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管理办法_河南省供热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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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河南省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企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热需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热电联产和城市集中供热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规划、建设、生产及相关监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城市供热坚持集中供热为主、多种方式互为补充的方针,优化城市供热资源配置,鼓励开发和利用地热、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及天然气、沼气等清洁能源供热。

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优先发展热电联产供热。第四条 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省发展改革部门是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热电联产规划、项目申报与核准以及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集中供热规划和热电联产专项规划,热电联产专项规划应纳入到全省电力工业发展规划。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审定集中供热规划和热电联产规划。热电联产规划是热源工程、热网工程核准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七条 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规划应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发展状况和资源等外部条件,结合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现有电厂改造、关停小机组和小锅炉等情况编制。

规划的编制要科学预测热力负荷,具有适度前瞻性,并对不同规划建设方案进行能耗和环境影响论证分析。

在进行规划编制时,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效率。

第八条 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规划审批前,审批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规划进行咨询评估。

第九条 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规划按年度实行滚动管理,三年为一周期,统筹确定热源工程建设规模,必要时可结合地区实际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热源工程 第十条 作为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或技改热源点,应当是已列入集中供热规划和热电联产规划的建设项目,未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得立项或审批。

热电联产项目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热负荷落实,热指标和热效率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具备集中供热适当规模的地区宜规划建设热电联产机组,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与集中制冷相结合的热电联产项目。

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省辖市和地区性中心城市大型热电联产供热发展。对供热管网基础好,采暖面积已达300万平方米以上、城区人口达到20万人以上,近期规划采暖面积超过600万平方米并满足热电联产各项指标要求的县级城市,可以建设大型热电机组。

鼓励热负荷位于经济供热半径范围内的两个或多个县区共同建设大型热电联产机组。

第十三条 有序开展县级城市热电联产供热。

中小城镇季节性采暖供热应当符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先进适用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利用多种燃料方式解决全省中小城镇季节性采暖供热问题,推广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用天然气、煤气、煤层气等资源实施分布式热电联产。

暂时不具备热电联产条件的县级城市宜先期建设与热负荷相适应并留适度余量的供热锅炉房实现集中供热,积极培育热力市场。第十四条 优化工业企业供热方式。

产业集聚区应当尽可能与临近城区共享供热、供电等基础设施,新建的有热负荷需求的工业企业应向现有大型热电联产机组附近集中布局,在已有热电厂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规划建设企业自备热电厂或供热锅炉房。现有热源不能满足要求的大型石化、化工、钢铁、造纸等企业或者工业集聚区(或园区),每小时热负荷达到20吨、年运行时间达到4000小时以上、经过经济分析可行的,可建设背压型热电联产机组,此外,限制建设为单一企业服务的热电联产项目。

第十五条 大力发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积极探索应用高效清洁热电联产技术,重点开发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煤炭气化、供热(制冷)、发电多联产技术。

第十六条 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覆盖的供热半径一般按20公里考虑,在10公里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此类热电项目。

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一般按8公里考虑,在8公里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此类热电项目。

第十七条 在热电厂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热电联产项目中,优先安排背压型热电联产机组,鼓励建设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的大型高效热电联产供热机组。

第十九条 除背压型机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热电联产建设方案与热电分产建设方案进行审核,热电联产年能源消耗量和在当地排放的污染物总量低于热电分产的,方可核准热电联产项目。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在项目申请报告中提供上一款所需资料。

第二十条 热电联产机组在供热运行时,依据实时供热负荷曲线,按“以热定电”方式优先排序上网发电,在非供热运行时或超出供热负荷曲线所发电力电量,应按同类凝汽发电机组能耗水平确定其发电调度序位。

热电联产项目必须安装热力负荷实时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发电调度机构实现联网。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热源建设空间。预留的热源建设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四章 热网工程

第二十二条 城市集中供热的热源工程应当配套建设热网工程。

为热电联产配套的热网工程应与机组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热电联产项目在前期申报核准阶段,应同时报送热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三条 热电联产机组投产当年,投入运行的热网工程所供的热负荷规模不得低于设计总规模的30%。此后每年增加量不低于10%,经过五年运行后,其投入运行的热网所供的热负荷规模应当达到设计总规模的80%以上。

在满足供热负荷要求的前提下,热网工程可以分段进行建设,投产年的热网工程验收应与热源工程验收同时进行,热网工程未验收合格的,热源厂不得投产。

第五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四条 热源生产、输送配售等环节可以由热源企业经营,也可由不同主体分别经营,兼营生产业务和输送配售业务的企业应将热力生产业务和管道输送配售业务在财务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

第二十五条 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销售价格应当根据企业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并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制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热力价格与煤价实行联动。

热力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核定。

第二十六条 鼓励并逐步推行分户控制用热和分户计量,以用户实际用热量计价收费的方式。在城区实行集中供热的地区,新建住宅楼应当采用分户控制用热和分户计量方式,现有热用户应逐步推进分户控制用热和分户计量改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城市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电力监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城市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进行监管。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健全完善规划、项目检查和认定核验制度,组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与核准以及热电联产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热电联产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建设。第二十九条 从事供热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条 热电联产项目建成后,由热电联产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竣工检查,确认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核准文件的各项要求。对于违反建设程序或擅自更改建设规模和内容的建成项目,不予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经竣工检查合格的项目,方可申请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或补贴等政策。热电联产企业与其他供热企业应同等享受当地供热优惠政策或补贴。

第三十一条 热电项目应该按照热电联产规划和热电工程项目核准文件组织生产运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核验。对于完不成目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取消其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责令其停止上网运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于未完成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定目标的,除对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本条第一款处罚外,对项目所在的省辖市不再批复新的热电联产规划和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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