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成因_浅谈贿赂犯罪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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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1-1班 张瀚辰 110714107
浅析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成因
——金华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994年,我国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新的流转税制。增值税的特点是层层抵扣税款,生产者只需就本生产环节增值的部分缴纳税款,避免了重复计征的弊病,使税制简明、公正。增值税形成了一根链条,在这根链条上,上串下连的环节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它保证着链条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关系着税制改革的成功与否。而触目惊心的全国第一大税案——金华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就是在这时发生的。
一、触目惊心的全国第一大税案
从1995年3月至1997年3月,金华县共有218户企业参与虚开专用发票,开出专用发票65536份,价税合计 63.1亿元,直接涉及虚开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154人,党政干部、税务干部24人。案件涉及全国3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的3030个县、市的28511户企业。此案涉及企业之多、范围之广、历时之久、数额之大、涉案犯罪分子被判重刑人数之多实属罕见,也是1994年以来全国发生的1442 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中绝无仅有的。
1997年1月8日,江苏省姜堰市检察院的调查人员来到浙江省金华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出示了一份价税合计36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受票单位姜堰棉纱厂已承认此票为虚开,此行他们需要通过金华税务部门向开具此票的“金华市安达物资实业公司”调查取证。金华市国税局稽查分局立即派人协查,按发票上标明的地址找到的却是某机关大院,压根儿就没有这家企业。公安民警与税务稽查人员深夜伏击,抓获了吴跃冬,并从埋入他家墙内的保险箱里搜出增值税发票6本、发票专用章14枚、税号和银行账户印章14枚、公司印章6枚及大量现金、存款等。据吴跃冬交代,从1996年6月至案发,他共骗购专用发票52本,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在半年多时间里共虚开价税合计1.1亿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1508万元,案件涉及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28个县。此外,由他妻子单独虚开的价税合计近7000万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1014万元。在吴跃冬案侦破后短短几个月中,金华市、浙江省和国家税务部门仅部分查实,就发现金华县辖内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高达10多亿元。冰山一角,暴露出这个县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活动的猖獗。经查,在1994年5月至1997年4月期间,金华县共有218家企业参与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虚开增值税发票65536份,价税合计63.1亿元,其中税额9.2亿元,涉及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受票单位已经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收损失7.5亿元。之后司法机关抓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嫌疑人89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胡银峰、吴跃冬、吕化明被一审判处死刑。涉及此案的党员干部分别受到党纪、政纪、法纪的追究。
二、地方保护养痈遗患
地处浙江中部的金华县是国家级商品粮基地县,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5%,工业基础薄弱。近年来,这个县的某些领导干部,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而是错误地提出“引进税源”,擅自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但没有严格实行“以票管税”,反而自上而下地鼓励“以票引税”、“低税竞争”,争夺周边市县税源,以填补“以支定收”的财政税收缺口。他们置国家税法于不顾,随心所欲,疏于职守,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愈演愈烈。税制改革后,金华县的某些领导干部对税收法规政策不甚了解。为了所谓的“低税竞争”,县有关部门打出招商引资广告,声称:凡在县工业小区办企业者,增值税前三年全免,后三年减半。这项无视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在遭到严厉批评后,不得不收回。但县财税局负责人依旧提出实行“保底征收”,指示下属财税所“对外地的企业以收税为前提,政策上放宽”,借口“新税制的实行起码要有三年的磨合期,有许多问题需要试验、需要探讨”,鼓励“可以适当地打点擦边球”,并且作出了违背国家政策法规的“背景解释”,在全县财税系统造成了严重思想混乱。查案中发现,金华县不少财税所管理混乱,未经认定就给那些“皮包公司”以一般纳税人的待遇,有的上级明确不予认定的企业,也照样给它们发售增值税发票。有些税务干部不按“验旧换新、限量限额、审核报批”的规定办事,却私自将增值税发票送上门,拿多少算多少,以致案发时竟想不起哪本发票在哪家企业。
三、以权谋私助纣为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偷骗税的犯罪活动往往与腐败现象交织在一起。一些犯罪分子为了打开税务征管的缺口,采取拉拢腐蚀的手段,在干部队伍中寻找代理人,而某些意志薄弱的干部不惜践踏法律,为犯罪分子开绿灯。税务稽查大队是掌握执法大权的重要部门,而金华县原担任税务稽查大队大队长的杨尚荣却贪赃枉法,为虎作伥,极力庇护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分子。当他得知税案的“一号人物”吴跃冬被警方拘押后,便迫不及待地到处游说,试图把吴带回县里“处理”。后来,查案风声越来越紧,他就指使虚开数额最大的胡银峰外逃。随着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泛滥,金华县相继有不少国家干部陷入腐败的泥沼。犯罪分子侵吞大量国家税收而暴富后,便掏出大把的钱来“答谢”那些“照顾”他们的干部,而这些干部眼看这些犯罪分子一本万利,便心安理得地接受了丰厚的回报。在此案被判刑的干部中,就有14人犯有受贿罪或贪污罪,其中,原县国税局税务稽查大队大队长杨尚荣被一审判处死刑,曾任县委书记的原金华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叶国梁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原县检察院税检室副主任戴利明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原孝顺财税所所长陈刚、原白龙桥财税所副所长张岩、原罗埠财税所所长朱锦平、原白龙桥财税所所长戴志建、原罗埠财税所副所长胡懿群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四、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特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可以明确的说是1994年1月1日实行增值税制度以后逐渐出现的市场经济条件新形势下新型犯罪种类。此类违法犯罪对照法律条文讲:是违反刑法第205条之规定,就是以无中生有或以少开多手段,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虚假税款额且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要形式分为: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虚开、以逃税为目的;为自己虚开、以逃税为目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营利为目的;介绍他人虚开以及其他目的的虚开等多种行为。
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区别于一般经济犯罪,且固有它自己的一些特点: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具普遍性。新型的增值税制度虽已实行多年,但是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从计划经济转换过来的,人们的纳税意识到行为习惯还没有能够得到扭转。且由于存在着增值税专用发票额可以依法抵扣纳税款的制度,还使得不少社会闲散人员也加入此队伍专业从事此行,不惜以身试法。
2、渐成气候且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额可以依法抵扣交税款,动这些脑筋的人才多了起来,正好合一些从事此行的社会闲散人员或不法人员的心意,以“虚开的所在地的财政和税收并没受损,减少了虚开者所在地以外的地方税收收入”之说加以渲染叙述,说服公职人员,因而也导致了相关工作人员产生“何乐而不为” 的想法,甚至积极主动参与其中,为不法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3、团伙作案并跨地区作案致难以查处。有些不法分子利用那些因故停业而没有注销的企业名称,以私刻的章印以他人之名虚开以及利用虚假身份资料、虚假的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类似情况在跨地区、各地工商,税务部门的相关信息难以互通,使得犯罪分子利用地区差和时间差得以逃脱监管而得逞。
五、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成因。
通过剖析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同样如此:
1、其主要形成原因:税制与相关环节不配套。增值税是我国借鉴国外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形成的一种征税形式,因其可以抵扣利税,对企业较合理,但由于它的不全面性,不涵盖所有商品和劳务,导致目前还有不少品目仍然保留营业税,消费税的征收尚未普及。
2、行政管理之间协调不力。当前、我国的依法行政做的很实,但在现实中行政管理之间协调明显不力。譬如:税务在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核实时,仅注重某单位或公司的办公场所的存在,对于已变更项目的却没办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仍照发给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虚开行为逃避了有效监督。而工商部门只负责登记和相关行政管理,对申请人是否利用假名、假址、假身份办理真登记不加辨别,甚至坐堂核实经营场所和使用的联系方法等,从而为不法人员税务办证和领取增值税发票创造了有利条件。
3、相关执法与宣传不到位。税收执法是税法得以有效实现的关键环节。但目前国地税分设,机构之间缺乏统调、装备落后,对税务的控管宣传程度不高,且缺乏全方位、高效地信息情报及宣传网络,故对涉税犯罪的行为反应慢且至监管不力,加之社会面的法律宣传不到位以及1997年之后由公安侦办的涉税犯罪均由税务先查实后才移交,原税务查证在刑诉中又不具备证据效,需重取证,致
使本来警力不足、经费就严重缺乏、在侦查中受到处处制约的公安机关,面对繁杂的、面广量大的涉税犯罪行为查处打击显得苍白无力。
4、暴利与私欲驱动致“双赢”。经济案件不同于一方受损的抢劫、诈骗或侵占等经济类刑事案件,这里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却出现了所谓的“双赢”的皆大欢喜局面,虚开者得到2%-8之间不菲的手续费,而接受虚开的一方也得到了抵扣逃税的目的。直观上看没受害者,而实际上损失最大的是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