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课程讲义(材料)_信访宣讲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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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一部分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全局共同努力,整体上群众信访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为巨野县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了一些工作。但是,应当看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我们的信访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回头看我局的信访工作也确实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有的干部对信访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把信访工作放到应有的地位;一些工作人员的群众意识还比较淡薄,自觉维护群众利益和依法解决信访问题的水平有待提高;信访工作机构不健全,信访工作制度不完善,工作程序不规范,工作不落实,致使一些信访问题久拖不决。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影响了房管部门的形象,也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此务必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充分认识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政治责任心做好信访稳定工作,从而整体提升信访工作水平。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信访工作的重要策略,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及时倾听群众的呼声,把握群众的脉搏。对倾向性、苗头性、全局性的信访信息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提早了解,提前介入,尽快化解。尤其是随着我们房管局业务的发展和全县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拆迁、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等与群众诉求更加息息相关。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逐渐增强,我们一定要把握好初信初访处理的有利时机,妥善处理和答复群众反映的问题,提高一次性结服率,决不能因工作不力、推诿扯皮、不负责任、造成越级访、集体访和重复访。对已发生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和上访老户问题,必须通过各种途径,运用各种方式,及时妥善解决或做好稳控工作。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能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到位;对群众诉求合理,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够完善的,要积极研究化解方案;对情况复杂、一时无法解决的,要向群众解释清楚,并及时汇总情况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对坚持过高要求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心理疏导、理顺情绪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对于没有政策依据,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生活救助,让其感受到温暖。对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超越或滥用职权,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造成矛盾激化、事态扩大的;对信访事项敷衍推诿、没有按规定办理,对群众合理诉求不及时解决、造成重复到市赴省进京上访、越级集体上访的;对聚集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局党组将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部分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还有以下几点需要强调的问题:
一是因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发群体性事件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规定指出,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二是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理信访事项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
规定指出,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规定指出,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拒不办理重要信访事项造成严重后果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三)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2008年7月4日,中共中央纪委发布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家可以下载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