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基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_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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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节》的通知

陕政发[1998]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关:

根据财政部1998年10月26日的批复意见,省政府对《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事实细节》作了修订。现重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事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征管工作,务必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二、1998年11月1日前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事实细节的通知》(陕政发[1997]57号)文件规定征收的水利基金及以前年度欠缴的部分,仍按原规定如数补缴;对欠缴和拒绝缴纳水利基金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执行扣缴和处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财政部《关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地(市)、县三级水利基金组成,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事业和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地方各类企业、中央驻陕单位、“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在职职工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要加强对水利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和水利基础产业观念,搞好水利基金的征管工作。第二章 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从各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或征收3%。应提取和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其月均工资收入在360—500元(含500元)的,每人每年交纳10元水利基金;501—800元(含8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20元;801—1000元(含10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50元;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缴纳100元。第三条、全民所有制单位、非本村集体单位和个人征用专业菜地、水浇地、水田和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1000—1800元、800—1500元、500—1000元和300—800元的水利基金。占用土地按上述标准的三分之一征收。

第四条、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8‰,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征收。各单位缴纳的水利基金可计入成本。

第五条、地(市)、县水利基金的来源

(一)国有土地出让金的10%;

(二)有防洪任务的城镇,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纳入水利基金,这部分基金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三)省级水利基金返还部分;

(四)其他。

第三章 征收办法和执行机关

第一条 非农业建设征(占)用耕地应缴纳的水利基金,由各级农税部门负责征收,其余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中央驻陕和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包括省属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乃在职工应缴纳的水利基金,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或各地市征收处负责征收(未设征收处的地市由当地税局征收);金融保险省级非银行金融机构、铁路、地方民航、电力企业和高等级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应缴纳的水利基金,由省主管部门汇总向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缴纳;纳入省财政预算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和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由省财政部门提取或划转,其余各项政府性基金由同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省上管理的“三资”企业由省地税局涉外征收。

第二条 水利基金由财政专户管理。各征收机关征收和划转的基金一律就地缴入国库。由各级国库逐级上划省国库财政预算外存款户(0206—12为地税局直属局系统征收复专户;0206—13为地税系统征收专户;0206—15为农税部门征收专户)。

第三条 各征收机关征收水利基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水利基金缴款赁证。水利基金缴款赁政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

第四条 水利基金按月征收,在次月10日前入库。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级各类企业中的在职职工按规定于当年6月底前由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与单位缴纳的基金一并缴库。

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入水利基金。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部门可持“专用扣缴通知书”通知当地银行扣缴。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少缴,不按规定缴纳或拖延缴纳的,由征收机关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水利基金的缴纳、报解和入库由各级国库和各专业银行办理。各有趣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集、管理工作,不得截留、挪用。第四章 免征范围 第一条 下列项目免征水利基金:

(一)、关、停企业(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二)、月收入低于360元的职工;

(三)、农田灌溉水费收入;

(四)、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事业、企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事企业单位的收入;

(五)、经国务院和财政部、省政府批准减免的专项基金(资金)和收费;

(六)、其他经省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第五章 管理使用

第一条、水利基金由省财政厅商省地税局按省政府确定的任务下达征收计划。省对地(市)实行按比例返还的办法,即:省到年终以地(市)实际入库数按规定比例向地(市)返还,其中计划内入库数给地(市)返还25%,省上集中75%;超计划入库部分全部返还地(市),并适当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征收计划的地(市),将通过财政预算如数扣回,并减少或不予安排下年度建设项目。

第二条、水利基金省级集中部分的80%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建设及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和生产性研究;20%用于其他农业基础建设。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水利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水利厅等部门制定下达。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8年11月1日起实行。1997年12月25日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政发[1997]57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8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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