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_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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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工程学院

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关于成绩考核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工作,根据我校的实际状况和工作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成绩考核与管理的目的,在于全面、正确地检查和评价学生掌握所学知识与技能、发展能力、培养良好品德的状况与程度,以此总结教学经验,评估与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成绩考核的范围包括德、智、体、美、劳等各个方面。凡属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设计、社会实践、军训等实践性环节)都要进行成绩考核。

第四条 成绩考核的课程门数,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每学期考试、考查的课程门数执行。

第二章

学生成绩考核工作的基本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家教育考试和面向全校的公共基础考试课程的考核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其他课程的考核由开课各教学学院(含教学部等院级教学单位,下同)自行组织进行。

教务处有安排和协调全校各类考试进程,监督、检查师生考试纪律情况,按工作程序认定监考教师履行职责情况和学生违纪、作弊的权力,并对这些环节的工作质量负责;各学院有命题、评卷及保密、组织本学院所开课程的考试与选派监考教师的责任,学院教学副院长(含教学副主任,下同)、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课程主考教师对这些环节的工作质量负责。

第六条 教务处有权对全校的各类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学校和各学院考试纪律检查结果发布教学工作通报。负责对考试违规的学生进行违纪、作弊认定。

第七条 学生成绩考核的直接工作责任者是主考教师。主考教师具有确定考核方法、组织命题、评卷的权力,并要对这些环节的工作质量负责。主考教师由开课教研室指定,也可以是经学院批准、由教研室在校内、外聘请。主考教师一般应具有主讲教师资格。

任课教师应加强平时和考前的辅导答疑工作。指导学生整理学习笔记,查阅参考资料;提倡开展学生和教师之间的讨论,解决平时学习过程中积压下来的疑难问题,以便把学过的知识条理化、系统化。

第八条 对于按本条例规定正常报送的学生成绩,学院教学院长有批准并宣布生效的权力和责任;对于非正常报送、修改的学生成绩,要经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原始材料后批准并宣布生效。

第九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成绩评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并注意听取任课教师和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经教学院长签字批准后载入学生档案。第三章

考核方式的确定与考核资格的审查

第十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等两类。以考试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其总评成绩由期末及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并以百分制记载。成绩评定时,原则上本科学生的课程以期末为80%、平时占20%,高职学生的课程以期末为70%、平时占30%的比例核定总成绩。其中,平时成绩包括出勤、实验、提问、作业、平时测验等。对于本科学生的测量学、画法几何等课内实践环节占较大比例的课程,可按期末占70%、平时占30%;计算机语言基础理论课部分占60%,上机占30%,平时占10%;计算机应用基础理论课部分占30%,上机占60%,平时占10%进行核定。对于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课程,教研室可在开课前提出各部分所占比例,经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以考查方式考核的课程,其成绩须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和作业、课堂讨论等情况以及期中、期末考核的情况综合评定,评定成绩的方式采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分制对应,不及格——60分以下。其中,任选课的成绩评定可采取二级分制(合格、不合格)。

第十一条 考试可以采取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或其他方式等多种形式进行,考试内容应注重对学生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考核。考试的方式由教研室决定,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考查的方式由教研室提出,经教学院长批准后,由学院教学秘书在课程结束前在课时内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生考试资格的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

1.累计缺课学时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1/3者; 2.缺交作业(报告)超过应交数量的1/3者;

3.必修课随机考勤旷课3次者,选修课随机考勤旷课2次者; 4.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考核不及格者; 5.未经注册、选课,擅自修读该课程者; 6.抄袭作业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7.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性质、学生情况,提出其他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原因及名单,报教研室及学院批准后,取消学生考试资格。

任课教师有权依据上述情况确定学生是否具备参加所修课程考核资格,并将取消考核资格学生名单于课程考试前在录入平时成绩时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录入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

第四章

课程考核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制卷、保密、监考、评卷、上报成绩、补考等)要按分工有组织地进行。

1.教务处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授课计划,会同相关开课院部,于开学后第4周确定面向全校的公共基础考试课各科考试时间,下发“监考工作任务书”,各学院教学秘书根据任务书要求选派监考教师,填报“监考工作任务书”。教务处于第5周下发“考试日程表”,公布考试时间、地点、科目、班级、课程主考教师、试卷印刷时间、监考教师试卷交接地点、监考教师等信息。

2.各学院教学秘书根据教务处下发的全校公共基础考试课“考试日程表”及期末考试安排任务书,组织、安排本学院各门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科目、班级、课程主考教师、试卷印刷时间、监考教师试卷交接地点、监考教师等信息。为外学院所开课程的考试安排,可由开课学院与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协商组织。考试安排报教务处统一审查后,于第7周公布给学生“全校期末考试安排”。

3.教务处、学院要对考试的组织工作负责,及时召集教学秘书会议,布置有关考试工作,监督检查考试过程中的问题,在考试过程中,教务处要及时发布教学工作通报,表扬先进,批评工作失职和处理学生违纪、作弊现象,各学院要认真贯彻考试规章制度。

4.考试期间,成立学校总监考组,由教务处管理人员和教学督导组成员组成,设总监考和巡视员若干人。总监考和巡视员的任务是检查和考核监考人员的工作情况,对全校各学院组织的考核有监督权力,并裁定学生违纪、作弊,处理考试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5.凡多班统一试题考试的,要有一名命题教师、课程主考教师、教研室主任兼任巡视员,其任务是对本门课程的试题进行确认,巡回解决考试中发现的试题问题。

6.命题教师由教研室确定,试题要经教研室主任把关,学院院长批准后生效,试题质量由命题教师负责。教研室主任、学院教学副院长有负责审核试题的责任,必要时可责成专人审核试题。

第十四条 课程考试命题原则

l.难易适当原则

既有检查掌握基本内容的题,又有检查能力培养的题,同时兼有一定难度的试题。2.统一试题原则

考试前由教研室组织命题。命题的依据是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采用同一教学大纲、同一教学进度的课程,应当统一试题,统一考试,有条件的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离。考试课试卷应不少于2套,且命题标准相同。试题由教研室主任审核后交课程主考教师处保存。

审批试题的领导、命题教师、课程主考教师、试题印刷人员皆要对试题保密负责。如有失密现象,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考试与补考用的两套试题要统一命题、统一要求,并要制定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考试前由课程主考教师随机抽取一套试卷,根据全校考试安排的试卷印刷时间准时到教务处复印室统一印刷,并由课程主考进行分卷、装订、密封、保管,需要在教务处保存的试卷,可于密封后与教务处考务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将试卷保存于教务处保密室,课程主考于考前到保密室领取试卷。3.考教分离原则

已有试题库的课程,用题库命题;无题库的课程,提倡由非任课教师命题,并实行保密。4.题量适当原则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口试答题时间为15—20分钟。按上述时间要求题量适中。

第十五条 考试制卷工作

1.命题教师要在考试前一周将两套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学院院长签字后送交本课程主考教师处,命题教师要使用统一印刷的试题纸制作试题,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试题稿,课程主考教师及教务处试卷印刷人员有权拒收。

2.教务处负责印刷试卷并对印刷质量负责,要求试卷干净清楚。制卷工作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十六条 试题的保密制度

1.任课教师在考试复习期间不得为学生押题、划定缩小的考试范围或向学生透露试题内容;出题教师与任何接触试题的教师,在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透露试题内容;其他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阅看试题或询问试题内容。违者视为教学事故,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2.学生在复习期间不准向教师询问试题内容,更不准以各种形式向教师“套题”、“摸底”,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3.审批试题的领导、相关教学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皆要对试题保密负责。若有失密现象,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公共基础课的监考教师由各学院教学秘书协助教务处统一安排,在课程所在学院及学生所在学院中安排监考教师;其他课程由课程所在学院安排。监考教师要按“监考工作任务书”及“考试日程表”规定的时间,在总监考组的指导下,履行“监考教师守则”。

在考试过程中由于监考教师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由学院或教务处发现学生违纪作弊的,视情节给予监考教师相应通报或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考试组织工作

1.课程主考于考试开始前30分钟在指定的交接试卷地点进行分发试卷,并于考试结束后20分钟内在交接试卷地点回收试卷。

2.课程开考前由2位考试学生确认密封完好签字后开始考试。

3.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在考场内将试卷密号随机填写完毕(不可由学生代写),试卷密号未随机编排的考场对监考教师作教学事故处理。试卷密号不填写考场名称,只填写2位流水号,例如在1308左考场共有45名学生考试,试卷密号为01至45;考试结束后由监考教师填写密封条专用袋相关信息,并将学生所答试卷首页右半边密封条撕下放入试卷密封条专用袋中,考试结束后20分钟内到教务处交接。

4.教务科负责将试卷密号对应学生、课程信息于考试结束1-3天内登陆到“网上成绩登报系统”,考试信息的试卷密号信息要严格保密制度,在工作中发现失泄密事件严格处理。

第五章 评卷与成绩登报工作

第十九条 评卷工作

1.考试结束后应立即组织评卷,评卷工作由教研室组织进行。凡是两个班级以上采取同一套试题的试卷,均要进行集体流水评卷。单班考试的试卷,由学院、教研室指定教师评卷。

2.评卷教师要严格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卷。评分标准不允许随意改动,如需要改动必须经学院院长批准。不准提分、打人情分。评完试卷要认真复查,保证评分的准确性。试卷评定完毕并已登报期末成绩后,由课程主考教师到教务处领取试卷密封条专用袋,并逐一核对学生答题册、试卷密封条、学生成绩报告单,发现问题及时与院部或教务处解决。3.在任何情况下,教师不得透露评卷情况,更不能向学生展示试卷。评卷教师有权拒绝他人看卷,查分。任何人不得干扰评卷工作。学生不得向教师询问评卷情况,违者给予纪律处分。

4.评完试卷后,教研室要组织任课教师认真总结教学经验,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完成成绩分析报告,上报教务处。

5.试卷评定后,由院(部)教学秘书负责,将试卷、试题、试题答案、密封条专用袋、学生成绩单以及试卷分析等一并装袋封存,未经院(部)主管领导与教务处领导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查询试卷,至学生毕业三年后清除。

第二十条 单设实验课的考核分为实验理论、操作技能两部分,操作技能部分的成绩要占70—80%的比重.实验理论考核可采取笔试或口试方式,考核前试题要保密。实验操作技能考核包括平时实验考核与期末考核两部分,以平时实验考核为主。理论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均需有明确的评分标准,以便校、学院、教研室检查考核工作质量。

各教研室(实验室)可根据各门实验课的特点起草实施考核细则,经学院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课程设计、制图测绘的考核分为设计说明书、图纸和答辩三部分,各部分的成绩比例由教研室确定,报学院院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义务工作成绩考核由各院部学工办负责并于第四学期末统一上报教务处。对于无故不参加义务工作者该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补考门数。

第二十三条 集中军训课的考核由军事教官担任主考教师。考核办法由学工部制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体育课考核办法、实习考核办法另定。

第二十五条 单独考核的实验课不及格,如果是由于缺少实验或实验报告,则必须补齐后,再进行补考;课程设计、制图测绘不及格的要由教研室安排重新做,再进行考核;对于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出现上述情况时须重修。劳动课不及格的要由学院重新安排劳动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成绩上报与记载办法

1.实行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结合的课程,任课教师于课程开考36小时前将平时成绩登陆“网上成绩登报系统”进行平时成绩登报,逾期未提交平时成绩的视情节给予任课教师相应教学事故处理。

2、成绩评定后根据考试、考查课类别对成绩进行计算,将结果在考核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网上成绩登报系统”进行成绩登报,考试课程登陆成绩时根据试卷密号对应录入期末成绩,提交后打印“学生成绩报告单”一式三份,经任课教师签字后与教研室进行成绩交接,教研室成绩全部交接后与教学秘书交接,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全校成绩交接。

任何人不得无故拖报成绩。对漏报、错报或未按规定时间登报的成绩,任课教师必须说明原因并提供书面材料,到教务处更改,其说明材料由教务处留存备查。3.成绩登报后,学生可通过登录校园网直接查询个人成绩。并由各学院对不及格学生的补考作出安排,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可在下学期开学后三周内提交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如经学院及教务处审查确有错误,给予学生成绩更正,同时对相应的教师给予教学事故处理。

4.教学秘书要对“学生成绩报告单”进行审核,不合格者立即退回。

5.上报成绩期限为考试后5个工作日,对于不能按时登报成绩的,视情节给予任课教师相应通报或教学事故处理,其中逾期5个工作日以内提交成绩的校内通报,逾期6到10个工作日提交成绩的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第二十七条 查询与复查试卷 1.学生不得随意查询试卷。如学生确有正当理由要求对试卷进行复查时,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学院教学副院长有权决定对本学院所属教研室开设课程试卷进行复查;若非本学院课程时,可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开课学院共同复查。2.学院院长有权复查本学院试卷,教务处有权组织对各科试卷进行复查。通报复查结果,更改错评成绩须经教务处同意。

3.成绩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改动。确有原因应予改动者,除按本条例履行手续外,教研室应查清事故原因,并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做出错误性质的鉴定,并给予相关责任人教学事故处理。第六章 补考、缓考和重新学习

第二十八条 补考

1.学校对课程考核不及格学生,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并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补考资格审查,提出补考学生名单。

2.补考的考务工作由课程所在学院(部)自行组织,公共基础课考试课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3.补考时间除特殊情况由教务处发出通知外,规定在下一学期开学前2周内进行(包括期末缓考的学生)。

4.凡因总评成绩不及格而补考的课程,补考后的成绩不再进行总评,直接记为该课程的补考成绩。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补考:

⑴ 在正常课程考核中有违纪、作弊行为、或无故旷考者。⑵ 期末考试总评成绩低于30分者。⑶ 取消考试资格者;

⑷ 实践环节的课程不及格者。

6.凡属因在校期间个别课程(不超过5学分)至毕业前仍不及格而做结业处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在结业一年内申请回校进行不及格课程的补考。

⑴ 确因本人患病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而影响复习,不能参加毕业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并且结业后努力工作表现较好者。

⑵ 结业后在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在实践中证明实际工作能力达到同期毕业生水平者。7.学生结业后,在弹性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对不及格课程给予2次补考机会。补考课程取得合格成绩,符合毕业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经2次补考后仍不及格或未取得成绩者做终身结业处理。

8.具备补考条件的结业生可于每年的四月份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县团级工作单位或主管单位的工作表现鉴定及有关证明。由教务处审查补考资格,确定补考日期后统一组织。

9.结业后的补考工作由教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要严密组织程序,采用题库试题或秘密出题。考题水平与范围要与当时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相当,不得降低水平。考试纪律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从严掌握。

第二十九条 缓考 1.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而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先向开课所在学院申请,并持证明,经开课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批办理缓考手续。

2.按第二十七条补考者,原则上不予缓考。遇极特殊情况须经教务处长批准,按本条第l款办理并于两周内补考。

3.缓考成绩评定后,仍按期末考试对待,与平时成绩相加,合计为学期课程考试成绩。第三十条 重新学习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参加课程的重新学习。1.期末考试的总评成绩低于30分者;

2.期末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3.集中进行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课程期末考核不及格者; 4.参加重新学习的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5.取消课程期末考试资格者。

课程重新学习须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并由教务科根据重新学习人数、课程性质等对重新学习学生进行编班,同时,重新学习学生必须根据课程学分交纳相应费用。重新学习课程无补考。经考核后成绩仍不及格者,须继续参加该课程的重新学习。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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