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全文)_浙江农家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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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农字[2006]19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提高农家乐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省财政自2006年至2010年设立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农家乐发展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农家乐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是新时期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与“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和“千万农村劳动力培训”工程相结合,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基层组织与农民发展农家乐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加快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家乐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省财政安排的农家乐发展资金按用途不同分为以奖代补资金和宣传资金两大类。使用范围为:
(一)以奖代补资金重点对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成绩显著的县(市、区)发展农家乐进行补助,用于农家乐休闲旅游村(以下简称旅游村)中的旅游设施配套建设、农家乐经营户的基本服务条件改善、乡村农家乐自律和服务组织(包括农家乐协会、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乡村休闲旅游公司等)建设等。
所补助的旅游村必须有5%以上农户已经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并已达到一星级以上标准;以村为单位建立起农家乐休闲旅游行业自律或服务组织,且按规定办理有关经营证照,开展相关管理和服务,财务管理比较规范;通过发展农家乐,旅游村已初步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对目前和今后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经济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宣传资金重点对全省农家乐休闲旅游品牌的统一宣传进行补助,用于全省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的电视片制作、宣传册编印、新闻媒体的推介和宣传等。宣传资金由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办)负责用于全省农家乐休闲旅游品牌的统一宣传。
第五条 以奖代补资金按奖励内容的不同分为农家乐业绩以奖代补资金和省级农家乐特色村以奖代补资金。补助标准为:
(一)农家乐业绩以奖代补资金。按照《浙江省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由省对各县(市、区)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分别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县(市、区)安排农家乐业绩以奖代补资金,具体的补助标准按照每年的考核情况由省里确定
(二)省级农家乐特色村以奖代补资金。对按照《浙江省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村认定办法》被认定为“浙江省农家乐特色村”的所在县(市、区),根据特色村的数量和所在区域的不同,安排特色村以奖代补资金,具体的补助标准按照每年的评定情况由省里确定。
第六条 各地要根据已经制定的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实际发展需要,对省财政安排的以奖代补资金进行统筹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农家乐发展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人员等与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八条 农家乐发展资金分配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农业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
(三)符合合法、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符合资金效益最大化原则;
(五)体现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
第九条 农家乐发展资金分配程序:
省农办、省财政厅根据省对各县(市、区)工作的考核和省级特色村的评定结果,确定下达省农家乐发展资金。
(一)农家乐业绩以奖代补资金。县(市、区)根据省制定的《浙江省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对当年度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进行自查,并分别向市农办、市财政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各市农办、财政局负责对所属县(市、区)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并向省农办、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上报考核结果。省农办汇总平衡并商省财政厅提出县(市、区)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方案。
(二)省级农家乐特色村以奖代补资金。按照《浙江省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村认定办法》的评定结果,省农办根据当年各地特色村的数量和所在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商省财政厅提出县(市、区)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方案。
(三)宣传资金。省农办按照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向省财政提出预算申请,经省财政审批后列入当年省农办部门预算。
第十条 县(市、区)农办、财政局根据省下达的以奖代补资金,在规定的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内,尽快确定和落实具体的项目资金补助计划,并报省农办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农家乐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县(市、区)农办、财政局应将当地农家乐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等形成书面材料,于当年年底上报省农办、省财政厅。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办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加大对农家乐发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数扣回省财政拨付的以奖代补资金,并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使用以奖代补资金的;
(二)项目资金不落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十五条 县(市、区)农办要设立举报电话,会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认真查证落实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资金的,除如数扣回省财政拨付的资金,还要对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农家乐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农办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