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自产专项检查通报_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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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出口企业:
2011年4月下旬,扬州国税局对江都国税局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的税收管理情况进行了延伸到企业的专项检查。现将扬州国税局的处理意见摘录如下,希望对各位有所警省。
另外,出口单证专项检查目前也正在进行中,也希望各位对照有关文件认真执行。
附件:
对江都市国家税务局
2011年出口退税专项执法检查处理意见
江都市国家税务局:
(前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如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不如实申报,未按规定进行处理。
经检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你局共有**户生产型出口企业,****条免抵退税申报信息中,没有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备注”栏中标注“ST”标志。经延伸到相关企业核实,发现如下情况::
(一)某金具有限公司。该企业主要生产防震锤和输电线路金具等产品,但在该企业免抵退税申报信息中有“其他陶瓷制绝缘子”、“其他塑料制品”和“飞轮及滑轮”等产品,经实地核查,“其他陶瓷制绝缘子”属于该企业外购的产品,金额共计人民币**万元,“其他塑料制品”属于该企业外购的产品,金额共计人民币**万元,“飞轮及滑轮”属于该企业外购的产品,金额共计人民币**万元。上述产品符合国税发【2000】年152号文和国税函【2002】年1170号文所界定的视同自产的产品,但企业未按照进便函【2008】年22号的要求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备注”栏中标注“ST”标志,并注明当月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和提供进项发票以供主管税务机关稽核。你局未对企业不实申报的行为进行处理。
(二)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该企业将外购的用于本企业自产产品工程配套的“切削金属的其他卧式车”和“其他压力、差压变送器”等15种产品申报退(免)税,累计金额人民币**万元,经实地核查,该产品符合国税发【2000】年152号文和国税函【2002】年1170号文所界定的视同自产产品,但企业未按照进便函【2008】年22号的要求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备注”栏中标注“ST”标志,并注明当月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和提供进项发票以供主管税务机关稽核。你局未对企业不实申报的行为进行处理。
(三)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该企业主要生产工程塑料制品、塑料装饰装璜制品、塑料包装制品等产品,在该企业免抵退税申报信息中有“扑克牌”产品,金额共计人民币**万元。实地核查,未见企业生产扑克牌的生产设备,彩印机等,企业解释生产设备存放在另一家企业的厂房中,在企业的固定资产账上发现有彩印机,并已计提折旧。该企业截至2011年2月尚有扑克牌产品出口。
上述第(一)、(二)点做法,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第四条“生产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你局应举一反三,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对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的辅导和申报情况的审核,加大对企业不实申报的处罚力度,督促企业规范纳税申报。同时,对所有生产型出口企业视同出口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及时规范执法行为,消除执法隐患。上述第(三)点,建议你局作进一步核实。
(下略)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