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解读与分析(优秀)_税收法规解读与分析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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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进出口税收

二、增值税

三、营业税 第一章 进出口税收

第一章 进出口税收 ●进项税额单独核算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

●进出口税收政策重要调整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一、进项税额单独核算 《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生产企业符合进项税额单独核算条件、并在本办法下发前已作出口退(免)税认定的,视同已进行出口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备案,但仍需要补办备案手续,单独核算的所属时期从2009年1月1日起计算。2012年2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按办法操作。

关于发布《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2号)

二、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凡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的,如未按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规定的期限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可在各项单证收集齐全后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1号)2

三、进出口税收政策重要调整 1.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2.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包括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适用日期自2011年1月1日起。

三、进出口税收政策重要调整

3.重新规定了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原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现修改为当年出口的货物须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

4.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原材料的出口退税规定,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金额,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5.明确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三、进出口税收政策重要调整 6.增加了对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定;但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7.调整外贸企业申报退税资料。原出口退税规定未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退税凭证,公告在现有申报资料基础上,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8.调整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口料件税收的管理规定。公告调整为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按内销征税,出口按一般贸易退税。

四、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2012年8月1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四、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企业分为ABC三类,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第二章 增值税 3 第二章 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

●二手车经营业务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取得填开日期在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票重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专用设备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认证。本公告下发前已认证抵扣初次购买专用设备税款的纳税人,应在申报全额抵减专用设备费用的当期,同时对该专用设备的税额作进项转出。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服务期限在2011年12月1日以后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缴纳的服务期限含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服务费,需扣除服务期限2011年11月30日前的服务费后,再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 我市专用设备技术维护服务单位有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市索泰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维护单位在销售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时,专用设备应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收取技术维护费开具维护费发票时,应在发票上注明技术维护的服务期。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6号)4三、二手车经营业务增值税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三、二手车经营业务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试点地区 2012年1月1日 上海 2012年9月1日 北京 2012年10月1日

2012年11月1日 江苏 安徽

福建 广东 2012年12月1日 天津 浙江 湖北

(二)试点范围 陆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业

1.交通运输业 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二)试点范围 2.研发服务、技术部分现代服务业 转让服务、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 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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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咨询服务 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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