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实施办法_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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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高质量完成我省农村电网建设任务,促进农村电力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252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能新能„2010‟306号)等,结合我省农网改造升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电网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为农村生产生活提供电力服务的110千伏及以下电网设施(含用户电表)。

本办法所称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是指变电站、线路(原则上不含入地电缆)等农村电网设施的新建,以及对已运行农网设施局部或整体就地或异地建设、增容、更换设备等。

在农网改造升级范围内建设入地电缆工程项目,增加的工程投资部分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占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家农网改造贷款投资偿还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享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资本金)、国家农网改造贷款投资偿还政策、省级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其他资金安排的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强化监督、提高效益”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省级电网公司(指:省电力公司、山西国际电力公司,下同)作为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级电网公司各自负责供电域辖区内的农网建设与管理,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推进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引导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兼并重组,理顺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和资产关系,力求将分散的供电区域(如:水电自供区、农场、排灌区等)改造项目纳入省级电网公司投资计划。

第五条 未能理顺管理体制的供电区域,由现行管理单位负责筹措改造项目资金,在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农网改造升级任务,达到国家能源局颁布的《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标准,确保供电设施安全可靠,满足农民生活、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的电力需求。

第六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建设资金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支持”的原则,多渠道筹集。省级电网公司的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可申报国家资本金。为扩大建设规模可申请企业自筹资本金投资计划(国家农网改造贷款投资偿还政策性资金),国家资本金和企业自筹资本金均为总投资的20%,银行贷款由省级电网公司统贷统还,贷款偿还按现行政策执行。按国家安排投资的原则,国家资本金不安排省级电网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和项目。除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的投资外,其它企业农网建设项目自筹资本金原则上不低于20%,其余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

第七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八条 农网改造升级实施重点是农村中低压配电网,兼顾农村电网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

按国家规定,农网改造升级项目35千伏以上为单个项目(我省为110千伏)、35千伏及以下以县为单位统计项目个数。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九条 农网改造升级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城乡发展,以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求为目标,制定省、省级电网公司、县级农网改造升级“十二五”发展规划和三年(2010-2012年)实施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在规划的指导下分年度实施。

第十条 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电网改造工程规划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0‟2177号)要求,省发展改革负责组织编制省《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省《规划》是申报中央投资计划和项目安排的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网现状(包括历次改造的投资、已形成的工作量等)及存在问题;

(二)农村电力市场需求预测;

(三)农网改造升级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四)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布局(落实到县域内)和建设时序;

(五)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电价测算。

第十一条 《规划》编制与审批原则上按“自下而上”的程序,省级电网公司按要求并结合地方实际,在县(区、市)级《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企业《规划》,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查。

各县《规划》编制工作在县级政府的领导和所在市发展改革委、省市电网公司的指导下,由县级供电公司承办,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县级政府负责县《规划》的初审,并以公文的形式提出意见,包括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等。市发展改革委和供电分公司负责县《规划》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二条 按县级行政区域确定《规划》范围,包括各供电企业交叉地区、水电自供区、国营(含司法系统)农场、林场和煤炭集团矿区内农村等供电区域,均在规划范围内,不得遗漏。省属有关单位涉及农网改造升级工作的,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工作,提出需要改造的工程项目、理顺管理体制等意见。

第十三条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省发展改革委将及时组织调整修订,并在每年底前将调整修订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县规划调整修订应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年度投资重点及省规划任务,组织编制农网改造升级年度计划。未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省级电网公司按要求制定年度建议计划,包括年度农网改造升级目标、重点、项目和投资需求,项目要落实到县域内,明确建设内容。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市、县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审查省级电网公司及各地(省级电网以外的)年度计划投资项目,省级电网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应主动征求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和下达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申报全省中央投资计划。申报前,省级电网公司应对年度计划中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110千伏以单个项目、35千伏及以下以县为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发改委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及批复工作,审查时,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下达批复文件。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开展可行性研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调查和必要勘测,在可靠详实资料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的技术、经济、环境、节能、施工及运行管理等进行分析论证和方案比较,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拟下达农网改造升级年度计划,结合农网改造升级的要求,在落实建设项目的基础上,上报中央投资计划和企业自筹资本金投资计划的申请报告。投资计划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年度计划实施的必要性;

(三)本年度计划实施目标,包括改造面、供电能力和可靠性等;

(四)本年度计划总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企业自筹资本金、银行贷款等),并分电压等级列明各自所需投资;

(五)本年度计划建设规模,分电压等级列明;(六)项目明细表,明确项目个数、涉及的县级行政区个数,以及每个项目的投资、主要建设内容等,并明确110千伏工程项目建设地址、35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的县域;(七)本年度计划完成时间核进度安排;(八)附银行贷款承诺函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农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后,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分解下达给省级电网公司,分解计划与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一致,明确省级电网公司的建设规模、投资、项目和完成时间等。

第二十条

省级电网公司应根据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

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法人按照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变更的,须符合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变更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中央投资计划以外的农网改造升级项目,按省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电网公司应及时组织开展初步设计。110千伏单个项目、35千伏及以下以县为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省级电网公司负责初步设计和概预算审查及批复,设备、材料订货和施工招标等工程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监督,并参加35千伏、110千伏工程项目及重点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第二十三条 农网改造升级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要执行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程进度,10千伏及以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可由项目法人通过竞争性谈判选择熟悉当地情况、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2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收费。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要执行工程监理制。10千伏及以下单项

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可采取打捆招标的方式选择,如执行工程监理制度确有困难的地方,省级电网公司须切实负起责任,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和监督措施。

第二十五条 表箱和电能表改造投资纳入投资计划,表后线及设施由农户提供合格产品或出资改造。电网企业及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户收费,严禁强制农户出资。

第二十六条

省级电网公司应建立省、市、县三级农网改造升级项目档案,从项目设计到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等都应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

第二十七条

农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应按计划完成。实施过程中进展缓慢,以及出现影响工程实施重大情况的,省级电网公司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完工后,省发展改革委及时组织对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级电网公司负责单项工程的验收,验收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竣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进行检查总结,并组织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条

省级电网公司应做好农网改造升级后的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维护费用,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可靠的供电服务。

第五章 项目调整变更

第三十一条

国家下达农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后,不得随意变更项目。项目确需调整变更的,不得变更投资计划下达的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减少建设规模。

中央投资计划不能按时完成的,省级电网公司要及时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经组织专家评议及审查后,呈报国家发改委批复。

第三十二条

35千伏及以上项目确需变更的,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由省级电网公司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请示,并提交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同意后批复,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调整变更项目需在报告中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依据,以及对项目所地的影响,需要采取的措施等,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10千伏以下项目以县为单位,投资规模变更的,或者建设规模变更超过±5%的,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建设规模变更不超过±5%的,由省级电网公司负责调整,并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和投资管理,按有关规定对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委应督促省级电网公司执行好投资计划,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第三十五条

省级电网公司应积极配合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加强对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实施定期报告制度。要求省级电网公司明确报告部门和负责人,按时报送有关情况和资料。

按照国家要求,省级电网公司于年中和年终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当期中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按照省要求,每月5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月中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告发至邮箱:sxfgnydjb@sohu.com,其他事项按有关制度执行。

省级电网公司应对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任,省发展改革委应对提供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检查和核查,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投资计划执行完毕后,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对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完成目标、实际工作量等,形成详细的报告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七条

省级电网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核减、收回或停止中央投资,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和情况,骗取中央投资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挪用、截留或滞留中央投资的,以及农网改造升级资金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的;

(四)擅自调整变更投资计划和项目的,以及调整变更比较大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0‟2520号)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八条

对工程建设疏于管理,或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咨询机构等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已安排国家投资计划不能按时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遇阻久拖未决的,视情节轻重,省发展改革委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该地区农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

第四十条 到2012年底,全省以县为单位基本完成农网改造升级工作目标。因工作态度消极、推诿,该地区供电设施仍处于严重落后状态,安全隐患问题得不到解决,对未按期达到国家《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标准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级电网公司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市、本企业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山西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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