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BT项目合同._靖西bt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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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本工程(或本项目 :指中山路西延长线道路工程。1.2本工程范围:按甲方提供的施工设计图和招标文件指定 的范围为准。
1.3 BT模式:BT 是英文 BUILDING-TRANSFER 的缩写, 在本 合同中的中文意思即:建设-移交;双方认可的 BT 模式是指乙方 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项目投融资、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 并承担其期间的风险。在乙方按约定将本工程建成竣工移交给甲 方或甲方指定的管护单位后, 甲方按本项目的 BT 回购价款分期付 款。
1.4建设期:指本项目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止。
1.5移交日:指乙方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护单位移交本项 目所有资产、权利的日期。
1.6回购价款:指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本项目所有资产和权利 的移交价格,其数额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确定。
1.7“元” :指人民币“元”。
1.8基准日:指本合同中用于确定具体时间界点的日期。1.9工程相关单位:指本工程的工程咨询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机构、材料与设备供应单 位等。
1.10县政府:指靖西县人民政府。
1.11回购期:指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竣工完成并验 收合格之日起开始,按约定完成回购款支付之日止结束。本工程 回购期 3年。
1.12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无法控 制或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 战争及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者控制的事件。
第二条 项目建设内容 2.1 项目概况: 2.2 项目内容: 具体内容以项目施工图为准。
2.3 项目工程造价预算:共 2564万元(以靖西县财政局预算评 审中心审定结果为准。
2.4 项目建设工期:工 360日。
2.5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等级。第三条 工程实施
3.1 工程实施方式。本工程采用合同约定的 BT 模式实施:乙方 负责筹集本工程所需资金和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和管理。有(甲方项 目业主承担项目包括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 的委托及管理,工程建成后按约定程序由乙方移交给甲方。
3.2 甲方原则上应在 2013年 3月 1日前完成本项目工程范围内 所有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规定的前期工作程序,达到工程开工条件。3.3 乙方应在靖西县组建与本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项目公司, 有足够的管理和专业人员,确保本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施工。3.4 乙方承诺:乙方确保合同内的工程工期内全部完工, 但因非 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时,完工时间可以顺延。
3.5 建设期资金监管:指乙方按工程进度和甲方安排及时足额将 项目资金划入乙方项目公司为本工程项目设立的专用账户, 以便甲方 监督乙方的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乙方对工程相关单位的进度款支付按 工程实际进度,根据与相关单位的合同约
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乙 方按月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说明, 并提供相关工程资料 和财务资料,以便甲方检查、监督。
3.6 资金到位:本合同签订十日内,乙方应将 _____万元工程信 用保证资金(工程投资额面谈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下称专户 ,否 则合同自行失效, 工程开工后, 甲方视乙方工程进度将款项逐批拨到 乙方项目专用账户。乙方要确保其余工程资金足额到位, 负责编制且 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资金到位计划》。项目公司专用 账户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管。
若乙方未中标,甲方应当在招投标结束 _7_日内将工程信用保证 金足额退还给乙方,甲方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第四条 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4.1.1 按本工程进度计划完成工程立项、可研、征地及房屋拆迁 安臵补偿工作、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备案 前的工作程序;4.1.2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化、规范化的原则,选择工程 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4.1.3 监督并协助乙方按进度完成项目建设工作;4.1.4 除另有约定外,不干涉乙方的融资操作;4.1.5有权按合同约定监管方式监管乙方的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 情况;4.1.6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机构有权按工程进度要求检查、监督本 工程进度情况, 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工程质量, 抽查本工程施工单位和 监理部门的有关资料;4.1.7有权委托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监督;按县政府投 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项目决算报县政府审计机关审计。
4.1.8审定工程进度计划,并监督乙方按批准的建设进度计划实 施;
4.1.9按 BT 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4.1.10协助乙方协调与相关单位的工作;4.1.11负责施工阶段设计设计变更、工程造价增减按县政府有 关规定的报批工作;4.1.12负责对委托监理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4.1.13负责对施工及验收阶段勘察设计服务工作的管理;4.2乙方的主要权利 4.2.1 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职责,按本合同筹集建设资金, 并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4.2.2在本合同签订后 7日内编制本项目及相应的资金使用计 划, 报甲方审批, 并严格按照甲方批准的一级网络计划实施工程建设, 确保建设资金按使用计划及时到位;4.2.3按甲方要求给监理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设施及设备,包括 必要的办公室、办公家具、住宿、施工区内的交通灯;4.2.4根据有关合同约定向本工程相关单位支付合同款;4.2.5负责办理工程建设一切相关(乙方负责办理部分手续, 交纳(应由乙方承担的相关税费;4.2.6配合并接受甲方及其委托的审计机构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 审计及监督;4.2.7组建项目管理公司并报甲方认可;4.2.8办理建设期的相关保险,交纳乙方应承担费用;4.2.9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 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规范、标准、法律、法规等完成工程建设、确保质量和
工期, 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将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 的管护单位;4.2.10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4.2.11保证安全文明施工;4.2.12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中建设单位承担的相关职责,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项目预结算与审计 5.1编制原则依据
5.1.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 则。
5.1.2 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 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 量定额》、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 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 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
5.1.3 现行的有关文件:《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 和管理费率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 [2011]21号、《关于建 设工程工伤保险费计算规定的通知》(桂建管 [2008]37号和《关于 调整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和检验试验配合费计取方式的通知》(桂建 标 [2009]7号等。
5.1.4材料价格按《百色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同时期信 息价进行取定,如 《百色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的材料价格按 市场询价确定。
5.1.5施工设计图纸(含工程竣工图及补充资料。
5.1.6预结算取费标准:本工程的预结算控制价除文明施工增加 费、安全施工增加费按固定值计取外,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施
工管理费及利润等其他费用按弹性区间的上限值计取。
5.1.7根据桂建管字 [1999]第 2号文规定,预结算报价中不含养 老保险。5.2编制确定程序。由甲方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送县政 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查。
5.3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以及范围以外增减工程,需经甲 方同意, 并按县政府投资工程增项增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费用调 整。
5.4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合同实施期间,如各种材料市 场价格发生变化, 建安工程费按下列方式调整:合同实施过程中当期 《百色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材料价格与预算当期价格相比, 上涨或 下跌幅度超过 5%时, 材料价格按施工当期信息价作相应调整。如 《百 色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的材料价格,由乙方提出,监理和甲 方确认, 再由甲方将相关资料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 县财政投 资评审中心通过市场询价拟定材料价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5.5乙方应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向监察小组、监理方提交项目竣工图。监察小组、监理方应在收到竣 工图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图的书面确认,确认后的竣工图作为 项目结算依据。
5.6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 交工程计算书,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后 15个工作日 内提交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审计部门应在 30个工作日内提
交审计审定结果,审计审定结果作为项目结算依据。第六条 回购价款及支付 6.1回购价款的确定
本项目的回购价款等于本项目经审计的投资结算金额加回购期 利息补偿金额。建设期不计取利息, 其中回购期利息补偿金额的计算 方法为:从进入回购起止日起分段计算利息。基数按照当期尚未支付 的结算金额计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利 息计算期根据在回购期内当期实际占用时间计算。
6.2回购价款的支付
回购价款以工程合同金额、经审计后的增减金额、甲方掌握使用 的费用及利息组成。回购期三年,分三次回购。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并正式交付使用后:第一年内,支付结算金额的 80%,并支付当期的 回购利息;第二年内, 支付结算金额的 10%, 并支付当期的回购利息;第三年内,支付结算金额的 10%,并支付当期的回购利息。预留建筑 安装工程费的 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内不计算利息,保修 期满后 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
第七条 履约保证
7.1本合同签订后,由甲方出具文件,明确付款来源及还款的保 证措施: 为保障乙方投资资金的安全,甲方将以县城区域规划范围土地(具体地块位臵乙双方协商后确定,另行签订协议,在正式 BT 合同
签订后二个月内协商签订 出让溢价收益及财政调配资金作为回购来 源。甲方要保证该地块不能重复抵押。
7.2乙方应根据相关规定,与甲方签订诚信承诺书,并承诺履行 诚信承诺书中所承诺的义务。
第八条 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 8.1工程质量
8.1.1工程质量应确保达到单位工程与综合验收一次性合格。质 量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8.1.2对工程质量的争议,由双方共同选定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 测机构监测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8.2工程管理
8.2.1甲方派驻专人代表参与建设期的协调、管理、监督。8.2.2甲方代表负责对甲方委托的勘察、设计、监理、审计等单 位进行管理及督促其做好对乙方的服务工作。
8.2.3甲方协助乙方协调与工程相关部门的工作及各类矛盾。8.2.4甲方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审查乙方开工报告及进度计划,并 督促乙方按批准的建设进度计划实施。
8.2.5甲方有权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 文明施工情况,对质量达不到设计文件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进度不能满足已获批准的进度计划, 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重担隐 患时, 有权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令督促乙方限期整改, 并报送政府相关 职能部门。
8.2.6甲方审核乙方工程计量报表及技术变更、核定,并按相关 程序报批。8.2.7甲方负责对项目因发生技术变更、核定增减工程量及新增 建设内同的核定、签证计量和设计费用变化项目的审核工作, 并按相 关程序报批。
8.2.8甲方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对隐蔽工程验收及 相关验收。8.2.9无论验收与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重 新检验,检验合格,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 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工期不予 顺延。乙方应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8.2.10甲方代表负责签收乙方或第三方向甲方递交的文件、文 书、资料等。8.2.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及不合格的施 工单位、分包单位。
8.3工程验收
8.3.1工程质量应确保达到单位工程与综合验收一次性合格,质 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其中, 绿化工程 中所种植的树木花草均要按施工图设计内容标准包种包活。否则视为 不合格。
8.3.2对工程质量的争议,由双方共同选定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 测机构监测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如
果因乙方质量原因造成修理和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国家或行业现行质 量检验评定标准, 以及修理和整改后达到相关标准但影响了既定的实 用功能, 甲方有权按 10.3条 c 款和 13.1.3条执行或拒绝移交和回购。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8.3.3在通车基准日前 5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主体工程质量 验收工作。8.3.4如因甲方用地、征地、拆迁等原因引发的工程停工或待工(局部停工除外 ,超过 15个工作日时,工程总工期顺延。如因甲方 用地、征地、拆迁等原因使工程无法施工总工期顺延超 2个月后,造 成整个工程无法按时竣工验收的, 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对已完成部分的 工程进行分期验收结算和移交。
第九条 工程移交 9.1移交范围和内容
9.1.1乙方应在 2014年 月 日前将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并移交通车使用,其中绿化工程延至 2014年 月 日前完工。9.1.2乙方应在通车基准日后一年内完成工程的全面验收备案工 作。甲方积极配合。
9.1.3乙方应在全面验收备案基准日后一月内完成工程档案移交 工作;在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一月内完成工程决算资料的移交工作。9.1.4本工程由乙方组织竣工验收并移交给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管 护单位;其中列入工程总投资的重大设备和专用设备, 在工程竣工时, 乙方应将其功能完好地已交给甲方。
9.2移交程序:双方应在工程移交前两个月举行会议,并就本工 程详细的移交程序达成一致意见。
9.3工程质量及保修期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279号 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9.4本工程因不可抗力和甲方导致移交滞后,需修订或更改本工 程建设计划时, 双方应协商解决方案。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报县政府 审批。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变更与解除
10.1一方将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部或部分转 让给第三方,应获得另一方同意。
10.2若在本合同执行期间适用于本工程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对 另一方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变动, 乙方要求变更相关的合同条款的, 另 一方应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10.3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当事人一方违约不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 30日内仍未履 行的;b.因乙方主要原因,工程工期严重滞后 60天以上,甲方有权单 方解除合同,乙方不得异议, 7天内无条件撤出施工场地,并无条件 提供已完部分的工程资料, 配合甲方顺利接收;甲方就乙方完成的合 格工程进行核算,经审计后按结算金额的 85%支付。审核结算期间不 影响甲方另定施工企业进场施工。
c.因乙方主要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评定、验收
标准及施工图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不得异议, 7天 内无条件撤出施工场地, 并无条件提供已完部分的工程资料, 配合甲 方顺利接收;甲方就乙方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核算, 结算金额经审计 后视情况按 80%支付,相关工程区域维修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特别说明
11.1 乙方为本工程 BT 模式的投资建设方, 基于本工程所发生的 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均由乙方承受, 但甲方承担相应工作的债权债务关 系除外。
11.2在移交基准日之前,基于本工程所发生的所有(不可抗力 除外风险均有乙方承担, 相应移交基准日之后,除本合同 9.3款规 定的责任外,其他风险责任转移到甲方。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14日内 书面通知对方, 明确说明不可抗力影响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履行的各 项义务。发出通知后,该方可在不可抗力妨碍其履行义务期间,全部 免于或部分免于履行该义务。不管本条的其它如何规定。
12.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是不可 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减少到最少。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乙方违约
13.1.1除因不可抗力或甲方重大设计、方案修改原因外,乙方 的移交基准日期较确定移交范围和内容的基准日推迟, 乙方违约不超 过 60天的,自违约之日起算,乙方每日按本工程建安费的万分之一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1.2因乙方原因, 工程工期严重滞后 60天以上, 按 10.3条 b 款执行。13.1.3如果因乙方质量原因造成修理后仍无法满足国家或行业 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以及修理后达到相关标准但影响了既定的使 用功能,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13.1.4未经甲乙双方、设计人、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及按甲方相 关程序报批的设计变更所带来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13.1.5因乙方管理原因造成发
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经济 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 失,安全文明施工必须达标,如不能达标而被政府或媒体曝光,经查 实的,每一次扣安全文明施工费 5000— 10000元。
13.1.6乙方非法转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 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将工程非法发包, 甲方有权对乙方以转包或发包金融 20%的罚款,从其当月应付工程款 中扣除,并纠正其错误行为。
13.7.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应由甲方掌握使用的费 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13.1.8如乙方不按约定向工程相关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甲方有权在支付回购款时, 不经乙方同意使用乙方的工程款, 优先支 付相关单位款项。
13.1.9如因甲方用地、征地、拆迁等原因引发的工程停工或待 工(局部停工除外 ,超过 15个工作日时,工程总工期延误,乙方不 承担违约责任。
13.2甲方违约
13.2.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时,回购款延期 支付部分的资金, 回购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率 上浮 100%计息。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若在执行本合同或解释有关规定时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 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份可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本意向合同经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若乙方参加招投标中标后, 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合同, 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附则
16.1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 或变动应有双方书面同意,修改或变更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16.2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