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召开及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存在一些问题解答_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召开及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存在一些问题解答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召开及业主委员会选举中
一些常见问题的情况说明
一、业主大会召开的前提条件
答: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决定不成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九条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第十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有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第十一条规定:筹备 1 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二、业主大会召开中业主的认定
答: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身份的确认,以房屋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有效证明为依据。”因此,在选举过程中,候选人及所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房屋产权人。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哪些条例
答: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四、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是如何确定的答: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资格(注:首要条件必须是房屋产权人),根据物业规模、特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五、业主大会召开的形式及业主委员会参加选举人数的规定
答:根据《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业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六、业主委员委员任期及委员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第三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七、哪些情况下业主委员会资格自行终止
答:根据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空缺时怎么办 答:根据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第五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十、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资料、印章、财务的怎么办
答:根据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的的财物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务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十一、如果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有质疑,要求重新选举的怎么办
答:根据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提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二十九条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十二、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怎么办 答:根据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十三、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怎么办
答:根据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发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十四、哪些情况下要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答:根据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