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退税机关综合审核审批工作规程_退税审批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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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GS01—QD—031

退税机关综合管理岗工作规程

退税机关综合审核审批工作规程岗位职责

一、负责出口退税单证延期申报申请审批管理;

二、负责生产企业提前按月计算“免、抵、退”税审核审批管理。

三、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视同自产产品审批管理。2 工作规程

2.1 出口退税单证延期申报申请审批

一、资料接收

接收由分片联系人或县(市)局传递来的出口退税单证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资料(不包括经省局批准实行出口退税审批权限试点县[市])。

延期审批资料包括: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补办证明;

(二)内容填写有误纸质报关单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出口退税单证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二、审核项目

(一)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延期申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二)申请延期时间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

(三)•出口退税单证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

(四)资料是否齐全。

三、将上述资料审核后送处室领导审批。

四、工作时限

(一)出口退税单证延期申报申请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将审批完毕的资料转分片联系人或各县(市)局。支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79号)

•浙江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浙国税进[2005]21号)

•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浙国税进[2005]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2.2 生产企业提前按月计算“免、抵、退”税审核审批管理

一、资料接收

接收分片联系人和县(市)局(享受地市经济管理权限县[市]的生产企业,以及经省局批准实行出口退税审批权限试点县[市],按规定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除外)移送的生产企业提前按月计算“免、抵、退”税审核审批申请资料。

A版

申请资料具体包括:

(一)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申请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申请审批表(适用注册开业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表二(一式二份)

2、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上一年度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6、调查报告

7、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对新成立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内外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比例超过50%(含)的,出口企业申请应附送以下资料:

1、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申请审批表(适用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表一)(一式二份)

2、申请报告;

3、企业符合条件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企业符合条件当月“免、抵、退”税申报表;

5、企业符合条件当月“免、抵、退”税(单证齐全)正式申报表;

6、调查报告

7、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A版

二、审核项目

(一)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二)企业申请是否符合相对应的条件;

(三)是否具有生产能力和有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

(四)审核该企业符合上述哪一条件;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三、审批

(一)属于注册时间一年以上的企业送领导审批。

(二)属于新企业的,拟文报送省局报批,经省局批准后再批转有关县(市)和出口企业。

四、资料归档:(1)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

(1)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申请审批表(适用注册开业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表

2、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上一年度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6、调查报告

7、其他需要归档的相关资料。

A版

(二)对新成立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内外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比例超过50%(含)的:

1、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申请审批表(适用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

2、申请报告;

3、企业符合条件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企业符合条件当月“免、抵、退”税申报表;

5、企业符合条件当月“免、抵、退”税(单证齐全)正式申报表;

6、调查报告

7、其他需要归档的相关资料。

五、工作时限

(一)从受理提前按月计算“免、抵、退”税审核审批申请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

支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79号)

•浙江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浙国税进[2005]21号)

•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浙国税进[200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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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视同自产产品审批管理

一、资料接收

接本级收征收大厅和县(市)局(享受地市经济管理权限县[市]的生产企业,以及经省局批准出口退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县[市]除外)移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视同自产产品审批申请资料。

申请资料具体包括:

1、•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

2、•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

3、调查核实意见(市本级由分片联系人出具);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核项目

1、视同自产货物的货源、纳税等情况自否属实;

2、是否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的条件;

3、•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备注栏中是否已注明;

4、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三、审批及审批期限

经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送领导岗审批。审批期限5个工作日(原则上要求在每月的23日前审批完毕)

四、资料归档:

1、•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

2、•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

A版

3、调查核实意见(市本级由分片联系人出具);

4、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支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

•浙江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浙国税进[2005]21号)

•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浙国税进[2005]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浙国税进„2005‟30号)3 修订或牵头责任部门

进出口处

A版

第1次修改

2006年6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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