混淆是非,要写全称,如××乡镇××村委会××村小组×××(姓名)。同时要与采伐申请人相一致。

(3)林班(村)、小班(村小组)、四至、地名等依据采伐作业设计书。

(4)林分性质。人工、天然、飞播、人工促进天然更新。(5)林种。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大林种。采伐证上的林种要填写二级林种,具体是:

防护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沙固沙林、农用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其它防护林。

特种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自然保护林。

用材林包括: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林、一般用材林。经济林包括:果树林、食用原料林、林化工业原料林、药用林、其它经济林。

(6)林权权属。国有、集体、个人和其它。

(7)林权证号。一律按林改后新发的林权证证号填写。(8)采伐类型。商品林分主伐、抚育采伐、其他采伐三种类型,公益林分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其它采伐三种类型。

(9)采伐方式。

A、主伐的采伐方式有皆伐、择伐、渐伐三种。皆伐连片面积一般不超过300亩。择伐强度,人工林不超过25%,天然林不超过40%,伐后郁闭度不小于0.5。

B、低产林改造的采伐方式有3种:皆伐改造、择伐改造、综合改造。

C、抚育采伐方式。用材林有2种:透光伐、生长伐。生态林有3种:定株抚育、生态疏伐、株间间伐。

D、更新采伐主要是:全面更新、部分更新。

(10)采伐强度、采伐面积、采伐蓄积主要依据作业设计书。(11)出材量。数据来源于设计书,但要把握出材率,原则上按编限确定的出材率。采伐剩余物比例不能超过15%,尽量控制非商品材出材量。

(12)采伐期限。国家规定林木采伐年度统一规定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林木采伐不能跨年度,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的采伐期限一般以采伐完成所需的时间为准,但最晚不能超过当年的12月25日。

(13)更新期限。当年或第二年春季完成,更新方式主要是造林更新、补植或萌芽更新。

(14)更新树种、更新面积。更新林种、树种遵照适地适树原

则,按设计书上的填写,更新面积原则上采多少更新多少。

(15)发证人员、领证人员要写全名,不能写小名或简称。(16)发证日期:填写当天签证时间,与采伐的起始时间一致。注意事项:

A、林木采伐许可证原则要求一小班一证。

B、林木采伐许可证是行政许可的法律凭证,应认真、严肃对待,字迹更清晰、端正,严禁潦草、涂改。

C、林木采伐许可证一旦审核发出就不允许更改。因特殊情况需更改的,经领导同意后,收回原证,再重新填发新证。

D、林木采伐许可证作为林木采伐的法律凭证,由国家林业局统一格式,省林业厅统一印制,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私自印制以及买卖。

E、林木采伐证的领证人必须是申请人亲自签名领取,如是代领,则要求代领人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除登记申请人的名字外,还要登记代领人的名字。

(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管理

1、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和发证(1)发证资格

A、林政股作为林业局林政森林资源管理业务部门,代表林业局行使林木采伐许可审批权。

B、各基层林业工作站可以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或协助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委托书中必须有明确的发证权限和具体的发证对象和范围。

C、开证人员必须是正式职工,且经过培训合格后,实行持证上岗。(2)审批发证

A、县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经

营的森林和林木,由所在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省、设区市所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省、设区市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的森林和林木,分别由省、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审批发证;

B、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经营的森林和林木,应当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和发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C、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或联合体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的采伐,由乡、村林场或者组织联合采伐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林业工作站核实,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E、采伐跨行政区域的插花山的森林和林木,由林权所有者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告知采伐地所在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2、许可证台帐登记与统计报表

(1)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后要及时登记台帐,台帐要分别乡(镇)、经营单位(者)建立。

(2)对核发的林木采伐证要及时统计,统计数据要真实、准确。并及时提供给领导及审批计划、审批采伐许可证的人员。

3、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档案管理

(1)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存根至少保存两年。到期后,要销毁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2)林木采伐许可证以及有关依据材料,如申请书、作业设计书、权属证书复印件、计划批复文件等,要逐一整理归档,由专人专柜保存。

第三部分 森林采伐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森林法》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过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章(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四百零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司法解释和立案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定罪处罚:

(一)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四)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赣高法[2003]99号)第一条 盗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为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数量巨大”的起点,为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为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

第二条 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为1 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数量巨大”的起点,为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

第七条 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数量较大”的起点,为4 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数量巨大”的起点,为2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2万元以上;“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为10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

滥伐毛竹,“数量较大”的起点,为2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2万元以上;“数量巨大”的起点,为5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

第九条 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包括木制成品,半成品折合原木)20立方米、毛竹(包括毛竹制成品、半成品折合原竹)2000根以上的,或者非法收购明知盗伐、滥伐林木达到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价值1000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我省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为5%。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1000株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株以上的;

(4)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

(5)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伐的林木被采伐的;(6)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森林经营管理部分)

1、违反森林采伐和木材经营(含加工)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1.1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细化标准: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处以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至1.5立方米或者幼树20株至50株的,处以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8倍的罚款。

3、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1.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处以盗伐林木价值8倍至10倍的罚款。

4、盗伐森林或者天然阔叶林、生态公益林的,处以盗伐林木价值8倍至10倍的罚款。

1.2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细化标准:责令补种盗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处以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至6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至200株的,处以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4倍的罚款。

3、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6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不足200株以上的,处以滥伐林木价值4倍至5倍的罚款。

4、滥伐森林或者天然阔叶林或生态公益林的,处以滥伐林木价值4倍至5倍的罚款。

1.3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买卖证件、文件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

2、买卖证件、文件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

1.4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木材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木材经营许可证件

《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木材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木材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出租、出借木材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木材经营许可证件的,处以2000元至6000元罚款。

2、涂改、倒卖木材经营许可证件的,处以6000元至1万元罚款。1.5 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

《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烧制的木炭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没收木炭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按下列的标准处罚:

1、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处以非法烧制的木炭价值1倍至2倍的罚款。

2、利用公益林中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处以非法烧制的木炭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1.6、毁坏森林、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种果,或者封育期间在封育区域内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以及有其他毁林或者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致使幼林、特种用途林、防护林、天然阔叶林遭受毁坏的,处以毁坏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2、致使其他森林林木遭受毁坏的,处以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3倍的罚款。

7、在林区非法收购、销售、加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无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收购、销售、加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无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收购、销售、加工的木材或者违法所得,并处没收木材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收购、销售、加工的木材或者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非法收购、销售、加工的木材10立方米以下的,处以没收木材价值1倍至2倍的罚款。

2、非法收购、销售、加工的木材10立方米以上的,处以2倍至3倍的罚款。

3、多次非法收购、销售、加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无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屡教不改的,处以2倍至3倍的罚款,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1.8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在林区擅自经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9 木材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台账

《江西省森林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木材经营企业没有建立原材料收购台账、木材运输证登记台账和产成品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木材经营企业每少建立一种台帐的,处以2000元罚款。

2、木材经营企业未建立台帐或提供假台帐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2、违反林地保护和森林资源转让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2.1 擅自改变生态公益林林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森林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对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细化标准: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擅自改变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林种面积50亩以下的或其他公益林100亩以下的,处以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倍至2倍的罚款。

2、擅自改变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林种面积50亩以上的或其他公益林100亩以上的,处以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至3倍的罚款。

2.2 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按下列的标准处罚:

1、擅自开垦公益林3亩以上或其他林地8亩以上的,处以每平方米8元至10元罚款。

2、擅自开垦公益林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5亩至8亩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8元罚款。

3、擅自开垦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下罚款。2.3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三十五条:受让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擅自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改变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的标准处罚:

1、擅自将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改为非林地的,面积3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30元的罚款;面积3亩以上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

2、擅自将其他公益林改为非林地的,面积3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罚款;面积3亩以上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30元罚款。

3、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在5亩以上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罚款。

4、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5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五、涉林渎职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江西某县林业局高陂林业站营林员衷某渎职案。经查,2002年6月至2004年10月间,不履行职责,在唐某、张某、邹某等人在高陂辖区内林木采伐过程中,没有按要求进行伐前拨交,在采伐过程中也未到伐区检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唐某等人滥伐林木的行为,致使唐某在只办理了30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超许可证伐伐林木蓄积179.23立方米;张某在办理了3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组农户的山场超许可证采伐阔叶树立木蓄积87.1485立方米;邹某在仅办理了17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家的桐坑自留山场上超许可证采伐林木蓄积42.5778立方米,以上三起滥伐林木案件共计超许可证采伐林木蓄积308.9563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衷某身为高陂林业工作站驻高陂镇营林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营林员对伐区应进行伐前现场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高陂辖区内唐某、张某、邹某等人滥伐林木蓄积达308.9563立方米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衷某有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等从轻情节,法院裁定,衷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2 江西某县林业局水南林业工作站副站长李某渎职案。2006年上半年,水南镇金城村委坛坊村陈某合伙购买同村委上冷头村钟某名为张垅坑的青山,被告人李某给张垅坑山场搞了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上报。后来,陈某等人怕亏本最终与钟某解除了合同。2006年11月,陈某等人合伙购买了同村山名叫凤形坑的青山。2006年12月,县林业局给张垅坑山场批下了183立方米的林木

采伐许可证。陈某为了不浪费该采伐许可证,找到李某,要求凤形坑山不搞作业设计,将张垅坑山场的采伐许可证移至凤形坑山场使用。李某明知林木采伐许可证不能异地使用,但考虑到与陈某关系较好,且在2006年底因入股买山收受了陈某3000元钱,便要陈某报写一份林木采伐许可证异地使用的申请,同时找到县林业局林政股长周某,询问能否将张垅坑山场的采伐许可证调换至凤形坑山场异地使用,周某确表示不允许。在此情况下,李某仍然于2007年2月左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擅自越权同意陈某先无证采伐凤形坑山场林木,导致陈等人滥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64余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擅自越权同意他人无证采伐林木,导致滥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64余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有自首等从轻情节,法院裁定李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3 江西省某县林业局戴家埔林业工作站熊某、曾某渎职案。2006年7月至10月,时任汤湖林业工作站站长的熊某和负责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的曾某不履行《江西省森林采伐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林业工作站加强森林资源源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的职责,在调查设计择伐汤湖镇南屏村老鸦山牛塘里伐区的杉木时,曾某没有到采伐山场进行实地调查。经县林业局批复,汤湖林业工作站核发50立方米采伐许可证给南屏村委会会计吴某后,熊某未按要求到采伐山场现场办理伐区拨交手续。在南屏村朱某等人采伐伐区杉木的过程中,曾某作为伐区监管人,没有要求朱某等人号树采伐,也未到过伐区检查。熊某在34

明知本站工作人员未到伐区检查的情况下,本人不去供伐区检查,也不指派伐区监管人和站里其他工作人员去伐区检查。事后为应付上级检查,还伪造伐区检查登记表。以至于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朱遂先等人违规将伐区内朱子腾、朱子程、秒义先和围溪插花山场上胸径12厘米以上的杉木全部被采伐的行为,致使朱某等人于同年8月27日至10月在老鸦山牛塘里伐区采伐杉原木216.4062立方米,超许可证采伐166.4062立方米,经鉴定折合立木蓄积237.723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曾某为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且被告人熊某时任汤湖林业工作站站长,违反规定,在伐区调查设计、伐区拨交和伐区监管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造成伐区被滥伐杉木折合立木蓄积237.723立方米的严重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裁定被告人熊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曾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案例4 江西某县林业局东坪乡林业工作站人员聂某、刘某渎职案。聂某、刘某对辖区的森林资源具有保护和监管的职责,在林木的采伐过程中必须做好采伐前的设计、采伐中的检查和采伐后的验收工作。2007年,因其对工作不负责任,由于在核发采伐许可证后,没有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采伐的林木不检尺,有的甚至连采伐现场都不去,任由村民砍伐,对是否超指标采伐不闻不问,从而导致大量森林被滥伐,从而造成东坪乡林木被滥伐392.8亩,折合活立木蓄积1243.14立方米的严重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聂某、刘某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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