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_院前急救病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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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制订必须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
院前急救病历是集病案实录,救治承载,告知签字,法律凭证,统计归类、特殊情况记载等于一身的实时记录。
字时,应当用双线画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除等方法掩盖或除去原来的字迹。
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三)中途联系患者或到达现场未见患者本人,退车者可不填写院前急救病历。
3、病历中记录的时间(五项)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不使用Am、Pm记录方法。如2008年6月12日来电时间21:36或21时36分。
4、跨跃00:00之后要求在跨跃时间上标明年(未跨年份的可省略)月(未跨月份的可省略)日。如:出发时间(6月5日)23:56,到达现场时间6日00:035、病案书写时间填写“年、月、日”,医护签名时间填写“年、月、日、时、分”,患方知情告知签字时间填写“年、月、日、时、分”。
(三)其它一般和相关项目
1、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救治地点(住址)、联系人及电话要用文字和数字书写。不能提供患者姓名时,姓名处应书写“无名氏”,如为多个无名氏患者,应书写“无名氏1”、“无名氏2”;年龄不详时需做估计,如:老年、新生儿;联系人及电话若无,该项应填写“无”。
2、身份、民族、国籍、现场地点、呼救原因、送往地点、在相应的项目上用“√”选择。选择跟有“:”的“其它”要用文字进行书写。身份、民族、国籍若不详,要在其它后注明“不详”。
3、病情选填要求,依据采集的病史、查体的结果等选择“轻、中、重、救前死亡”。“不详”只适用拒绝救治无法获取病历资料的患者;“无特殊”只适用于正常或残障弃婴(无急症)、无病或
残障流浪人员。诊断如为“心搏呼吸停止”,现场救治成功,“病情”应选择“重”。
4、患方配合选填要求,昏迷、精神疾病、婴幼儿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且暂无亲属的可不作选填,并在告知栏内注明无亲属;“不合作”适用于病史采集和体格检查较为完整,拒绝院前治疗或应回院治疗的患者;“拒绝救治”适用于不配合或拒绝提供病史资料、拒绝体格检查的患者及亲属。
5、救治结果选填要求,其中“救后死亡”要选择“现场”、“途中”,并注明救后死亡时间。如“患方配合”选填“拒绝救治”的,且病情所处状态较为稳定暂可不救治的,应选择“稳定”或“无变化”;如“病情”为“救前死亡”,现场采取救治措施后病情无改变,“救治结果”应选择“无变化”;其余根据救治结果,选择“有效”。
6、病史提供人为现场病史主要提供者。-7 错误书写:陈旧心梗2年,昏迷10分钟。
3、主诉多个症状时,应按发生时间先后,次序列出。如头晕半天,加重伴恶心、呕吐半小时。
4、病史复杂时要进行归纳,要使用医学术语。
(二)现病史书写及要求
现病史是本次疾病从发病至救护车到达病人身边前对疾病的起始、演变、诊疗等全过程的记述,简明扼要,主要内容包括:
1、起病情况:患病时间、发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的病因或诱因。
2、主要症状的特点: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
3、病情的发展与演变:病情是持续或间歇、缓解或加重因素,进行性加重或是逐渐好转。
4、伴随症状:各种伴随症状出现的时间、特点及演变过程。
5、诊疗经过:何处、何时就诊,做过何种检查,何种治疗,药物应用及效果。
6、一般情况:与本次主诉有关的。
7、凡意外事件或可能涉及法律责任的伤害事故等应详细客观记录,不得主观臆测。
描述记录注意要点:先记录本病的阳性症状,后记录本病的阴性症状,避免阳性症状与阴性症状交叉描述。现病史只需记录
本次发病的情况。
与疾病诊断、鉴别诊断无关的症状不要在现病史中记录。
(三)既往史书写及要求
1、既往史必须用文字记录,如“再生障碍性贫血”等。
2、包括与本疾病诊断、鉴别诊断有关的手术、外伤史、输血史,传染病史等。
(四)药敏史必须用文字记录,如“青霉素、无、不详、未发现”等。
(五)体格检查书写及要求
1、体格检查项目无法实施或患方拒绝救治,体格检查相关项目也不允许空项,应在相应项目中注明“未查”、“拒绝检查”等,患者不配合的体格检查项目需在该项目中注明“不配合”。
2、选择“未查”项目,一定不是此次疾病诊断、鉴别诊断的重要项目。如各类外伤患者,体温可填写为“未查”。
3、心电图、血糖监测结果、未列出的其它检查项目与诊断、鉴别诊断有关的,应在“其它”处记录。
4、创伤评分只适用于各类外伤患者(特别是判断为中、重度伤患者,救前死亡患者除外)。用循环、呼吸、胸腹、运动、言语5个参数分别按轻重程度记为2分、1分和0分,5项分数相加,总分9-10分为轻度、8-7分为中、重度,≤6分为极重度。
5、辅助检查心电图和简易血糖仪,凡疑有心脏系统疾病或临
床判断死亡的患者必须做心电图检查。凡昏迷、特别是有糖尿病史昏迷的患者必须使用简易血糖仪进行血糖测量。检查结果写在“辅助检查”栏内。
7、救前死亡患者检查项目要求:检查血压、脉搏、呼吸、意识状态、双瞳孔对光反射等情况;心电图检查;其它根据疾病类型做相应的检查。
(六)初步诊断书写及要求
1、初步诊断的疾病名称要使用中文书写全称,不能缩写、使用符号或英文(无正式译名的疾病除外)书写。如慢性喘息型支气管炎写成慢喘支;糖尿病写成DM等。
2、初步诊断尽可能包括病因诊断、病理解剖诊断、病理生理诊断(如急性前壁心肌梗死、频发室性早搏、心功能3级)。
3、凡不能明确初步诊断的,可书写为“××(症状或体征)原因待查”;若考虑为某种疾病的可能,在疾病名称后加“?”表示。如头晕原因待查(高血压病?颈椎病?)。
4、疾病的诊断尽可能完整,几种疾病并存时按主要疾病、并发病、伴发病排列,诊断不明时按疾病的可能性大小排列。
5、原则上不允许在未除外器质性疾病的情况下,轻易诊断为功能性疾病。
6、首次初步诊断某种疾病时一定要慎重,除非有明确的诊断依据。
07、各类“救前死亡”的诊断书写要求:如为救前死亡,且死亡原因不详的,描述为:“救前死亡,死亡原因待查”。如救前死亡,但有明确病史,且能排除非正常死亡的,可按病史描述死亡诊断。“宣告死亡的时间”记录在诊断后,并加括号。
(七)救治措施书写要求
1、除药物应用外,院前对患者采取的救治措施,在相应项目的文字上用“√”选择,如:“止血、包扎”等。
2、药物应用(包括在其他医疗机构携带液体):必须写明药物名称、剂量、使用途径。如:生理盐水250ml 静脉点滴(标明带液)
3、如救治措施不在上述范围内,应在“其它:”后用文字书写注明。
4、禁止将返院后救治措施记录在院前急救病历中。
(八)医护签名及日期时间书写要求
1、医护签名,要求本人签名,不能代签,签名要求签全名,不能只签姓,不签名。如:马大夫。
2、日期时间,指院前病历书写、签名完成的日期及时间。-112、如告知内容不在已有项目中,应在“其它:”后详细书写注明。
(二)责任人签字,非患者本人签字的,需注明签字人与患者的关系。责任人拒绝签字时,医师应在“责任人签字:”处用文字加以说明。
(三)告知人必须是此诊的出诊医师,签名要签全名。
(四)日期时间要求注明告知签字完成日期时间。的特殊检查、治疗前,经治医生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的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生签名等。特殊检查、治疗的含义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13 第二十三条 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