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正 当 防 卫(版)_浅析正当防卫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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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纲

正当防卫的基本内容正当防卫的概念 2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防卫过当的特殊情况防卫过当的含义防卫过当的特征

其他防卫的特殊情况假想防卫事前防卫

06法律事务四班曹勇伟

(一)(二)

(三)(四)结束语

论 正 当 防 卫

摘要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制度,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强有力的武器。对于国家也起到了稳定发展防止犯罪的作用。对与每个人来说,起到了保护自己不受伤害的合法权益,积极与犯罪做斗争。但是,在防止行为时要根据对自己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实际进行正当防卫,如果超出了一定范围,就会出现防卫过当,也就造成了自己犯罪。正当防卫也有特殊情况,如无限防卫等。长期以来正当防卫的标准一直是法律界争论的主要焦点。在本文中主要以正当防卫的、防卫过当的和其他防卫三方面的情况来进行了一些阐述。

关键词: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无限防卫

一 正当防卫的基本内容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新刑法典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

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应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进入侵害现场说。此说认为,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2)着手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3)直接面临危险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进行,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不法侵害。(4)综合说。此说认为,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以上四种观点,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接近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主观条件: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此,下列三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1 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2 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限度条件: 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但是除了无限防卫。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伤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关于特定情况下的无限防卫的规定。

无限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状态。刑法鉴于目前社会治安的实际和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确立了无限防卫原则。这对于鼓励人民群众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权益,维护社会治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符合针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暴力犯罪内容实施的防卫行为,即使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违法侵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其防卫行为是合法的,不负刑事责任。

何谓必要限度,有三种观点:(1)基本相适应说。此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2)需要说。此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认为是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3)相当说。此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

二 防卫过当的特殊情况

防卫过当是针对正当防卫而言。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人,采用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的行为,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合法的行为。但是防卫的合法性又受着一定限度的制约。

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认真地分析判断其防卫行为是否具有防卫过当的特征。结合司法实践,我们认为防卫过当的特征主要有:

1防卫过当行为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行为是在防卫不法侵害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它是在具有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性、被迫防卫性的情况下实施的过当行为,这种过当行为防卫强度,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中,没有全面地衡量不法侵害的强度,没有约束和控制防卫行为的强度,只是片面地根据侵害行为的方法、手段、工具和后果等因素来决定防卫强度。在一般情况下,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方法、手段、工具、后果等对防卫行为的强度的影响是很大的,但它不是全部的影响因素,特别是它不能脱离整个行为事实、行为过程而独立存在,甚至于在防卫过程中的地位、作用总是要受行为的目的、行为人的特点、作用力量的程度以及作用的部位等因素制约的,因此,我们在确认防卫强度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一定要坚持全面分析、结合判断。一切单纯、孤立的以防卫的方法、手段、工具或者后果,与不法侵害的方法、手段、工具或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仅片面,而且它也与以事实为根据的构成犯罪必须是主、客观条件相统一的原则相违背,很容易陷入客观归罪的泥坑中。当不法侵害停止以后,防卫行为是否也随时终止,这也是衡量防卫行为是否受到控制或约束的一个表现。当不法侵害停止以后,防卫行为没有彻底终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就不是正当防卫了。

2防卫过当是有罪过的行为。防卫过当不仅是行为强度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而且行为人在主观上也有罪过,或者是故意、或者是过失,这是防卫过当的主观条件。认为防卫过当只是在正当防卫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而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罪过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因而不仅不同性质的行为是不同的思想意识的表现,而且同一性质的行为如防卫过当在不同的情况下,其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也是各不相同的,当防卫强度在违反了自我约束性所造成的防卫过当的情况下,一般地说,不是行为人直接故意的表现,而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的结果。因为违反防卫强度自我约束性的行为,是在正当防卫过程中所造成的过当,其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行为的侵害,但不是希望或追求防卫的强度超过不法侵害的强度,虽然有时这种行为是明知,但对后果也仅仅是放任;有时这种行为虽然是应当预见可能出现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由此可见,防卫强度在违反了自我约束的情况下所造成的防卫过当,是行为人主观上的间接故意或过失的反应。防卫过当是具有犯罪特征的行为。防卫过当的行为,必然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也是达到了违法并且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程度,所以我国刑法才规定了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 其他防卫的特殊情况

(一)假想防卫

是指一个人由于想象和推测,在认识上产生了错误,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侵害行为误认为存在,因而错误的实行了防卫,造成他人无辜的损害。对于假想防卫而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解决,即如果属于行为人主观上能够预见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应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不可能预见的,则按“意外事件”对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注意的是:对实施假想防卫的行为人,被害人有权实行正当防卫。

(二)事前防卫

即对于只是流露侵害意图,或者处于犯罪预备状态,尚未构成直接面临的威胁的行为进行先行防卫。对于这种行为可以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严密防范,不能“先下手为强”。对于事前防卫,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 结论

正当防卫制度例来都是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热点,特别是新刑法在正当防卫制度中增设了“无限防卫权”后,学界及实务界对此反应更加强烈,褒扬称颂成为主旋律。虽然该项权利对保护防卫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令人遗憾的是:它对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一定的威胁。同时作为保护犯罪人合法权益的防卫过当条款也受到相当冲击,这种状况的出现与刑事立法、司法理念的扭曲具有直接关。虽然逆防卫与公众观念格格不入,但是“在科学研究中排除所有成见,即一般道德的观念与先入为主的观念,都不能拿来观察社会事实”,而且“如果这个现象是病态的,我们就有科学的论据,证明我们的改良计划是正确的。”因此,着眼于维护犯罪人合法权益,保障犯罪人人权的主旨,熔铸现代刑事立法及司法理念,建构逆防卫理论体系以弥补现行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以及取消对必要限度的放宽、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化都是刑事法治的必然要求。因为“哪怕是对一个可能十恶不赦的犯罪嫌疑人,我们是否也有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意识和勇气?这一点看似微小,实际上却关乎法治的根本。”

参考文献

1、《刑法学》 张明楷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年

2、《刑法基础论》杨春洗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

3、《正当防卫论》彭卫东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1年

4、《刑法总论》陈兴良

人民出版社 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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