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试行)_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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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赣建字[2010]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构建现场与市场联动的安全监管机制,做到市场准入与市场清出并重,促进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动态检查、巡查、督查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各方主体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应当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做到属地监管与层级督查相结合,监管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管工程实体安全状况相结合,全面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在全省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信息化网络,对各方责任主体和在建工程实施信息化的动态监管。

第五条 对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实施安全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主要指:“三类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状况,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状况;

(二)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包括识别登记,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中的验收检查及监测监控情况;

(三)施工现场实体安全状况是否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

(四)施工现场是否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六条 对监理单位及其监理现场实施安全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包括监理人员的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状况,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三类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资格情况,审查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情况,审查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二)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重点监理的情况。包括是否单独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督促施工企业按照《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履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的程序并组织审查,对安全专项方案的实施进行检查验收;

(三)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四)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是否及时要求施工企业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是否及时报告属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第七条 对建设单位实施安全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向施工企业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报告,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二)是否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三)是否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是否确定合理工期。

第八条 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况的,应当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施工企业限期整改,并在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及其监理现场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况的,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在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况的,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在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在接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下发的整改通知书后,应在6天内落实整改并纠正错误,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一)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在6天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给下发整改通知书的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到施工现场复查,确认已完成整改内容并消除安全隐患的,在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

(二)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在6天内不落实整改的,在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网站上记入不良记录一次,并在网上公示三年时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不落实整改的责任主体实施经济处罚,并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约谈告戒。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网站上累计不良记录达到二次的。本省施工企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外省进赣施工企业,一年内不准进入省内承接施工业务,并告知施工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在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网站上累计的不良记录达到二次的。本省监理单位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单位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约谈告戒,责令整改;外省进赣监理单位,一年内不准进入省内承接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在江西省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网站上累计的不良记录达到三次的。本省施工企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该企业“三类人员”中的所有A类证书;外省进赣施工企业,三年内不准进入省内承接施工业务。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网站上累计的不良记录达到三次的。本省监理单位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资质证书,重新核定其监理资质等级;外省进赣监理单位,三年内不准进入省内承接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各级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安全生产动态监管的信息录入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如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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