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核准国家外汇管理局(推荐)_国家外汇管理局怎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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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之九: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不匹配的购汇、结汇核
准
一、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核准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申请人为银行,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本外币转换后的“(外汇所有者权益+外汇营运资金)/外汇资产”与“(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人民币营运资金)/人民币资产”基本相等;2.以上数据按银行境内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计算,不包括境外关联行。计算外汇资产可扣除部分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外汇资产;计算人民币资产,应对其中的存放同业和拆放同业取结汇申请前四个季度末的平均数。营运资金和所有者权益不重复计算;人民币营运资金是指外国银行向境内分行拨付的人民币营运资金(含结汇后人民币营运资金);外汇营运资金是外国银行向境内分行拨付的外汇营运资金,以及境内法人银行以自有人民币购买并在外汇营运资金科目核算的资金。计算外汇所有者权益时应扣除未分配外汇利润,但未分配外汇利润为亏损的,不得扣除;3.新开办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或新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首次可申请将不超过10%的资本金进行本外币转换;
银行购买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发展外汇业务的,可依据实际需要申请,不受前述第1和3项条件限制;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本金币种有明确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不受前述第1和3项条件限制;
银行申请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业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受理的,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予以批准的,出具正式公文;不予批准的,做出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表(原件);
3.本外币转换金额的测算依据(原件);
4.相关交易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应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联系人:郭睿
咨询电话:0351-4922491
二、保险机构资本金(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结汇 需提交资料: 1.申请书;
2.结汇资金使用计划及其证明材料;
3.上年度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外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保险机构成立不足一年的,可提供近期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市保险机构未披露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可提供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4.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主要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外汇业务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
受理部门:外汇管理处 联 系 人:贺兴瑞 咨询电话:0351-492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