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疼痛分级诊疗云平台(合同)_分级诊疗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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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全国疼痛分级诊疗云平台
合作协议书
甲方:北京新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医院
****年**月**日 合作
协 议
甲 方:北京新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北京市腾讯众创空间B座5层 电话: 邮编:
传真:
方:
乙 地址:
电话: 邮编: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为落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分级诊疗的相关政策及组建医疗联合体的目标计划,扶持县 市基层医疗机构疼痛疾病的学科发展,推进县乡初级疼痛疾病防治健康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疼痛分级诊疗云平台”,为疼痛病患者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医疗技术服务,甲、乙两方经友好协商就建立“全国疼痛分级诊疗云平台”项目达成如下合作事宜,供双方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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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合作内容
甲方,北京新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是专业的疼痛康复疾病医疗管理运营机构,建立了可覆盖全国部分县市级公立医院疼痛疾病双向转诊会诊网络。
乙方,医院是
县(市、区)级公立医院,医院建筑面积,医
家,村务工作人员名,病床 张,手术室面积,覆盖乡镇卫生院 卫生室
个,全 县(市、区)人口人。
甲、乙双方建立疼痛疾病技术服务协作关系是基于甲方以提供疼痛科品牌建设、疼痛疾病会诊平台及所需设备,负责项目运营和病源等配套建设服务。乙方提供相关资质、场地、医护人员等疼痛疾病诊疗服务。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2.1 甲方为科室提供疼痛分级诊疗云平台及配套设备,负责项目运营和病源等配套建设服务。
2.2 甲方负责构建疼痛疾病会诊平台(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三级推广网),协助乙方构建县乡村初级疼痛康复疾病防治健康管理服务体系。
2.3 甲方负责开展《全国疼痛分级诊疗云平台》专家学术研讨交流活动及专家学术联盟;及“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日医院疼痛专科医联体(Medical Cluster for Pain Disorders,MCPD)”品牌支持。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3.1乙方全面负责所属科室的行政和医疗管理,按照要求建立科室所需场地、配置相应网络设施,并配备专职医务人员负责操作设备及系统平台,负责设备的正常维护。
3.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的配合下,可向社会宣传所属科室的设立以及与乙方的合作事宜,但不得夸大宣传和损害甲方及4
第 2 页 技术支持医院的名誉和利益。
3.3若本协议终止或合作停止,乙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及理由使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日医院疼痛专科医联体(Medical Cluster for Pain Disorders,MCPD)”相关的服务内容、商标及名号。第四条 结算分配方式
4.1 科室应按照属地物价部门核准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执 行。
4.2 分配方式:按照谁参与谁分配,不参与不分配的原则,详细分配比例按照“运营细则”执行。
4.3 财务管理实行周清月结的管理机制。每月25日为结算日,结算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账号支付甲方应得收入;若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若超过 60 日乙方尚未支付甲方应得收入,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书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向乙方追偿其应付款项,对于甲方应得收入,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甲方指定账户: 户 名:北京新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银 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回龙观支行 账号:152104496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由于一方的过错或过失,造成本项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或过失的一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如各方均存在过错或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损失;如一方违约,其他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不得再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日医院疼痛专科医联体(Medical Cluster for Pain Disorders,MCPD)”的名义方式等进行相关业务的开展。
第 3 页 5.2 在未经甲方另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及理由使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日医院疼痛专科医联体(Medical Cluster for Pain Disorders,MCPD)”的商标及名号,也不得进行与此品牌相关的项目宣传。如有违反,由违约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3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与甲方之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进行与本项目相关或相近的合作,若违反本条约定,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不得再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日医院疼痛专科医联体(Medical Cluster for Pain Disorders,MCPD)”的方式等进行相关业务的开展。
第六条 协议期限、生效及终止
6.1 本协议有效期为5年,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6.2 主协议有效期满后根据 运营细则 与北京新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合作情况协商是否续约。第七条 其他约定
7.1 本协议到期前,双方应就继续合作进行协商,如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则本协议期满即终止。
7.2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各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
7.3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字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通知和送达
各方向其他方发出或者提供的通知、文件、资料,均以首部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名称、电话,应当以书4
第 4 页 面形式及时通知各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以下无正文,后附签署项)
甲方:北京新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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