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知识_出口货运知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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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相关知识

一、出口货物外部涉及5个部门,即:商务、海关、外管、国税和银行。生产型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具体流程为:

1、商务主管部门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

2、征税机关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3、海关报关出口;

4、征税机关进行纳税(预免抵)申报;

5、海关取得报关单;

6、外管局收汇核销;

7、外管局取得收汇核销单;

8、退税机关做单证齐全申报退(免)税;

9、退税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免抵调库通知单到国库,由国库将税款划入企业退税帐号;

10、企业从银行取得退税款。

企业应利用电子口岸天天查看功能,掌握出口情况,比对出口报关单信息,及时提交信息。及时进行外汇核销。企业内部应建立科学的内部单证管理制度。退税单证传递要迅速,衔接要流畅,责任要明确。确保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出口退税申报。

二、怎样才能保证报关单电子信息及时传递到退税机关?

出口企业在口岸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查询到相关出口货物结关信息后,应及时向申报地海关打印纸质出口货物退税报送单证明联,同时,企业在领取纸质出口退税报送单证明联后,应及时在该系统上作数据报送提交操作。并确保提交操作成功。

三、免抵退税申报期限的规定

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每月10日进行免(抵)税预申报,主要是确定出口销售收入,核对信息,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7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和附表二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作准备。15日前到当地国税部门进行正式申报。当月未发生出口业务,若前期存在单证不齐的也要按月进行申报。

四、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五、有关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3)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4)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六、对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税管理,要按照省局(鄂国税函 [2003]318号)文件执行。

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范围如下:

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1)、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必须对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申报项目逐条注明。具体操作:在备注栏录入“SZ”。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无误的基础上方可退税。

鄂国税函 [2003]318号第九条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对外购的视同自产产品在财务上应单独核算,对不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的,暂不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对出口视同自产产品不如实申报的,一经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征管法》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纳税人申报的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申报前,申请办理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认定通知书》,并附送以下资 料:

1、《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申请表》

2、购销合同(委托加工合同或集团成员企业认定文件)

3、出口合同

4、生产企业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证明

5、本企业生产产品的名称和商标

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复印件、付款凭证。工作流程:

1、基层国税分局(科)税收管理员在受理出口企业的认定申报后,进行初审,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认定审批表》,交基层国税分局(科)负责人进行审核;

2、县(市、区)税政部门复审岗和科(股)长岗对认定资料进行复审,报分管局长审批后,由综合岗下达《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认定通知书》

七、出口货物征税的管理

(一)基本规定:按照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货物 予以征税,主要有以下情形: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 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6、生产企业征退税率之间的差额要征税

7、违反出口退税管理的有关规定。

着重强调:

1、代理出口货物是指出口企业受其他企业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报关、收汇及外汇核销等手续并收取一定费用的出口业务。适用范围:

(1)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2)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

(3)生产型企业集团(或总厂)代理成员企业(或分厂)出口货物,企业集团(或总厂)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成员企业(或分厂)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企业应固定业务,以适应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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