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_论防卫过当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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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
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力和手段,但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因此人们在进行正当防卫的同时又存在着承担一定形式责任的风险,本文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定义构成条件等进行比较来分析两者的关系。关键词: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防卫限度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款以授权性规范的形式规定了正当防卫权是正当防卫,成为公民的一项权利,但同时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法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事款可以看出,刑法在授予公民权利的同时,也对权利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因此,正确认识和理解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对于鼓励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不法行为作斗争,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同时也保护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定义及其法律特征: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和本人或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她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反击行为。根据这一界定,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具有以下的特点:第一,反卫星,正当防卫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是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最本质的特征,正当防卫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当防卫只有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而不是在不存在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已经实施完毕后实施,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具有防卫性。第二,侵害性,正当防卫是防卫人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与不法侵害进行斗争的行为,因此正当防卫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威胁的紧急情况下,正当防卫行为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是不可避免的,换言之,只有在损害不法侵害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可以说正当防卫具有侵害性,第三强度受限性,强度受限性是指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在实施正当防卫时,正当防卫的强度损害程度和不法侵害的强度损害程度基本适应,而不能超过不法侵害的强度,给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与不法侵害的损害程度有较大的反差,因此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有证的合法合理限度,防卫行为的强度必须会受到一定的限度。
二、防卫过当的概念及法律特征,防卫过当是指防卫的限度明显超过了有效的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要的程度范围,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了仅仅使其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侵害行为的程度,从而造成重大危害。它与正当防卫有着本质的区别,它是在具备正当防卫的四个要件的基础上(四个要件为: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由于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合法行为向非合法行为转化为一种特殊性质的犯罪。
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防卫过当行为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是在防卫不法侵害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它是在具有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性被迫防卫性的情况下实施的过当行为,这种过当行为的防卫强度,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中,没有全面的衡量不法侵害的强度,没有约束和控制防卫行为的强度,只是片面的根据侵害行为的方法手段,工具和后果等因素来决定防卫强度,第二,防卫过当是有罪过的行为。要求行为主观上有罪过或者是故意或者是过失。第三,防卫过当是具有犯罪特征的行为,防卫过当的行为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是达到了违法,并且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程度,所以我国刑法才规定了防卫过当行为应负刑事责任。
三、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
下面这个经典案例来说明:
被告人张津龙,男,29岁,河北省兴乐县人,系个体业主。2000年,某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津龙在某市场卖布。刚饮过酒的被害人李志泉走过来指着一块布要张拿给他,张某问明情况将不难给李某,李某结果不简单,看了一下闲不行,集中在张某的脸上,张某难过不也出了李某的面部一下,双方发生了口角,后经他人劝开。张某为避免事态扩大,急忙收拾部分布离开市场,当日下午5时许,李某返回市场收拾余下的布时被等候多时的李某发现。你莫急追上去,用拳头击打张某的面部,将张某的近视眼镜打碎落地,眼镜碎片划破了张某的眼皮,让张某没有还手,接着李某用右臂夹住张某的颈部,继续殴打张某。由于李某身高体壮,张某身体瘦小,张某挣脱不开,张某为逃脱挨打,情急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着李某乱捅,将李某的右手臂捅伤,但李某仍未停止对张某的殴打,张某又将李某的左腹部捅伤,李某才将张放开,张某也没有在同里某连某的腹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津龙的行为属于防卫性质,没有异议,但对其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金龙的行为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被害人李之前的侵害只是使用权及并行兴起,而张敬龙庆水果的对立之前乱捅,按照防卫手段强度相适应的标准来衡量,的,张津龙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同时李志泉的侵害行为并未达到对张静的生命构成威胁的强度,张金龙却使用相继进行还击,这是李志龙重伤从这个角度看,张的防卫行为也是超过了必要限度,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金龙的行为是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流逝,主要防卫行为是对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非此不可,无论使用什么手段,也无论造成的伤害是轻是重,防御都是适当的,你之前一只手掐住张晋龙的颈部,另一只手猛击张的头部,致使张无力反抗,挣脱不得身体受到严重的威胁,你身强体壮,转身技术小张是为了摆脱你的步伐,简称水果刀乱捅的,让同桌你的手臂被划伤但仍,未停止侵害,只是腹部被刺中理财放手,张云随即停止了反击行为由此可见,张金龙的访问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需要的,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例中之所以产生以上不同意见,就其原因是基于对以下问题理解不同所致,亲关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其二,关于无限度防卫的范围。
一、准确理解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歧视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歧视条件,不法侵害开始的把握在理论上存在两类观点: 1.是单一标准说,不如着手说,即不法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进入现场说,即只要不法侵害者进入秦汉现场亲爱的危险就会存在,就是不法侵害的开始在实践中广为接受的为着手说。
2.是双重标准说,双重标准说采用一般与特殊两种标准确定,不法行为的起始时间,一般标准为着手说即着手就是不法侵害,开始实行这事,她说标准为紧迫标准,即对于那些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暴力行为虽然尚未着手实行,而只要临近着手,由于其已使合法权益面临着招生不法侵害的解封,危险性就应将其视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例如杀人抢劫,强奸伤害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严重暴力侵害行为,从犯罪未遂说来讲,尽管未达到着手的强度,但是其给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的威胁迫在眉睫,亦应视为不法行为,已经开始可以对其实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开始,应当是指不法侵害行为达到这样的一种状态,其已经开始实施并揭示其侵害对象受到直接威胁,如采取防卫行为将会受到侵害的,婴儿,其特点为,七一,客观方面,不法侵害有一定自己的行为,现已经开始,你要不同意犯罪未遂的着手,其二,从侵害行为的程度上看,该侵害行为的对象已经受到现实直接的迫在眉睫的威胁,达到了如果无防御措施,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将会受到损害的程度,对这一标准可简称为危险紧迫说。就本案来说,张金龙在里之前打碎张的眼镜碎片划破了张的眼皮里有用右臂揽住张的颈部,继续殴打张,张忠头部开始,即侵害行为的对象已经受到现实直接的迫在眉睫的威胁,专为逃脱而打,才掏出水果刀朝里乱捅也即如果无妨措施,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将受到侵害,因而本案被告人采取防卫行为是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要求的,即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其人身危险就直接迫近。
因此对一个案例分析是认定她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必须要有理有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四:特殊防卫权问题
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无证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无过当防卫的条件,除了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方案,仍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外,更重要的条件是,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
五.法律对防卫过当宇宙能访问的处罚规定及社会意义
刑法认定正当防卫是合法的,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他说,房子属于正当防卫,也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对防卫过当还是规定了处罚的条款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整部刑法中都没有防卫过当这个罪名,也就是说防卫过当本身并不是罪名,对防卫过当的处罚也要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存在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定,在实际履行中,应充分考虑以下四点:(1)防卫目的,防卫者是自卫还是见义勇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2)过当的程度。其所造成的重大的危害后果与必要限度的差距。(3)罪过形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归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的过失,从前到后减轻处罚乃至免除处罚的幅度应该是依次递减的。(4)权益性质,为保护重大权益,而防卫过当比对,为保护较小利益而防卫过当,前者的处罚应当更轻。
刑法对防卫过当采取减轻或免除相应刑事责任措施是基于:防卫人主观上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2)防卫过当是在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下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超过了限度,而不是主动损害;(3)与其她罪名相比,防卫过当的社会危害性较小;(4)防卫过,当是在被迫条件下产生的,不存在故意。
综上所述,要把握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就要明确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尤其是要把握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现实生活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不是很清晰,这需要法律工作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力争做到公平公正。参考文献:
(1)高铭暄
刑法分论
(2)高晓红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