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课及调停课管理规定_高校排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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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服装学院教务处文件

教字[2014]101号

江西服装学院排课及调停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合理组织教学,保证各项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落实教学任务

第二条 教学任务是指教师每学期应承担的课程教学任务,包括理论课程、实验实训课程、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

第三条 确定教学任务的依据是学校制定的本、专科专业培养计划,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其所列各门课程各个教学环节、学时、学分均不得随意改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 教学任务由开课学院负责落实。

第五条

落实教学任务的原则

1、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坚持择优聘任原则。在全面考虑教师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尽可能安排学术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担任课程主讲教师,以保证教学质量。

3、教师每学期承担教学课程原则上不超过3门,其中初次任教的课程不能超过2门(助教和初次任教的教师每学期初次任教的课程只能为1门),根据我校师资现状或专业发展的需要,可以适当增加高学历高职称教师的教学任务。

4、实践教学课程,各学院应安排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并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5、跨专业课程的教师,应经考核认定资格后方能予以安排;需安排校内行政人员和外聘老师承担本校教学任务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6、需要使用多媒体教室和机房上课的,必须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按照学校多媒体教学与机房的有关规定,由现代教育中心统一安排;如果在正常教学中需要取消多媒体教室或机房的,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调停课手续。

7、无特殊需要,原则上不安排脱产进修、读硕、读博的教师承担课程的主讲任务。

第三章 排课

第六条 各分院的教学任务由教务处审核并组织排课。

第七条 排课原则

1、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一是课表的编排要方便学生学习。要考虑学生不同类型课程和每天课程量分布的均匀与平衡;二是课表的编排要方便教师授课。要考虑每位教师授课时间的均衡,不要在一天或两天内过于集中地安排较多的课程,以免影响教学效果和教师健康。

2、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效率的原则。一是确定合理的排课顺序;二是尽可能给重点课程、难理解难学的课程等分配好的上课时段;三是同一课程的多个上课时段要保持一定的时间间隔;四是体育课尽量不要安排在上午1、2节或下午6、7节,体育课后原则上不再安排其它课程。

3、有利于充分利用教学设备和条件的原则。在排课前必须对现有教室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对共同使用的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活动教室等,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科学的安排,使各种类型的教室达到最大的使用率。

第八条 学期各周次的教学任务必须规划均衡,安排科学合理,不得出现无教学安排的周次或教学任务超负荷的周次。课程课堂教学可以安排为每周上课、单周上课、双周上课,或者全学期上课、前半期上课、后半期上课。

第九条 每学期最后一周为考试周,毕业班和期末安排实践教学活动的,考试可以根据需要提前。

第十条 课堂讲授一般每次安排2学时或3学时,如第1~2节,3~5节,6~7节,8~9节,10~12节连排。对于特殊课程每次可安排4学时(或5学时),如第1~4节(1~5节),6~9节连排。

第十一条 课时的分配原则

1、根据各教学环节的周次安排,确定各专业年级全学期上课的总周数和周次。

2、同班级的不同课程避免同一教师担任,周课时控制在24学时以内,特殊情况应经教务处报送学校批准。

3、因国家长假或学校重大活动对教学周次造成影响时,排课时应延长相应的周次,以确保教学计划的完成。

第十二条 排课如果牵涉到非本科学生课程时,应优先安排本科学生的课程。

第十三条 对部分在同一学期内开设且具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将先修课程安排在前半学期,其后续课程安排在后半学期。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服从教务处的课程安排,因健康原因需要特殊照顾的,经学校核实,排课时可尽量满足其要求。

第十五条

全校选修课、第二课堂及特色班教学安排一般安排在周末和晚上。

第四章 调课和停课

第十六条 课表经教务处排定后,由教务处组织整理并印刷成册,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七条 因教学计划的临时调整必须改动课表的,须由分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课程安排调整后,由分院负责通知有关上课教师和学生。

第十八条 教师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需短期或长期更换主讲教师的,需填写《更换主讲教师申报单》,经分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教务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更换。

第十九条 课表排定公布后,上课教师不得再提出关于排课时间、地点的更改要求。如有特殊原因不得不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的,由教师本人填写《江西服装学院调课申请表》,并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师所在分院领导、学生所在分院领导和教务处批准后办理调课手续。

第二十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除特殊情况经主管校长批准外,一律不得调课。

第二十一条 遇到全校重大活动必须调课或停课时,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统一安排,并及时通知到各分院,由各分院通知相关教师和学生。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每学期每门课程调课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三条 办理调课时,申请者必须如实填写《江西服装学院调课申请单》。《江西服装学院调课申请单》一份存教务处教务科,一份存教师所在分院,一份存学生所在分院。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办理调课手续原则上一律由教师本人办理。在办理教师调课审批手续时,必须逐级认真审核,避免理由不充分或影响面大的调课。经教务处审批同意的调课,由分院负责通知相关的学生和教师。

第二十五条 在审批教师调课申请时,分院必须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其学时数在4学时(含4学时)以内的,由教务处分管领导审批;其学时数在4学时以上的,必须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手续,擅自停课、调课、更换主讲教师者,将按《江西服装学院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处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12月26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4年12月12日

主题词: 教师 教学任务 意见 抄 报:校领导 抄 送:各分院

江西服装学院教务处 2014年12月12日印发

(共印 份OA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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