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管理一百问_森林资源管理全稿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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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管理一百问

二、森林资源管理

28.哪些采伐类型应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的范围?

答:本省境内的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含竹林)和林木(含竹)采伐,都应纳入森林采伐限额范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9.什么情况下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答:自然灾害或者征、占用林地等特殊情况需临时追加采伐限额的,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采伐。

30.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答:(1)制定和调整年森林采伐限额;(2)编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3)审批采伐作业设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4)对伐区进行监管、检查和验收;(5)监督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

31.集约经营材如何管理?

答:集约经营材是林业主管部门为加工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安排的专项采伐指标,要求定额采伐、定向培育、定点供应、定线运输,并严格控制在纤维板、刨花板、造纸范围内。

32.如何管理森林采伐限额指标?

答:(1)不得突破采伐限额。但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及本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2)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定年度森林采伐量指标;(3)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森林采伐指标,在逐级分解下达过程中,不得层层截留;(4)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突破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或委托国家林业局批准;(5)森林采伐限额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政资源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并负责对本辖区内非林业部门的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凡存在多部门管理森林采伐限额的,必须加以纠正。

33.如何分类管理森林采伐限额指标?

答:“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生态林和商品林两类管理:(1)各地要严格控制生态林采伐。商品材采伐则可在采伐限额内适度放活;(2)要优先安排人工林采伐限额,如不足可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严禁使用人工林采伐限额采伐天然林;

(3)要严格对抚育采伐限额的管理,严禁使用抚育间伐限额实施主伐。抚育间伐限额不足的,可以使用主伐或者其他采伐限额;(4)经省林业厅核实并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节约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允许其将节约的全部商品材限额以及农民自有材和烧材限额的一半结转到下年度的商品材限额使用。

34.如何加强阔叶林资源的采伐管理?

答:(1)天然阔叶林原则上不准再搞皆伐,对确需皆伐的,由地、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皆伐面积不准超过2公顷。对未经批准,擅自采伐的,或超越

职权批准采伐的,按滥伐林木论处;(2)京九铁路、浙赣铁路、320国道、105国道、316国道等主要交通沿线及风景名胜区的阔叶风景林禁止采伐;(3)自然保护区内的阔叶林禁止采伐;(4)各种古树、名木、母树禁止采伐;(5)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平地150米以内,河流源头及两岸第一层主山脊以内水源涵养林禁止皆伐,对抚育伐、更新伐(渐伐)强度最大不得超过15%;(6)禁止主伐12公分以下的阔叶中幼林;(7)在天然残次林迹地上禁止炼山、全垦整地。

35.对阔叶树的采伐利用作何规定?

答:除利用采伐剩余物外,严禁烧木炭、生产活性炭和砍阔叶树生产木片,严禁砍伐杂木棍。

36.如何管理自用材、烧材等非商品性的林木资源消耗?

答:(1)集体林权单位和农村居民建房、添制或者修理农具、家具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自用材的采伐,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自用材计划指标内安排;(2)严格控制生产商品木炭。生产商品木炭所耗林木抵商品材指标;(3)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控制薪材消耗,制定薪柴管理办法,限期关闭以木材为燃料的砖瓦窑及其他副业炉灶。

37.对采伐剩余物的利用如何处理?

答:采伐林木过程中所产生的可利用枝桠、梢头等采伐剩余物,应当充分综合利用。采伐剩余物视树种加工取材,单位蓄积比例不一,一般平均取7%左右。采伐剩余物的利用指标,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进行核定,不列抵采伐限额。

38.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如何监督检查?

答:(1)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实行分级负责,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要主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对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建立健全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定期统计报告和通报制度。各省林业主管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要将上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森林采伐量指标执行情况和林木采伐管理情况的检查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对重点采伐单位的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和重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木材来源进行审计和追踪审计,并将检查或审计结果书面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对全国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全国。

39.擅自进行年森林采伐限额5年总量控制和年度间调剂的,如何处理?

答: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年森林采伐限额5年总量控制和年度间调剂的,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相应扣减超森林采伐限额单位的下年度采伐量指标或采取宏观措施予以调控。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0.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期间如何确定:

答: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每年从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其有效使用期限不得跨年度。

41.如何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

答:(1)发证机关(含被委托发证单位)要依法严格审核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以及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2)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部门及发证人员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3)发证机关要确定专人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4)发证机关要建立健全林木采伐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台帐制度,并逐级汇总、定期上报核发情况。

42.加工剩余物如何处理?

答:加工剩余物是指原木制材后的边角料等剩余物。加工单位利用剩余物加工细木工板等产品之前,必须先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林政、木材检查站和森防站等部门到现场进行核算后,再由林业局林政科向加工单位下达加工剩余物指标才能加工利用。其产品出口要有林政部门的抄告单作为凭证,有木材检查站出具的放行证和森防站出具的检疫证才能放行。

43.如何做到凭证采伐、强化林木源头管理?

答:(1)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要求(包括采伐地点、面积、蓄积、树种、采伐方式、强度、定伐根林地清理等方面)作业;(2)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直到纠正为止;(3)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的源头管理。做到伐前设计,伐中监督,伐后验收等;(4)要进一步完善烧材管理,大力推广“改燃节柴”、“改灶节柴”。

44.火烧山是否可以任意采伐?

答:不可以。因森林火灾而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的乔木,应纳入限额。如采伐数额很大,甚至超出当地限额,作为特殊情况,按程序上报处理。在火烧山上采伐木材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一是要有森林防火部门的火灾认定。包括火灾面积、过火面积、森林损失面积等;二是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林业设计部门的采伐作业设计;三是要有林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45.农民房前屋后的林木是否可任意采伐?

答:农民房前屋后的林木暂时未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一般情况下能够自主采伐,但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经过林业部门批准。一是采伐林木数额较大,二是要采伐的林木是珍贵树木。被林业部门认定为古树的不能采伐。

46.在哪些情况下,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2)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47.伐区采伐结束后,如何验收?

答:伐区采伐结束后,应依据《森林采伐更新规程》和采伐许可证内容及伐区质量检查标准,对实施采伐的地点范围、采伐方式、强度、伐蔸高度、保留树种株数及林地清理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者发给伐区验收合格证。

48.对采伐森林或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没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如何处罚?答:采伐森林或者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停发其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拒不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行政处分对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处分对象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49.从林区如何运出木材?

答:必须在当地凭采伐证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和检疫证,并且“两证”自木材运出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

50.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2)检疫证明;(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51.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有何规定?

答:(1)具有与其经营木材数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其中自有资金应占总额的50%以上;(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5)有利于保护林木资源,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年森林采伐限额或木材生产“一本帐”的规定,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数量及其经营(加工)的规模。

52.市、县对新建、扩建以林木资源为原料的企业审批权限?

答:年用料木材在五百立方米以下,毛竹五万根以下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年用料木材在五百立方米以上(含五百立方米)、毛竹五万根以上(含五万根)的,由设区市以上(含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53.如何做到凭证经营加工,强化木材经营加工管理?

答:(1)各地林业、工商等部门要紧密配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木材市场的监督管理;(2)林业主管部门要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木材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对管理无序、乱收乱购、无证运输木材严重的木材市场要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无效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无计划或超计划收购,无证运输木材严重,无证无照经营加工的单位要依法查处。

54.违规经营、收购、加工木材如何处罚?

答: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加工)木材的,或者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以及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60.采集、利用野生植物(大苗)应办什么手续?

答: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采集理由,经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集证,方可按规定采集,需要采集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采集证。

62.涉林案件的技术鉴定资格如何确定?

答:有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或者持有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林业技术鉴定资格证书的人员,具有森林案件的技术鉴定资格;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或持

有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颁发的森林火灾鉴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具有森林火灾案件的技术鉴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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