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政策税收优惠_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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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政策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营业税、印花税

1、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一般居民企业 25% 小型微利企业 20%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10% 举例子: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利润)20万,原应纳所得税20万*20%=4万,现在只须缴20万*10%=2万元。

2、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6号

即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3万元及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3万元及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同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

3、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规费优惠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残保金

4、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2]130号)2012年1月1日起新创立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第4-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减免流程,新办企业当年度先作减免备案,根据收入按月申报水利基金,未超过备案金额的部分自动减免。次年企业提供经过经信局认定的小微企业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要补缴。

5、残保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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