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稿_本科合同法讲稿展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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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座
民二庭
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企业之间的交往愈发密切,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而商事审判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与政策变化、市场变动、经济发展息息相关。近几年我庭受理的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的性质与以往相比也呈多样化、复杂化。为此,我们民二庭始终以“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为目标,延伸商事审判职能,通过剖析近年来我市企业的涉诉纠纷,积极调查研究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以期预防和降低企业经营与治理中的法律风险,从而帮助企业获得安全稳定的发展。
一、当前我市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口头合同存在的风险。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但口头合同一旦引起纠纷,合同双方往往对价格、质量产生争议,甚至一方否认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从而对企业经营产生极大的风险。如原告刘剑与我市某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原告诉称被告向其购买砂纸,尚欠货款1万余元,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提供了有第三人签名的送货单以及开给被告的增值税发票证明其主张,被告则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并称在送货单上签名的第三人并非其单位员工。经过我们调查,社保局并无关于第三人在被告单位投保的任何记载,所以不能认定该第三人就是被告单位职工。对于增值税发票,在江苏省法院系统,一般认为,凡收票方对增值税发票进行认证抵扣的就认定合同成立并已履行,但该案中增值税发票并未通过国税局的认证,关键是双方又无书面合同,因此本案只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希望我们企业要切实重视合同的书面签订,对代表公司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员,要有公司的委托手续,对增值税发票,不能贪小便宜,对不存在交易关系的增值税发票不能去认证和抵扣。由于口头形式的合同导致双方对标的物的物的价款产生纠纷也易产生风险。如原告江苏惠尔多农资公司诉高邮伯勤供销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向其购买化肥,尚欠货款17万余元,而被告辩称已给付原告20万元,双方已结清,之所以价格与市场价有差价,这是原告承诺的让利。由于双方未有书面合同,无法证明化肥的价,这对被告来说风险极大。
2、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引起的风险。从法律上来讲,企业在合同书上盖章应承担合同的责任。由于种种原因,部分企业往往事先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公章,由此产生了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如原告沙静诉被告江苏贝尔电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其向被告购买灯具一套,并向被告指定的收款汇款,但被告却不按合同规定发货,要求返还货款及赔偿损失,该案尽管被告否认与原告发生买卖关系,亦未收到原告货款,但原告提供的合同上加盖了被告的公章,被告对公章的真实性也予以承认,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近期我庭审理了一起案件,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货款,被告拿出一份盖有双方印章的补充协议,称补充协议已约定,剩余货款作为质量补偿,不再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称不知道该份补充协议的存在,要求对公章进行鉴定,经鉴定,该公章是真实的。原告又要求对文本打印的时间和公章形成的时间进行鉴定,但我们认为,即使能鉴定出公章形成于文本之前,但公司对印章的监管是其一项重要职责,应对加盖印章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公章是否规范使用是其内部管理问
题,除非其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是以非法手段取得补充协议的,否则该补充协议就是有效的,原告应承担该补充协议带来的法律后果。因此,作为企业来讲,要切实保管好公章、合同专用章,对未使用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尽快收回,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3、合同履行证据不足产生的风险。如原告扬州恒丰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东华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4万元的加工费,仅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何某某签字的增值税发票,原告认为何某某是被告的副总,他在上面签字表明被告已认可,而且已将原告提供的结算单据收走,由于被告未给付钱,导致原告又向被告索回这张增值税票,但被告否认该单位有何某某副总,通过向劳动保部门调查被告单位职工名册上未有何某某,原告也未能提供送货单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合同履行的证据,故法院很难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只得撤回诉讼,待收集有关证据后再行起诉。还有我市某电缆厂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镇南电缆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部分发货清单均是物流公司的收货单,收货单上未有被告的签名,导致被告否认收到货物,而物流公司也已倒闭,无法调查,原告只得撤回起诉。
4、因交易对象欺诈或履行能力不足产生的风险。如我市某能源有限公司诉深圳超能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标的达50多万元。当我院去深圳保全送达时已发现深圳公司已人去楼空,经查该公司的经营场所为租赁,注册资金较少,即使判决被告给付货款,也难以执行。
5、因质量问题产生的风险。一是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应当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产品或服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我院受理的原告高邮市明云绣花厂诉被告高邮市飞明公司一案,因绣花厂提供的汽车座位套印花质量不合格导致被告提起反诉,我院最终确定原告赔偿被告损失近12万元;二是作为买方或定作方的企业要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否则即使质量确有问题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如原告深圳旭明设备公司诉被告高邮市龙源电气有限公司一案,被告认为原告发出的设备有质量问题,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原告的产品质量合格,故被告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6、因诉讼时效产生的风险。客户拖欠货款现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未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的则丧失胜诉权。如原告王士兵诉被告宁陵县张弓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士兵系我市某灯具厂业主,该厂业务员于五年前向被告销售了灯具,到诉讼时止被告尚欠原告6万余元货款。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原告虽然提供了在当地住宿的发票、餐费发票以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追要过债权,但被告提出了反证,证明上述发票时间均不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二审法院最后以原告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1、交易对象资信的审查。掌握和了解交易对象的资信情况,是企业防范来自外部交易主体法律风险的关键。签订合同前要做到“两要”,一要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杜绝凭关系或熟人的介绍草率签订合同的情况;二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一般来讲,可通过交易对象的注册资本、净资产和法定地址调查,了解交易对象的实力,通过工商注册、财务报表、纳税登记查询了解交易对象的诚信度,企业最好到对方单位察看,不
要轻信电话、传真或亲友的言辞,要特别注意有否皮包公司的迹象、有否濒临破产或经营境况日益恶化的迹象。
2、企业在具体订立合同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对口头合同和传真件合同要慎重,因为口头合同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传真件虽也在实践中常用,但在司法实践中,除非交易方自认,法律界一般认为传真件不可以独立证明事实,只有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形成证据锁链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如交易方对传真件合同否认,企业很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3、要加强对合同文本的审查。应当说,合同条款是合同法律风险最主要的产生途径,对合同的审查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审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二是审查合同是否条款严密,是否欠缺合同主要条款或细节。无论是审查合同的那个方面,都要从合同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八个方面去审查。
4、要争取有利于已方的管辖权。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在哪一方法院解决,对企业纠纷的解决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某种程度上有决定性的影响。为了减少诉讼中的被动,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识别管辖法院,如合同约定由签约地法院管辖,这种情况下由后签字的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如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则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有的合同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那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到自已所在地的法院立案起诉。
5、要加强合同管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现象较多,企业必须要加强合同管理,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的发票、送货凭证、验收记录以及在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从而保证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
6、要经常向债务人追要债权并保留证据。一般来讲,普通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企业必须在两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对上门催要的,最好要对方出具对帐函,明确还款时间,不能出具的,要保留车票、住宿费、餐费发票等证据。同时,最好信函催要,可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催要,将挂号信收据及信函底稿保留作为证据,从而避免诉讼时效风险。
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用较多的涉及到《合同法》方面的相关规定。
1、订立合时的主体资格审查。《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通常情况下,在对对方资信进行审查后,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问题应该不大。但在实际操作中,方方面面还要考虑周全。如一些大公司,通常成立若干注册资本很少的子公司,利用大公司的影响谈业务,而利用小公司签合同。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则大公司会以财力和人力确保合同履行。而当合同出现较大风险时,由于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大公司通常采取牺牲小公司的做法(如让小公司破产)来规避合同风险。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做到审慎、谨慎、细致。
2、注意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定金和预付款都是在主合同履行前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款项。因此,很容易混淆。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从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法律上著名的“定金罚则”。预付款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预付款的数额没有任何限制,支付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并不丧失预付款,收受预付款的一方违约的,也不需要双倍返还预付款。各方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来定,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
3、标的物的验收。《合同法》第157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标的物的检验期间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买受人应在合理期间内将检验结果通知出卖人,该合理期间最长不超过2年。但如果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
4、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不以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违约责任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预期违约。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一方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失,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合同尚未成立,无法追究违约责任,而只能追究过错方的缔约过失责任。因此,我们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遵守诚信原则,在签订合同时,要用好违约金条款,在发生纠纷时,最大化地保护自身的权益。
5、关于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有两个好处,一是,无论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是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就必须付给另一方违约金。二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可以同时适用。关于违约金的数额,《合同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限制,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约定过低或过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但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
总之,《合同法》相对于其他法律来说,内容较为庞杂,由于时间有限,今天只能就在实践中涉及较多的相关问题与在座的各位进行交流,讲的不到之处,请各位包涵。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