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材料)_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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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确保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 005]3号J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农[2 0 05】1 8 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税部门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及标准:

(一)对原煤开采企业按原煤销售数量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每销售1吨原煤征收0.7元。

(二)对铁矿石开采企业按矿石销售数量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每销售1吨铁矿石征收2元。

(三)对天然气、石油和其他资源型矿产(其他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开采企业按销售数量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其应纳资源税的3 0%。’以上的销售数量均包括企业销售的矿产品数量、移送使用数量和企业自用数量。

第三条 开设银行帐户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水利建设基金。以现金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暂使用税收完税证征收,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解缴入库。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级次为自治区级收入,征收时应缴入“地方性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款级科目中的“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项目。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按月申报缴纳,使用资源税申报表,在征收资源税时同时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按照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将列入年度考核范围进行考核,对征收不足形成欠费的单位按比例扣分。

第六条 自治区地税局每年按照5%的比例向财政部门申请征收经费,全部作为基层征收局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经费。但是考虑到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的难易程度和地区的差异,自治区地税局和盟市地税局在拨付征收经费时,可各掌握1%的征收经费进 行统筹安排。

第七条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经费的支出范围,应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过程中发生的征收宣传辅导费,征管人员的学习培训。费,有关征管的办公费,专项检查费及表彰奖励等支出。

第八条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经费应专款专用,每年由水利建设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由各级财装部门下拨。征收经费下拨和使用时,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下拨和使用的明细,经分管业务的局长同意后下拨和使用。区局将对征收经费的使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不按规定范围使用和不能足额下拔基层征收局的,区局将扣减下一年度的征收 经费。第九条本办法从2 0 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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