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融合_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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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理工大学课程实践报告(论文)

摘 要

保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两种风险补偿方式。两者之间的区别理论界论述得已经很充分,但两者的互补性却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研究并注意发挥二者的互补作用,对中国市场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加强市场经济的抗风险能力,可以扩大保险的覆盖面,有助于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

从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概念的不同界定中,可以概括出两者间的关系: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同属社会保障范畴,有着共同的社会目的和社会作用。但它们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保险形式:社会保险的实质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派生出政府与劳动者的关系; 商业保险的实质是企业与利益的关系派生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对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动研究的重点应该放在金融混业经营的背景下赋予该理论新的内涵。进一步拓宽其研究视角、研究思路及研究内容,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本文主要阐述了我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的背景,以及目前的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紧接着是对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补性的分析,最后是对我国增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性,提出合理化建议。通过分析论证,发展商业保险,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可行性和必然性。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互补性分析;

I

沈阳理工大学课程实践报告(论文)

目 录

摘要 ········································································································································· I 前言 ········································································································································ 1 1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进行融合的发展背景 ·································································· 2 2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与现状 ······································································ 4 3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关系 ·················································································· 7 4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合理建议 ···································································· 11 5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动理论评论性总结及其发展展望 ········································ 14 参考文献 ······························································································································ 15

II

沈阳理工大学课程实践报告(论文)

对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融合的研究

前 言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制中,商业保险的保障作用是缺位的,或被弱化了。理论上讲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但实践中似乎仅是相对富裕阶层的补充。我们认为这一提法是有问题的,即使在美日等发达国家,商业保险也不仅仅是社会保险的补充,而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结合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主要针对商业保险对普通群众的保险保障作用进行分析,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普通群众保障制度模式,为切实了解普通群众的保险保障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社会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同属社会保障范畴, 其共同目标是通过保险基金的增值, 为投保人提供稳定可靠的养老保障,以确保安全度过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多年来,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囿于立法范畴、管理体制、性质、特点、作用、范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相异性, 两者互不相融, 各自发展, 不利于养老保障三大支柱的建立。如今, 以保险基金入市为契机, 以资本市场为钮带, 实现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的协调与发展, 是未来社会保障改革的基本走势。

沈阳理工大学课程实践报告(论文)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进行融合的发展背景

社会保险是以国家或者国家授权机构作为社会保险人,依法向公民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或失业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一种用以克服风险的制度。

社会保险因为社会的发展应运而生。在建国初期,城镇企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混合,是一种不分险种的“一揽子”保险计划,没有失业保险的内容,在风险分散机制上,是以企业保险为主辅之以社会保险的混合制度。后又转向企业保险,在计划经济时期,名为企业保险,实则由国家统一发放保险金。在中国进行改革开放之后,进行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探索,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的社会保险已逐渐完善险种内容,包含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建立起新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总的来说,我国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还很有限,国家所能提供的保障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现有的社保不能满足公众的保障需求。例如,一个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他自身的保障有了,但它由于工伤导致无法继续工作,那他孩子教育问题又该如何保障?诸如此类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国家以现有的保障机制该如何真正做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由此可见,我国的社会保险还面临着保障面窄的难题。

另外,由于社会保险的性质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险是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为目的的,既然是全民最基本的保障,又为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中国的综合国力来看,社会保险只能以低费率向公民收取保费提供基本保障。对于通货膨胀率高居不下的今天来说,社会保险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

现在,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领取养老金的人数超过缴纳养老金的在职人员,中央的财政压力日益剧增。如果老年人养老问题没有充足的后援支持,那将会是一大社会问题。社保基金有很大缺口,如今,用社保基金投放A股市场,一方面可以拯救低迷的股市,另一方面,社保是百姓的“保命钱”,股票的投资风险谁来承担?社保基金只是由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进行投资管理,并不是像保险公司一样有多年专门从事投资管理经验的人才进行基金管理,从这方面来讲,社保基金的基金管理没有保障。

沈阳理工大学课程实践报告(论文)在社会保险中,医疗保险也有免除责任,也有起付线的限制。在医保中,有医院级别的规定,有医保用药的规定,例如A类B类C类用药报销层次不一样。而且在医保中,医疗事故、健康体检等是作为免除责任。这些免除责任公民该怎么报销呢?另外,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意外引起的医保不给报销,诸如此类的问题不难发现社会医疗保险还有不完善的地方。

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商业保险的存在就有了很重要的意义,商业保险可以弥补社会保险的不足,弥补社保在保障范围、保障水平以及保险资金的投资管理等方面的缺陷,经营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技术手段可以向各种客户提供多种保险产品以满足百姓的不同需求,在这样的层面上,两种保障可以相互补充,相互融合。

当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融合的时候,保险就可以吸取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各自的优点,避免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各自的缺点,满足顾客的各种需求,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对人们的经济生活提供一个稳定的保障,这也使得保险保障可以达到高覆盖的人群并且保险保障可以达到平民化,同时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融合之后的保险将会是系统的、全面的、正规的保险保障。虽然我们国内的保险行业发展还不是特别成熟,但是在国外的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开始实行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融合的现象,并且这种趋势已经成为保险业的主要发展趋势和发展形式。

沈阳理工大学课程实践报告(论文)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与现状

2.1 我国社会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1 历史遗留问题

中国养老保障在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的转型过程中,存在着一个需要填补的漏洞,即体系转型前参加工作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来源。对于现在已经退休的职工,这部分的资金完全需要国家来进行弥补,也就是完全从社会统筹账户中支出;而对于体系转型前参加工作、现在还未退休的那部分职工,国家需要拿出一部分财政资金充入他们未来的个人账户。

2.1.2 政策不完善,制度尚待规范

以医疗保险为例,统筹起付标准(起付线):社会平均工资的10%左右,相当与一个月工资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2.5~5.5万元),因此说,大病医疗保险与原公费医疗和劳动保障医疗相比,水平下降较大 2.1.3 基金支撑能力薄弱无积累

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保险制度的建立,无积累,以代替为主支付养老金,欠费严重:养老保险欠费:398亿元,涉及1/5企业失业保险欠费:67亿元;医疗保险欠费:20亿元替代率高:养老保险年缺口300多亿元,养老基金收不抵支的超过20个省医疗保险费用增长过快,支付困难风险猜测和抵御能力差 2.1.4 社会保险治理体制不完善,治理手段落后治理体制

费率差别较大(最高为36%);统筹层次参差不齐;基金运营渠道单一,调拨.划转不顺畅;不同统筹地区待遇标准差别较大;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仅统筹地区内可以转移,统筹地区之间无法转移(缴费年限计算.视同缴费.个人帐户为空帐)治理手段:业务量大,并且要求准确性.及时性;治理手段的落后直接造成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信息化治理还有待完善。2.1.5 部门众多,手续繁杂。

社会保险机构之间业务交叉,内耗严重。这就造成了社会保险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经常引发冲突;

2.2 我国商业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2.1 商业保险内部发展不平衡

沈阳理工大学课程实践报告(论文)商业保险经营的主要险种有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在人身保险中,主要有带有储蓄或者分红性质的寿险,健康保险,意外险。在财产保险中,主要有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责任保险以及信用保险。其中,车辆损失保险占了财产保险的大部分,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家财险占有的市场份额很低。险种之间发展相当不平衡。如今经济高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主为了获取利益不惜一切代价,食品安全得不到保证,消费品质量安全隐患频频出现,例如“三鹿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公众的生活质量越来越得不到保障,人们对企业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的同时,责任保险在保险公司中的保费收入却没有如经济发展一样迅速,人们的消费品质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得到保障。2.2.2 人们保险意识薄弱

一方面,由于人们的认识误区,觉得已经缴纳了社会保险,就没有必要再交其他保险。另一方面,由于有的代理人普遍素质都不高,一味的为了佣金而卖保险,没有真正以投保人的需求为标准来销售保险,也没有将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仔细说明,以至于导致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发现理赔难。人们产生了对保险的误区,觉得保险是骗人的。所以想要发展商业保险,首先就要通过各种方法慢慢消除人们认识上的误区。2.2.3 商业保险的保障高费率高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不同,商业保险是以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为基础,根据人们的需求提供相应的保障。虽然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障能全方位的满足人们的保险需求,但是,想要享受权利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商业保险相对于社会保险来讲保险费率很高,正是需要多方保障的大多数人群来说,收入本就不高,也就无力购买价格较高的商业保险获取高保障,从而只能依赖社会保险。2.2.4 从业人员少

在金融行业的三驾马车中,证券和银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都很高,只有保险行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比其他两个行业的低,这也导致了保险行业的发展受到人员的制约,一个行业一个公司只有高素质高品质的团队才能促进一个行业的发展。2.2.5 忽视商业保险对于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

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短,底子薄,这就注定我们不能够像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一样极力发展社会保险的范围,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弥补社会保障能力的不足,从而实现对人民群众的保障作用。

从市场主体投入来看,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越来越高。我国保险机构参与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涉及到养老险、健康险和农村保险三大领域。在养老险、健

沈阳理工大学课程实践报告(论文)康险的发展上,主要体现在专业化保险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并在资金投入、机构发展上给予了重点支持。在农村保险发展上,主要体现在保险服务网点的覆盖率越来越高、服务功能越来越强;并开发一系列专门针对农村市场的保险产品,逐步建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保险服务体系,这将对农村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起到积极的作用。

从取得的成果来看,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社会效益越来越好。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时间不长、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对有效减轻财政负担、缓解政府压力、尽快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和提高保障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满足居民多层次的养老、医疗保障需求。二是在完善农村保障体系方面的有益探索。保险业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小额保险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三是有效管理、承办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效降低了政府管理成本,提高了医疗保障服务水平。

沈阳理工大学课程实践报告(论文)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关系

3.1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关系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二者虽然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但它们在保障的目标上是一致的, 都是为社会公众的生活提供安全保障。但它们在各自具体作用形式上又各不相同,不能相互替代, 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 互相补充的。对于两者的区别, 理论界论述的较多, 而对于他们之间的互补关系却很少注意。本文认为两者的互补性主要表现在: 3.1.1 在实施方式上的互补性。

社会保险是一项强制性保险形式。它作为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宪法赋予的权利, 必须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才能得到保证。凡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一定的社会保险费, 不能任意拒绝, 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凡是法律规定应投保的劳动者, 必须一律参加, 没有选择的余地。

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 它是由专门的经济实体即由保险公司按照市场价值规律的作用来经营, 它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和其他经济活动一样, 以双方自愿参加为前提条件, 投保人可以选择承保单位, 双方约定保险险种, 保险金额、起保时间和保险有效期等等, 投保与否、投保什么、投保多少均由当事人自己的意思来决定。不仅如此,《保险法》还明确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 投保人有权中途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可见, 商业保险是不带有强制性的自愿行为, 而带有明显的“市场” 色彩, 它完全是按照经济合同的形式来约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实施方式上的这种互补性, 既保证了满足社会稳定的要求, 又能充分尊重社会成员的自由意愿。3.1.2 在服务对象上的互补性。

我国的社会保险只能履盖少数社会成员。我国原来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政府为发展工业, 对城市采取倾斜政策的产物, 是以社会成员的等级差别为基础建立的。它把社会成员分为干部、工人和农民三个等级区别对待, 因此它的履盖范围仅限于城市居民中具有干部和工人身份的劳动者(后者也只限于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的劳动者)。占人口比例80%左右的农业人口、小集体企业及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的职工基本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险范围之外。尽管1991 年以来,国家作出了关于企业职工养

沈阳理工大学课程实践报告(论文)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但主要措施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和少数合作、私营企业的职工, 范围非常狭窄。

商业保险则没有严格的对象限制, 它是以全民为对象,是一种完全自由的商业活动。所以所有公民都可以根据自愿决定是否参加商业保险的投保, 它覆盖全体公民。3.1.3 两者发挥作用上的互补性。

社会保险强调其作用在于保障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实际上是利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为劳动者提供切实的生存保障, 以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由于人们的劳动能力和家庭负担的不相等, 因此产生收入和生活富裕程度的差别和不平等。在遭受风险事故时, 这种差别进一步扩大。在商品经济条件下, 市场机制和竞争规律的作用结果更拉大了这种收入差别。这种差别如不能及时得到调节和缓解, 就会激起社会矛盾, 对社会安定、经济发展都不利。而且由于劳动者在有劳动能力能够进行劳动时, 可以获得劳动报酬, 满足本人家庭的生活需要。一旦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受到损害, 劳动机会被剥夺, 劳动者的生活就面临着威胁。社会保险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 这种分配有利于低收入者, 这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和缩小收入差别的过分悬殊, 缓解市场机制和按劳分配带来的人们分配上的不平等, 并且使丧失收入来源的劳动者获得基本的生存能力。所以社会保险是调节收入差别, 安定劳动者生活, 促进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机制。

商业保险的作用在于在被保险人遭遇到意外事件时,给予一定事实上的经济补偿以减轻其损失。这种补偿的作用并不一定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 也不是一种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只是意味着保险方与被保险方之间一种金融活动的结算。当然, 商业保险对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的作用也是相当重要的, 只是它不象社会保险那样直接、明显和普遍。

3.1.4 在具体业务范围上的互补性。

社会保险是以实施社会政策为目的的, 并且它又是强制性的, 人们只能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来投保, 投保什么、投保多少都是法律事先界定好的, 所以范围相当有限。我国目前开办的社会保险主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健、待业保险等。

商业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在平等的基础上按照商业习惯经营的各项业务活动, 所以商业保险具有承保范围广泛、形式灵活等特点。因此商业保险易于满足社会各方面对保险的要求。投保什么、投保多少完全由双方自愿约定, 甚至可以为某个投保人设立专门

沈阳理工大学课程实践报告(论文)险种。因此, 商业保险可以不受具体业务的限制, 既可保人, 也可保物, 还可保事。3.1.5 在资金来源上的互补性。

社会保险是国家向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存保证, 是国家行使社会职能的具体体现,是一种纯粹的社会福利事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通过对全体成员的二次分配和吸纳部分成员的贡献, 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为市场竞争的不利者提供一定的生存援助, 从而维持整个社会稳定和社会公正。社会保险的这些特点, 决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和企业, 所以即使有个人出资的一部分, 其出资的比例也是极小的。

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 它以盈利为目的, 保险公司是一种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的企业实体。保险费主要来自投保对象的自愿交纳, 这就决定了商业保险基金全部由投保人根据“大数法则”合理负担。

要在经济落后、人口众多的中国实行全员社会保险是不可能的。我国搞现代化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资金不足, 实行过高程度的社会保险对建设资金短缺的中国无疑是雪上加霜。商业保险的融资方式正好弥补了这两者之间的矛盾, 况且商业保险还可以为经济建设提供强大的建设后备资金。3.1.6 在满足社会大众需要层次上的互补性。

社会保险强调利益均沾性, 每个成员都有享受社会保险利益的权利,都可以从社会保险的分配中获益, 而且所获得的利益大体相等。因此, 社会保险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资金或实物, 它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极力使每一个公民不至于生活困难处于无助的困境。同时, 它的责任仅仅是使受助者的生活相当于或略高于最低生活需求标准, 只要受助者的收入超过最低生活标准, 救助行动即告一段落。

国家保障最低生活限度, 而个人则谋求在这一限度以上的经济生活愿望。商业保险的特点是, 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契约形式约定。投保水平可高可低, 投保人自由选择, 这就适应了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 多投多得益。因此应谋求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相互结合, 以最大满足人们的不同层次需求。

3.2 讨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补性的意义

3.2.1 有助于增强市场经济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一种风险经济, 对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经济风险, 可以通过在社会保障这种社会化的方式和政府行为来给予解决, 比如, 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 然而政府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 不能把所有风险的解决都纳入到自己的职能范围中, 在这种情况下, 商业保险的存在可以解决到那些政府职能解决不了的问题,沈阳理工大学课程实践报告(论文)把社会保险以外的一些风险给予保障起来, 这样有助于增强市场经济的抗风险能力。3.2.2 可以扩大保险的覆盖面。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互补的基础上, 分别覆盖不同的社会范围。社会保险承担着劳动者的收入风险, 它主要覆盖着工资劳动者, 而商业保险则覆盖着全体公民, 那些没有受到社会保险覆盖的公民及其受到社会保险覆盖的公民, 都可以自愿向商业保险投保, 以保护自己免受风险的损失, 所以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可以扩大保险的覆盖面。3.2.3 有助于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

社会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 它以国家财政作为后盾, 国家的财力状况决定着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和程度。我国做为一个发展中国家, 生产力落后, 国民收入增长较慢, 难以提供充足的资金来举办高水平的社会保险, 因而在这种情况下, 社会保险在资金上出现着巨大的缺口。从养老保险方面来看, 面临着赤字的风险, 1993 年到1996 年我国养老保险的基金收缴率已从93%下降到了92%, 而参加养老保险职工的负担系数已由0.21 提高到了0.26。从失业保险方面来看1996年应收失业保险费60 亿元, 而实际收入只有20 亿。这种情况说明, 仅仅依靠政府举办社会保险已行不通。因此有效地发挥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性, 通过商业保险分担一部分, 有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3.2.4 有助于促进中国商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风险防范体制中, 所有社会风险都是通过政府行为来解决的, 形成典型的“国家保障”。在这种情况下, 商业保险事业很不发达, 改革开放以来, 保险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 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的差异性, 从1993 年情况来看, 保险费只占国民收入的1.72%, 占世界57 位。因此发挥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二者的互补性, 可以打破国家在风险保障上一统天下的局面, 让社会公民既从强制性社会保险中享受到保障, 又可以从自愿型的商业保险中得到一些保障, 这样有助于中国商业保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沈阳理工大学课程实践报告(论文)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合理建议

在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和工业化国家社会保险费用膨胀的背景下,社会保障对国家来说是一个相当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采取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进行融合,以减轻对国家财政的压力。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保障仍然欠缺广度和深度,在运行机制和效率方面还相当不到位。于此同时,促进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非常密切的融合趋势,这已成为当今世界发展的新特点。我们所说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融合发展,就是指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如今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正在逐渐走出旧模式,开始进行新的探索。4.1 国家可以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

内地应该向香港的强积金制度学习,强积金作为香港公民社会保障的第二大支柱,具有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在中国是自愿行为,效益好的企业也许会为了留住人才而为职工缴纳企业年金,自愿性就会让企业有很大的选择性,所以发展发展很缓慢,国家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为职工缴纳企业年金,4.2 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开发。

首先,应该根据我国的地区差异开发不同种类的险种或者同一种类不同费率的险种。因为我国东西部地区经济有差距,城市与农村又有差异,导致公民的缴费能力有差距,还因为各地区群体身体状况也有差异性,应针对不同群体的各方面状况设计适合的保险方案。其次,保险公司应该研究社会保险险种的不足之处,相对应的开发可以弥补社保不足的险种,做好社保的补充器。4.3 利用保单价值。

保险公司可以深度挖掘保险单的利用价值。例如可以利用保单作为质押贷款以及免遗产税等方面的优势,很多客户并不知道保险单具有这些功能,如果真正开发保单利用价值,那保险的销售将会更加容易。4.4 提高保险意识

保险行业在我国的发展还很初级,国家应该利用各种行政、法律以及经济手段加强对商业保险的宣传,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鼓励人们在购买社会保险后再用受伤的余钱购买符合自身以及家庭需求的商业保险产品,不仅可以分摊社保压力,还可以通过保险这一金融行业促进经济发展。

沈阳理工大学课程实践报告(论文)4.5 保险从业人员素质

从根本上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加以规范,一个行业只有高素质的从业人员,行业的发展才有前景,所以保监会必须从根本上杜绝不具备相应学历的人进入这个行业。4.6 拓宽到农村市场

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都应将农村市场作为未来的主体市场进行研究。毕竟,城市市场总有饱和的时候。例如,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民的补助是远远不够的,而农业保险的发展也很缓慢,自然性质的不可抗力因素使农民得不到保障。在农业保险方面,国家可以对保险公司进行税收优惠。不仅在养殖业与种植业两个方面加以保障,还应该扩大到畜牧业等等。做大做强农村市场。4.7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功能。

社保作为老百姓的“保命钱”,然而社保的缺口已成为事实。如今,社保将要入市,这样的举措是否正确?能否满足老百姓对养老金的期望值?对于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社保相关部门可以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可以将部分社保基金交与保险公司打理,因为保险公司拥有高素质专业化的投资队伍,一般商业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都比较高,如果社保基金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人才资源,那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将会有很大的保障。4.8 要建立一个平衡的由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

不同于社保,商业保险在充当社保补充的同时,也无法避免对利润的追逐,因此必须设计既激励商业保险公司涉足社保的积极性、还能确保消费者利益的制度。社会保障机构不可避免的具有一般国有企业单位的通病,可以考虑以试点的方式引入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在部分领域的竞争机制,以促进社保系统效率的提升。

4.9 政府仍然要在社会保险的管理当中扮演重要角色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管理者。

政府在社会保险中的重要职责是天然具有的。尽管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理社会保险的运作,并不代表政府可以做一个“甩手掌柜”。如果地方政府将自己的管理权力和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全数转交给了商业保险公司,这对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融合发展是相当不利的。4.10 明确管理权力和责任

在合同制定时,双方的管理权力和责任没有明确,可能在以后的合作中,双方管理权限交叉,最后导致使管理缺乏效率。同时,在出现问题的时候,也可能导致双方相互推卸责任。

4.11 构建共有的信息平台,合理简化办理手续

沈阳理工大学课程实践报告(论文)在委托经营模式下,社会保险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进行管理。因此,双方信息应当是一致透明的,这是提高社会保险运作效率的基本。原本将社会保险委托商保公司运作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提高管理和运作效率,但如果双方沟通信息不充分,反而会降低效率。

因此说,实现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的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全面构建宽领域、广覆盖的社会安全网,有利于统筹协调发展速度,有利于促进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沈阳理工大学课程实践报告(论文)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动理论评论性总结及其发展展望

社会保险是广义保险范畴中的一个部分, 在这个广义的范畴中, 与之对应的就是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均是处理风险的一种手段和机制, 所不同的是: 社会保险处理的是社会风险;商业保险处理的是可保风险。从国内现有文献分析的基础上, 我们不难看出, 目前理论界对商业保险或者社会保险本身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 但对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动的理论研究还处于一个较浅的层面。当然,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动理论研究的典范, 如企业年金理论、医疗保险理论等, 目前确实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这些理论研究文献难掩其各自的特殊性, 难以概括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动理论研究的整个内容。无疑,这需要以后更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在我国现行保险体系与社会保障体系下,要实现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而目前我们能做的就是紧抓两者的衔接点,同时完善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一步一个脚印,在国家、社会、人民的共同努力之下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有效融合,这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全面发展的关键。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二者虽然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但它们在保障的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社会公众的生活提供安全保障。但它们在各自具体作用形式上又各不相同,不能相互替代,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我们应当从全局利益出发,理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关系,使二者合理分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本是同根生,具有互通的原理,二者不可分割,更不可对立起来。由于商业保险早于社会保险发达,分析、研究商业保险的成功经验和成熟技术,有利于更好地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充分发挥其御险防贫的重要作用,使之成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柱。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动研究可以纳入到当前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下进行探讨。金融混业经营不仅要考虑商业保险的若干问题, 还要考察社会保险对其带来的深远影响。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 我们对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动研究的重点应放在金融混业经营背景下赋予该理论新的内涵, 进一步拓宽其研究视角、研究思路及研究内容, 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沈阳理工大学课程实践报告(论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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