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单位评选办法5.21x修订_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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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先进单位评选
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全面提升银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和谐社会构建,打造我市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品牌,乌兰察布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乌银协)根据《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指引》、《内蒙古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先进单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兰察布市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先进单位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评选活动),是以文明规范服务为标准,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为导向,以提升规范行业服务管理为目标的创建活动。评选活动旨在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践行《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培育优秀的服务文化,塑造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文明规范服务的形象,促进银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 先进单位是指具有科学严密的内部服务管理机制和良好的外部服务形象,依法合规,安全诚信,高效便捷,体现高度行业文明,有一流服务水平和良好经营业绩,被业内和社会公众认可的文明规范服务单位或集体。
第四条 评选活动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评定时间为当年的上半年,评选上年度文明规范服务先进单位,每年评选会员单位所辖机构网点的2-5%为乌兰察布市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先进单位。评选活动采用自愿申报、系统推荐、乌兰察布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先进单位评选委员会组织评选的方式进行。先进单位考核按照《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千佳示范单位考核标准》执行。
第五条 先进单位由乌兰察布市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先进单位评选委员会命名、表彰、授牌,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评选活动组织
(六)具有基本的银行服务功能,具有一定的业务规模和良好的客户基础,能够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
(七)积极践行行规行约,文明规范服务基础管理扎实,服务水平较高,金融消费者普遍认可;
(八)有文明规范服务相应管理部门及专兼职工作人员,服务管理机制完善,制度健全,有切实可行的文明规范服务工作计划和方案;
(九)践行人本管理,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培育服务文化,建立和谐团队;
(十)主动开展金融服务公众教育,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条 评选条件
依据《乌兰察布市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标准》(见附表)。
第四章
先进单位申报和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和推荐
(一)具备资格且符合条件的营业网点于每年度的4月1日前,提交候选单位申报材料(候选单位服务管理工作总结、感动故事及服务创新亮点)并附申报表;
(二)会员单位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在检查评比的基础上确定本系统候选单位,向乌银协推荐;
(三)会员单位推荐候选单位时,统一提交对该机构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审核鉴定意见书。凡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情形之
一、被否决和摘牌的营业网点,两年内不得申报先进单位。
第五章
评选委员会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评先委员会依据《乌兰察布市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标准》,组织对推荐的先进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检查验收的组织
式进行;
(三)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当地银行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十七条 评先委员会对先进单位评选结果进行审定。
第七章 先进单位表彰
第十八条 评先委员会对先进单位进行命名、表彰,可采取通报或召开表彰大会等形式宣布表彰决定,并授予统一制作的牌匾或荣誉证书,同时向业内和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乌银协及各会员单位组织开展各种交流、观摩等活动,宣传和推广先进单位的先进事迹。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加强管理,确保激励措施落实到位。
第八章 先进单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 乌银协和会员单位共同负责先进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先进单位应将奖牌摆放到经营场所,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乌银协每年组织对先进单位进行复查与考核,不合格的给予撤消其先进单位称号和摘牌处理,并在业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乌银协在日常监督考核中发现先进单位存在问题时,须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被限期整改的单位,必须尽快落实整改要求,并向乌银协报送整改方案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先进单位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并摘牌:
(一)网点和从业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发生被银行监管部门确认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