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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车合同视频分析
日常生活中借钱、借物是亲戚朋友间常碰到的事,但若现在有人提出借你的身份用一用,你同意吗?实践中,一些老百姓为了规避买房、买车的政策性规定,悄然兴起一股“借名”之风。“借名”之风的背后,却是多起因为“借名”引发的诉讼纠纷。
在看过两个朋友一辆车这个关于借名买车的视频之后我有以下分析:
虽然车子是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可是每个月的银行按揭贷款7000多元事实上都是由郑先生来偿还的。对于郑祥恭每月给银行偿还车贷,李先生解释这是因为双方早有约定,车租给郑先生使用,这7000元是郑先生以还贷的形式每月交付的租车费用。借名买车,现在变成了租车还贷,所以也就是租赁合同。
在庭审中,郑先生拿出了一份书面的确认书,说这是他和李先生当初签订的一个说明。这份确认书的内容是:由郑祥恭委托本人夫妇名义贷款购买别克商务车,车牌号:沪DF5159,该车产权属郑祥恭所有(发生贷款与本人无关),确认人李立生。这份确认书,李先生说的确是他亲笔签的。但是后来双方商量改成了租赁。现在别克车登记在李先生名下,郑先生最有力的证据就是这一纸确认书。
李立生还提出,自己已经偿还了余下的车辆按揭款14万元,那么,这份确认书是否应视为无效呢?
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郑祥恭提供的确认书证明原告委托被告李立生代购车辆的事实存在,被告也自认这一事实,再则,该车的按揭贷款由原告偿还,车辆也是由原告实际使用的,上述事实已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指向原告委托被告以被告的名义购得系争车辆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李立生提出的原告是以偿付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租车费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法庭认为,这部分按揭贷款的归还,其实是他和原告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的关系,不涉及这个车子他本来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最后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现户名为被告李立生的车牌号为沪DF5159的别克商务车一辆归原告郑祥恭所有。
二、被告李立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祥恭上述车辆的行驶证。判决之后,被告李立生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子划上了句号,可这对老朋友30年的交情也就此走到了头。直到现在,这辆别克商务车依然没有办理过户,行驶证也还在李先生手里。郑先生也不着急去找李先生,现在只要开着车上路,他就把法院的判决书带在身边,一旦交警询问他就拿出判决书来证明这车是自己的。而李先生呢?日子也不好过,那辆别克车发生闯红灯、超速之类的违章行为后,罚款通知单都源源不断地寄给了他,谁让这辆车还登记他在名下呢?而自己替郑先生还上的那14万贷款还得赶紧想办法要。麻烦,真是麻烦。我想,两位朋友还是早日办了这过户手续,毕竟,物权登记就如同咱们那句老话:名正、才能言顺。
然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委托他人购买车辆、房屋等动产、不动产的情况也确实存在,那么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并预防这些问题呢?
“借名”的原因,有的是受朋友之托,有的是受“顶头上司”之命,还有的则是为了一点“好处费”,但最终结果都是将自己陷入诉讼纠纷之中,不但企图从中获得的利益捞不着,甚至还得赔上数额不等的钱款。
一是在购房事宜当中:倘若有房屋中介向你有偿借身份,许诺用于刷网签数量等宣传造势用,请直接拒绝。因为你无法确定,开发商、房屋中介等是否借用你的身份向银行贷款,倘若贷款成功,则意味着你的名下有一笔银行贷款,直接影响你自己真实生活中的购房、买车贷款事宜及贷款利率。倘若你名下贷款还处于未及时偿还状态,更有可能随时收到法院的传票,以被告身份进入诉讼程序。即使法院最终认定你仅为“借名”行为,亦会因为你的过错,而判令承担开发商不能偿还部分贷款的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二是在购车事宜当中:倘若想借名买车你至少应该想到汽车实际登记在别人名下,你拿钱购车后,出借身份之人可能随时因为一念之差而主张返还车辆。此时,若你手里还没有自己出资购车的凭证,那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全当为他人做嫁衣。倘若你是出借身份之人,那你也得清楚,因为这次出借,你名下可能多了一笔车贷费用,可能还会有不良还款记录甚至引发诉讼。倘若这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更有可能令借名之人陷入赔偿纠纷、甚至刑事案件当中。
这类借名案件,主要呈现以下两方面特点。
一是以合法形式进行包装,真实情况难以查明。涉及借名或者租牌买车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一般会签订所谓的“阴阳合同”,通常以租车的名义签订一份车辆租赁协议,车辆名义登记人将其名下的车辆以极低的价格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同时签订一份约定车辆所有权及责任承担的协议,解决车辆所有权归属问题。通过两份协议,当事人将借名或者租牌买车的行为包装成车辆租赁法律关系,以达到规避限购政策的目的,如上述案件中的李某;也有的直接签订汽车号牌租赁协议,将其所有的汽车号牌租赁给使用人;更有甚者,直接签订转让购车指标和出借身份证的协议。在异议案件审查中,车辆名义登记人往往避而不见或者不知所踪,由于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等均为登记名义人,异议人所能提供的证明车辆归其所有的证据极为有限,案件事实往往难以查清。
二是当事人利益冲突严重,案结事了较难。在申请执行人看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即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变价还债天经地义,异议人有与被执行人串通逃债的嫌疑。而借名人一方则认为,法院应该实事求是,依法查明车辆的真实所有权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当事人利益冲突严重,完全没有调和的可能。法院在现有证据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判决,很难让当事人满意。
由此,产生了两方面风险。一是借名或者租牌人的风险,即车辆登记名义人请求返还车辆,实际出资人丧失车辆占有的风险。实践中,借名或者租牌买车者一般实际占有和使用车辆。但如果登记名义人居心不良,可能向法院起诉主张实际使用者返还车辆。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 条的规定,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等证明材料。借名或者租牌买车者为了取得上路资格,必须将车辆登记在号牌持有者或购车指标持有者名下。反过来,购买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行驶证等也必须以上述指标持有者名义开具,而实际付款者反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是车辆的真正所有权人。在上述证据的有力支持下,登记名义人很可能取得法院的支持而获得车辆。如果登记名义人负债或者破产,车辆有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因为债务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均作为其债务的总担保,债权人可以申请予以强制执行。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车辆,一般认为归债务人所有。
二是出借或出租人的风险。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车辆所有人将车辆租给或借给他人使用,是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自主支配其车辆的使用权,在此情形下,车辆所有人、承租人和借用人都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同时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如发生交通事故,承租人、借用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和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当事人可能有关于责任承担的约定,但在借名或租赁号牌案件中,因其约定一违反公共政策二属于内部协议,该约定可能会无效,或者不能对抗第三人。
对于借名买房合同的问题有以下几点分析,借名买房合同存在巨大的风险。第一,根据我国房地产的登记制度,房屋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发放《房地产产权证》,登记簿上写的谁的名字就是谁的房屋,而私人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是不可对抗房屋登记的公信公示效力的。简单来说,借名买房,不管出资人是谁,如因该房产的归属产生纠纷,均会以登记簿上的名字为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登记购房人对外负有债务不能清偿,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屋,这将直接导致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受损。尽管在房屋被拍卖用以清偿债务后,实际出资人有权向登记购房人追偿,但是登记购房人大多已经无偿债能力,实际出资人很难达到追偿目的。
第二,在房价上涨的诱惑下,登记购房人如果反悔,想将房屋据为己有,无论借名买房合同是否有效,实际出资人如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和其支付购房款的事实,那么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将会非常困难。在借名买房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即使实际出资人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实际出资人也无法取得房屋产权,只能要求返还购房款,而不能获得房价上涨带来的收益。
第三,如果登记购房人恶意处置房屋,可以不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房屋卖掉。因为对外公示的物权是属于登记购房人的,即使借名买房合同有效,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的受让人将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第四,如果登记购房人死亡,对借名买房事实不知情的登记购房人的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该房屋。因为借名买房合同的一方已经死亡,借名买房合同的真实性将难以证明,该房屋就会由登记购房人的继承人继承,这样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就会受损。
第五,将名字出借给他人同样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屋,不但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有房产记录,在金融机构也会有征信记录,即便以后将房屋过户给出资者,这些记录也不会消除,并会成为日后审核各种资格的依据,今后自己买房时将无法享受房贷优惠的政策。
因此,在当下盛行的“借名”之风中,我们最想说的是:请谨慎使用自己的身份,别为一时的小利或朋友的义气,参与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政策的“借名”交易。“名”、“实”分离,涉及的法律关系不但有车辆买卖法律关系,还有车辆号牌的租赁关系、约定车辆所有权归属的合同关系,以及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执行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导致一旦发生纠纷,相关各方的利益都难以保障。
法官告诉我们,在委托购买,特别是大件物品的时候,住房啊,房子啊,这个等等,数目比较大的,动产和不动产的时候,就是如果有委托行为存在的话,那么大家一定要注意,就是最好留个书面依据,这样的话,就是容易避免纠纷的发生。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一般汽车、房产等等动产和不动产的产权都是以物权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但是如果能提供出足够的相反证据,证明真实情况,确认书,还有委托书等等,物权登记就视为有误,可以请求变更更正物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