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金结汇流程及违规处罚_资本金结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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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汇管制角度看招引外资困难
伴随我省对各地市一年一度注册外资额度完成情况考核的到来,外资引进难屡屡成为各地市对外经济工作的瓶颈。分析其中原因,除国际投资大环境影响和各地市招引外资力度差异外,我境外资本金结汇支付手续复杂、罚规严苛,外资独资企业前期资本运作屡陷窘境,也是不可忽略的制约因素之一。
据了解,外资独资项目境外资本要在我境内合法使用,必须经由以下环节:
一、验 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到位后,首先需注册验资,未验资的资本金不可使用。
二、结 汇:首次结汇须提供(1)业务登记凭证、(2)结汇申请、(3)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命令函、(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组织机构代码证、(6)验资报告书、(7)相关合同等资料。第二次结汇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须提供(8)上次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清单、(9)上一次结汇明细以及(10)上次结汇的发票及真伪核查记录和(11)银行交易回单。
三、支 付:如资本金帐户开户行与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为同一银行,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须在当天以电汇或者反存形式汇出,不建议企业从网银汇出,若不为同一银行,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最迟在第二天汇出。
四、备用金:外商投资企业备用金结汇单笔不超过5万美元,每月累计不超过10万美元,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需要以现金方式取出,不得以转账形式转出,第一笔备用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需全部用完后才能进行第二笔备用金结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相关处罚条例如下:
第41条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44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46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49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以上外汇管制内容,投资方不愿采取外资独资,多采用合资或内资方式,加上时差等客观因素影响,外资独资企业在金融结汇限制方面屡屡遭遇结汇和支付尴尬。
(信息小组
刘厚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