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主体移出流程_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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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和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主体移出工作流程

(试 行)

一、对于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企业申请移出的工作流程

1.由分局企监科统一受理。申请人在外网上进行补报年报公示后提出书面申请,企监科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对于完成2013、2014两个年度年报公示的申请人,企监科受理后移转属地工商所,同时打印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当场送达申请人;未进行13、14两个年度年报公示的申请人,告之申请人在外网进行补报后再提出移出申请;

2.工商所收到分局移转的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实地检查情况反馈分局企监科。工商所自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注册地开展实地检查,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及工商所意见填写反馈单(附件1),反馈分局企监科。

3.若是在检查过程中,申请人存在通过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工商所应整理好相关证据材料,并以此为依据上报分局企监科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其他违法线索的,依法立案查处。

4.分局企监科自收到工商所反馈情况后,符合移出条件的,应及时通过系统将申请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打印《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存在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监科应依据工商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再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对于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恢复正常状态的工作流程

1.由工商所统一受理。申请人提出纸质申请,工商所自收到申请后,通过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申请人是否已经完成2013、2014年度年报或年报公示。对于全部补报完成的申请人,工商所接收申请人纸质申请并做好记录;对于没有完成补报的申请人,工商所应要求申请人先通过外网进行补报后,再接收申请人纸质申请;

2.工商所要定时汇总申请恢复正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名单(附件2),并于每月10日、25日将电子名单反馈分局企监科邮箱和刘若涵邮箱,纸质版名单加盖工商所公章同时报送分局企监科;

3.分局企监科收到名单后,及时将名单通过市场网格系统进行录入,取消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的标注。附件1: 工商所反馈单

附件2:申请恢复正常状态的个体名单

企监科 2015.6.30 附件1::工商所反馈情况

XX工商所对

(企业名称)核查反馈情况(参考样式)企监科:

我所对辖区企业(注册号:)开展实地检查后,存在(1.无问题;2.未在注册地经营;3.其他问题:),已对该企业进行(1.责令改正;2.案件;3.其他:)。

我所意见对该户企业: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因存在(问题),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附件1-4)。

附件1:责令改正通知书 附件2:现场笔录 附件3:现场照片

附件4:列入异常名录审批表

工商所(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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