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的奖励办法_企业荣誉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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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的奖励办法
一、为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提高我区产品和品牌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促进全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名牌”是指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和广东省名牌产品。
三、对2004年前已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已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2004年开始,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和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进行奖励,一般两年进行一次。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企业多个商标(产品)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和广东省名牌产品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且不重复奖励。对复检后重新被认定为同级名牌产品(商标)的企业不再奖励。
六、已获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当年度不再享受《顺德市“质量兴市”考核办法》(顺府办发[2001]6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重奖10万元”的政策。
七、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按年度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书(文件),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顺德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由顺德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
八、对在企业争创名牌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有关部门,由区政府进行表彰。
九、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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