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_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网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网”。

征求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

监理平行检测若干规定》等6

作者:发表时间:2012-10-16 查看次数:1513

 关于征求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若干规定》等6个文件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检测质量和检测水平,规范检测机构和检测从业人员的检测行为,保障本市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我委起草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若干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中使用唯一性识别标识的通知》、《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与能力评估办法》等6个文件。为了进一步提高文件的质量,提高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操作性,现将以上草案予以公布,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31日前按如下地址邮寄或发送:

邮寄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506室郝飞(收)

邮政编码:200003

电子邮件地址:hongye0802@hotmail.com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O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督检测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督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对建筑材料和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本区域或者本专业建设工程监督检测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监督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应当使用检测信息系统。

第五条 禁止委托与被抽检工程有利害关系的检测单位实施监督检测。

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当制订年度监督检测计划。内容包括抽检项目、抽检数量、日程安排等内容,以及抽样费、检测费、咨询费、样品管理费等费用预算。

第七条 监督机构对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不得低于上年度建设工程检测总量的5%。

第八条 在工程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分别进行监督检测,混凝土强度的监督检测不少于1个构件。

第九条 监督机构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选取检测机构和抽样机构,同一类别检测项目,选取的监督检测检测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承担监督检测的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因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违法行为两年内被行政处罚的;

(二)相关检测项目连续两年内行业比对的结果未出现“不满意”。

第十条 检测单位(检测机构、抽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监督检测业务委托:

(一)不再符合承担监督检测的检测单位条件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列入入围名单的;

(三)行业比对不满意或盲样考核、工程现场重复性检测等动态考核不满意的;

(四)在监督检测中出现较大失误,影响对建筑材料和工程结构质量评价的;

(五)检测标准或检测方法选用有错误的;

(六)与被抽检单位有串通行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七)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的;

(八)被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建筑材料监督抽检工作应当遵守“盲样检测、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汇总”的原则,同一工程的抽样单位与检测单位不应当为同一单位。

第十二条 工程监督机构可组织抽样单位抽取建材样品,建材抽样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取得监督检测抽样员证书的人员实施。

工程现场监督检测的持证检测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

工程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聘请相关检测技术专家参与监督检测。技术专家应当与被抽检工程无利益关系,且其所在单位未对该工程实施过检测。

第十三条 实施建材监督检测抽样时,被检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到场,对所抽样品进行确认;抽样单位应对所抽样品的生产企业进行确认。

工程实体检测抽检部位应当由监督人员及检测单位共同在图纸上随机抽取,并经被抽检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确认。

第十四条 现场检测时应当留取检测时的影像资料,监督人员、监理单位应当对整个检测过程进行见证,并在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 工程监督机构可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作好监督抽样信息输入、盲样标识、样品运输、样品保管和发放等样品管理工作,接触样品信息的有关人员不得泄漏与样品有关的信息。

中介机构与抽样单位或检测单位不应当是同一单位,且与被抽检单位无利益关系。

第十六条 承担监督检测的检测单位负责监督检测样品的核查、接收、检测、数据输入、检测报告的上报。检测样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签收:

(一)由于样品破损、抽样量不足而造成检测无法进行的;

(二)抽样记录填写不清或内容不符的;

(三)样品标识不完整的。

第十七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规定储存检测样品,根据领样单中注明的要求进行检测并通过监督抽样检测平台出具检测报告,样品检测完毕后应当至少保留一个月,第十八条 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完成三日内向委托其检测的工程监督机构提交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应当在完成检测后的24小时内报告委托其检测的工程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实验室检测时应当留取视频监控录像,视频应当能清晰地记录样品信息及检测数据,确保对整个检测过程进行追溯。

第二十条 工程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测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监督抽检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不得另行收取。因监督检测不合格导致扩大检测的,检测费用由被抽检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被抽检单位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无异议的,以工程验收以监督检测抽检结论为准。被抽检单位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测的工程监督机构提出,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工程监督机构应当从检测留样、检测用测量设备、环境条件、检测方法、影像资料、检测记录等方面进行调查,并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被抽检单位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监督检测参与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监督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督检测参与各方的执法检查,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者,依法予以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的若干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进一步发挥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作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将监理单位开展平行检测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监理平行检测计划,明确实施平行检测的具体检测范围、检测项目和检测数量。

平行检测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针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项目实施。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包括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围护节能、设备安装等相关建筑材料和现场实体的检测。

二、监理平行检测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保障性住宅工程监理平行检测数量不低于规范要求检测数量的30%;

2、除保障性住宅以外的房屋和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监理平行检测数量不低于规范要求检测数量的20%。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监理平行检测的费用。

三、监理平行检测不得少于三个阶段:

1、在见证取样阶段,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建材样品实施监理平行检测;

2、在建筑材料使用过程中,监理单位对后续进场的产品,发现外观质量差劣、对产品质量有疑义时,应当抽取一定比例的样品实施随机或定向的平行检测;

3、在混凝土浇筑完成达到28d龄期,并达到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后,监理单位应当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的混凝土实体强度实施非破损检测,检测的构件数量不低于同条件养护试块组数的30%,并不少于3个构件。

四、监理平行检测试样的抽取、制作,以及工程实体检测部位的选取,应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试样抽取、制作时,应有监理单位对检测试样张贴或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

监理平行检测的取样和制样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试样试件信息应经施工单位确认。

五、开展平行检测的检测机构的资质和能力不得低于原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的资质和能力,且未对该工程实施过检测。

承担监理平行检测的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六、监理平行检测合同应当按规定备案,并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监理单位平行检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七、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结论与监理平行检测结论不相符的,以监理平行检测结论为准,对监理平行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异议方可以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申请监督检测。

八、监理平行检测报告由监理单位作为监理工作资料归档。

九、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应组织市检测行业协会对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履职能力、诚信程度和服务质量等情况实施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监理平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规定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关于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中使用唯一性识别标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检测办法》”),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启用唯一性识别标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送检的检测样品应当使用唯一性识别标识,检测单位应当在读取唯一性识别标识信息并核实后接收样品。

二、检测样品的唯一性识别标识由施工单位向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检测协会)办理,并将唯一性识别标识交给见证单位保存和使用,双方应按规定填写《唯一性标识申领及交接登记表》,并与唯一性识别标识一起保存在工程施工现场。

唯一性识别标识的样式、张贴和嵌入要求、办理程序和检测样品管理系统具体的使用方法由市检测协会制定并公布。

三、见证人员应持见证人员有效证书到市检测协会申请领取检测样品管理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每名见证人员只能登录一个授权的工程项目,见证工作完成后,凭建设单位确认意见核销。

四、唯一性识别标识是样品制作的组成部分,其工本费纳入样品制作费。

五、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检测办法》的相关规定。各级监督机构应加强唯一性识别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二O一二年九月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和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的检测人员,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检测见证人员、施工单位的检测试样取样人员。

检测专业技术人员须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检测活动。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检测协会)负责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由市检测协会组织的检测技术考试:

(一)年满18周岁、不满65周岁;

(二)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未被撤销相关证书。

第五条 检测技术考试分理论和操作两个科目的项目,考试成绩采取滚动管理的方式,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在连续两次考试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第六条 通过检测技术考试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市检测协会申领相应证书:

(一)检测人员受聘于一个检测机构或企业内部试验室,见证人员受聘于一个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取样人员受聘于一个施工单位;

(二)无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情形。

第七条 证书有效期为3年。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协会申请延续,证书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

证书延续除了符合初次申领证书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二)脱离检测相关岗位未连续超过一年;

(三)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情形。

检测人员若脱离检测岗位连续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的,申请延续除须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外,还应通过相应项目的操作考试;若脱离检测岗位连续超过三年的,应重新通过检测技术考试。

第八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变更从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延续原有效期。

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两次从业单位。

第九条 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证书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或停止开展检测活动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相应资质证书的;

(三)检测机构被撤销评估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证书失效的情形。

第十条 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证书,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领证书:

(一)在检测技术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或继续教育证明的。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在证书第二个有效期起,每个有效期内每个检测项目应当参加由市检测协会组织的相关继续教育课时不得少于24学时,但每个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总课时不超过120学时。

检测人员应当参加新标准的继续教育。检测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后,遇新标准出台,还应当根据市检测协会的安排参加新标准的继续教育。

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相应项目的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 见证人员、取样人员每个有效期内应参加由市检测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课时不少于24学时。

第十三条 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以下活动可以折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检测行业协会聘任的教育培训授课人,可按授课学时折算相关检测项目的学时;

(二)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承担市级以上课题研究,每项可确认相关检测项目16个学时。

第十四条 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在检测活动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撤销其证书,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申领证书;情节严重的,终生不再受理其申领证书。

第十五条 证书失效、被有限期撤销,或者不予申领、延期、变更的,在重新具备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市检测协会应建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诚信档案,记录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考试成绩、证书申领、延期、变更、继续教育、弄虚作假获取证书、检测行为中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被处罚信息等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信息。

第十七条 对于市检测协会的考核管理工作有异议的,有关人员可以向市建设交通委申诉,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加强对市检测协会考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和检测能力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检测能力评估论证工作,提高检测机构为建设工程质量提供技术保障的实际能力,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DG/TJ08-2042,以下简称“检测管理规程”)等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以下简称市检测协会),具体实施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和检测能力评估论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以下简称“现场核实”)是指对申请建设工程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进行的现场检查核实。

本办法所称检测能力评估论证是指对申请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能力的评估论证。

第二章 现场核实内容

第四条 现场核实应当对检测工作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检测环境条件控制、仪器设备配置和运行状况、检测人员实际操控能力、检测工作的符合性、检测信息系统应用等六个方面进行检查。

第五条 检测工作质量保障体系运行有效性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一)具备覆盖申请资质项目的完整、有效的质量保障体系文件;

(二)正常开展质量活动,并有完整的活动过程记录;

(三)根据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变化及时修订相关体系文件;

(四)各类质量文件执行正常;

(五)按《检测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做好检测档案的归档管理。

第六条 检测环境条件控制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一)符合《检测管理规程》中对“实验室设施环境”的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检测环境条件的要求;

(二)具备对检测环境条件的实际调控能力,以及对实验条件突发变化时的应变能力;

(三)建立实验室环境设施的防火、防化、防爆、防污染、防辐射等安全保障体系,以及工程检测现场的技术和安全保障能力。

第七条 仪器设备配置和运行状况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一)具备相应检测项目技术标准中所需的所有主控设备和配套设备、配件等,并且满足相应精度和规格要求(见附件一);

(二)符合相应计量法规对仪器设备检定和校准的要求,并且满足《检测管理规程》中对“测量设备”的管理规定,保证量值溯源;

(三)具备判定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报告有效性和适用范围的能力;

(四)建立完善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使用和管理控制程序;

(五)专人专岗持续有效地对实验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六)每套仪器设备在日常检测工作中应当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第八条 检测人员实际操控能力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一)检测机构中从事相应项目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应当是经市检测协会考核合格的、取得有效证书的本单位在职人员。

(二)检测人员中应按照资质条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个检测项目岗位应设置对口专业技术人员,并且具备必要的保障人数(见附件二);

(三)配置符合《检测管理规程》中对“人员要求及岗位职责”要求的各类检测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岗位应由经过管理岗位统一考核合格的、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四)检测人员在每个对应项目岗位上应当具有熟练的操作技能,及对相应技术标准的理解和执行能力,并且在各自岗位上各司其职、规范操作。

第九条 检测工作的符合性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一)应当具备按照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开展检测工作的必要条件;

(二)符合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对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的检测项目能力符合本市组织的检测能力比对试验结果的要求;

(四)现场的检测合同、样品委托与收取、内部流转单、检测计划与方案、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相关检测资料及资料中反映的信息应当完整,检测结果可以追溯;

(五)严格执行有效技术标准,规范运用检测方法,准确出具检测结果。

第十条 检测信息系统应用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一)按照《检测管理规程》中的有关要求建立计算机局域网,并纳入本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

(二)满足按照检测信息系统设定的控制方法进行检测的条件;

(三)具有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实施检测,并出具统一的防伪检测报告的过程控制措施;

(四)能够通过检测信息系统进行检测合同登记,以及录入唯一性识别标识中的检测样品信息,并且确保检测数据及时上传。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进行资质增项、资质延期以及迁址等,应当经过市检测协会的现场核实。

第三章 现场核实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检测资质受理部门向市检测协会发出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通知,市检测协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实工作。

第十三条 市检测协会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系统核实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诚信记录及技术证书等信息,以确定证书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对提交资料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市检测协会组织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和评审人员组成的现场核实评审组,提前2天通知被核实检测机构,并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五条 评审组现场核实的工作流程:

(一)评审组长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填写核实记录、完成现场评审报告;

(二)按照规定全面考核申请机构的实际操作和控制能力,以及实施效果的符合性和持续能力;

(三)检测能力评审覆盖所有检测项目及参数,现场考核按检测工作程序实际操作检测项目,数量不少于申报项目或参数的80%;

(四)现场评审过程中,申请机构不符合要求时,评审组长负责开具不符合项报告,并经检测机构负责人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现场核实工作完成后,市检测协会根据评审资料负责完成现场核实报告,并报检测资质受理部门。

第十七条 现场核实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3个月内不再受理资质申请。

第四章 检测能力评估论证

第十八条 市检测协会应当及时制定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检测项目的应用技术指南。

第十九条 申请检测能力评估论证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指南要求向市检测协会提交申请资料。市检测协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能力评估论证工作。

第二十条 检测能力评估论证包括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核两方面内容。

资料审核应当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人员、设备、技术保证、技术能力证明等资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现场核实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相应要求外,还应当进行现场技术论证。

第二十一条 检测能力评估论证工作完成后,市检测协会根据评估资料负责完成检测能力评估论证结果报告,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评估证书;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3个月内不再接受同项目申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交通委投诉。

第二十三条 市检测协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明确相关工作纪律和工作规范,正确履行对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检测能力评估论证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加强对市检测协会关于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和检测能力评估论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点击次数:312【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法规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颁布日期】1997年12月1......

常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常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加快质监报监审批速度,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

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0902【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113号 【发布日期】2001-12-28 【生效日期】2002-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市建设工......

QHSE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xxxxxxx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QHSE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总则为规范公司QHSE监督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范围:本办法适......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网 建设工程 管理办法 上海市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网 建设工程 管理办法 上海市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