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管理办法_深圳市不动产登记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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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执业登记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2010年11月23日经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登记管理。根据《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规范》、《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房地产经纪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经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授权,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以下称本协会)具有对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发证、执业登记等相关管理职能,并由本协会牌照及执业服务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和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订,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建议,并由牌照及执业服务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定后,报理事会通过实施。

第二章 执业登记与管理

第五条 凡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助理),应按规定在本协会办理执业登记。

办理执业登记的条件是必须持有由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颁发的《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以下简称《执业登记牌》)。

《执业登记牌》分为《执业登记牌(经纪人)》、《执业登记牌(经纪人助理)》两种。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申请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经纪人;

(二)在已取得《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经纪机构从业并缴纳社保。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地产经纪人可持相关资料至本协会申请《执业登记牌(经纪人)》。

第八条 经协会审核通过后,予以进行执业登记并颁发《执业登记牌(经纪人)》。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人助理申请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外籍人士需持有效《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或者《外国专家证》;

(三)由本人从业机构的执业房地产经纪人签字推荐。

第十条 符合上述条件,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从业人员,持相关资料至本协会申请《执业登记牌(经纪人助理)》。

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可进行执业登记并颁发《执业登记牌(经纪人助理)》。

第十二条 根据《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且具备相关部门认证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加入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相关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未经执业登记而在本市从事业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实际聘用机构处3万元罚款。

第十四条 《执业登记牌》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2个月,持牌者应到主管部门办理年检续期,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业。

第十五条 逾期一年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续期的持牌人员,按《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房地产经纪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及年检要求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业。

第十六条 逾期两年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续期的持牌人员,视为该人员两年未执业,由本协会上报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授权本协会注销其执业登记牌。

上报主管部门并授权本协会注销其《执业登记牌》,且两年内不得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八条 持牌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业规范》、《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本协会理事会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凡本协会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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