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改革与公共财政发展_公共财政与公共预算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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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改革与公共财政发展——美国预算制度及相关立法 许云霄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财政学系

论文摘要:本文界定了美国联邦预算法的范围,回顾了美国联邦预算法发展的历史经历,并总结了其发展过程中的一些基本规律和特征。美国宪法建立了制定、执行和解释预算法案的基本政府构造和制度(国会、行政和法院三权分立),为很多后来颁布的预算法案提供了基础。美国联邦政府预算包括预算编制、预算审批和预算执行,这三个阶段分别涉及到不同的预算法案,复杂多变的预算法案是为解决各方权利分配以及如何制衡,以使公共财政资金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使用。关键词:预算法预算改革

政府预算作为政府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组织和规范财政分配活动的重要工具,在现代社会,它不仅对政府的活动范围和行为有重要影响,也是政府调节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预算是公共管理的核心。政府预算管理面对的就是公共资源“获取和使用”的问题。获取和使用公共资源正是政府区别于非政府的基本特征,也是政府开展活动、履行职责、实践使命的前提和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政府预算管理构成了现代公共管理的核心和关键。没有良好的政府预算管理,就不可能有良好的公共管理。政府预算管理的法治化进程是政府预算管理水平提高的重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4年3月22日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到现在已经有16年了,其修订工作于2004年3月22日正式启动。因此,在认清我国预算存在的问题和预算改革的环境的同时,广泛借鉴国际经验对于我们的改革是十分重要的。

一、美国预算法的作用范围 美国政府的预算书包括好几册,其中首先表明总统应根据资金需求的轻重缓急,对财政收入的分配提出建议。1921年《预算和会计法案》的规定,预算主要关注于预算年度,在中期财政框架的概念下,预算也包括预算年度后至少四年的内容以反映预算的长期影响。通常在每年的春季,也就是在总统向国会递交预算前至少9个月,即在财政年度开始前至少18个月,总统通过建立总的预算和财政政策指导方针来开始预算规划过程,基于这些指导方针,为了指导他们的预算提议的编制 [并与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MB)第A-11号通知“预算估计的编制和递交”一致],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和联邦政府机构开始协商,为政府机构和他们管理的项目建立该财政年度和随后四年的具体政策方向和计划水平。在预算的编制中,总统、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主任和总统行政办公室的其他官员频繁的就政策决定方面的问题不断地和其他政府机构的领导(如部长们)交换信息、建议和评估。在秋季刚开始时,政府机构向管理与预算办公室递交他们的预算申请,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的预算分析家对它们进行评议并确定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官员需要和政府机构进行讨论的问题。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和政府机构能自己解决一些问题,剩下的问题则需要总统和白宫政务官员的介入。这个决策制定过程将在10月末结束。那时,预算制定进入了最后阶段,即预算细节数据的不断补充和预算文件的编制。规范总统预算的法律指定总统应该在1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和2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间向国会递交10月1日开始的下个财政年度的预算。预算按惯例将于2月第一个星期一递交到国会,在下个财政年度开始前给国会八个月的时间审议预算。

国会考虑、批准、修改或者干脆不同意总统的预算提议。国会可以改变融资水平,删除项目或者增加总统没有提议的项目。国会在接到总统预算后不久就开始其预算审议工作。按照1974年《国会预算法案》建立的程序,国会要在完成对个别拨款的审批前决定预算总数。1974年法案要求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常设专务委员会每年就其权限内的事务向预算委员会建议预算水平和报告立法规划。预算委员会提出共同预算决议。这个预算决议决定预算授权和收支水平的总量和它们在不同职能分类中的比例、预算赤字或盈余水平,和债务规模。国会预算时间表要求整个国会在每年的4月15日之前完成预算决议。因为共同决议不是法律,它不需要总统的批准,但是,在准备预算决议的过程中,国会会考虑总统的意见,那是因为与国会的预算分配配套的立法需要总统的正式批准。一旦国会正式批准了预算决议,它就将注意力转向颁布拨款法案和授权法案。拨款法案开始时由众议院发起。他们为大多的联邦项目提供预算授权。两院中的拨款委员会有年度拨款的权力,这两个委员会各分成多个子委员会后,各个子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并评价其权限下各个政府机构准备的预算申请材料。然后众议院把通过的议案递交到参议院,在那里也会有一个类似的评议过程。如果参议院在议案的某些细节问题上和众议院产生了分歧,(这样的事经常发生)这两个机构会组成一个包含两个机构代表的协调委员会来协调差异。协调委员会修改议案后把它送回两院要求批准。修改后的议案先后在众议院和参议院被通过后,国会将其递送到总统那里要求批准或者面临否决。总统只能批准或否决整个法案,而不能只批准或否决其中的一部分。

二、美国预算法的历史沿革及重大联邦预算法

根据国会和总统在政府预算管理中扮演的角色的不同,我们将美国预算法的历史沿革,即美国政府预算管理的法治化进程,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国会主导的阶段(1791年-1921年)美国宪法的奠基者把财权交给了国会,但是没有为联邦政府建立起一个配套的预算体系。在联邦预算的前130年里,联邦政府基本上利用了宪法建立起来的基本政府组织和职能。因此,在这一阶段,基于宪法的框架,国会在政府预算管理起主导作用。

美国宪法建立了一个总的组织框架,这将直接影响到政府预算。这个框架主要包括:(1)共和制,即政府的所有权利最终来自于人民;(2)联邦制,即联邦政府和各州都有自己的宪法和独立的财政体系;(3)“三权鼎立”,即国会有立法权,总统有行政权,最高法院有司法权;(4)总统制,即作为行政首脑的总统有固定任期,并有独立的选举产生;(5)两院制,即国会由两个议院组成,众议院席位按照人口规模在各州之间进行分配,参议院每州有两个席位。

Studenski 和 Kroo这样论述到:“宪法赋予了联邦政府几乎无限的财政权力。从最开始,联邦政府就被赋予比州政府更多的财政优势,任何一种税收,不论其是否被用于各个州,联邦政府都可以利用,而关税则为联邦政府专有。对公共土地的唯一和无限支配权是联邦政府的另一项重要的财政优势。联邦支出局限于国会对“社会总利益”的定义,但联邦政府的借债权力却是无限的。”尽管宪法中没有包括“预算”这样的字眼,但对于联邦政府的收入和支出都给出了相关条款,这对于预算是相当重要的。为了理清宪法对美国古典预算的贡献,我们将在下文中选择性地对与预算相关的宪法条款进行简单的介绍:首先,在宪法中与预算直接相关的即为拨款条款。“除了按照法律的规定拨款之外,不得自国库中提出任何款项”,按照拨款条款,国会拥有拨款的权利,通过拨款法案配置财政资源的办法给了国会首位的权利,独立的行政授权就不存在了,是对行政部门支付权限的一个限制。通过拨款条款,国会保留的权利成为“最完整和最有效的武器”,因为国会赋予其他任何部门机构的权利都受到国会财政资金的有效控制,同时,国会拥有解释拨款条款的广泛权力,国会还可以通过拨款法案来修改、延缓和撤销各种法律的规定。其次,除了拨款条款,较重要的是账目和报告条款。根据Fisher和Devins的《民主宪法》:“账目和报告条款规定所有公共资金收支的常规账目和报告应该被不时地公开”,账目和报告条款是联邦政府揭露秘密开支的宪法基础。最后,与预算交相关的为起源条款。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对其进行了大量的解释:“众议院不能单独拒绝,但能单独提出维持政府所须的拨款。简言之,他们掌握着国库,国库是一个强大而有力的工具;我们看到,在英国的宪法史上,借助这个工具,一个地位低下,处于襁褓之中的人民代议制逐渐扩大了它的活动范围和重要作用,就它自己的愿望而言,终于削弱了政府其他部门的一切过大的特权。事实上,这种掌握国库的权力可以被认为是最完善和有效的武器,任何宪法利用这种武器,就能把人民的直接代表武装起来,纠正一切偏差,实行一切正当有益的措施。”从上面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到,宪法虽然没有直接的“预算”条款,但却为政府预算管理提供了清晰框架和理念,赋予了国会在这一阶段的主导权利,并体现了要求政府对民众的责任和透明的理念。一旦宪法中的拨款条款付诸实践,行政是否按照国会同意的拨款进行的论战就爆发了,直到1870年国会通过总理法来禁止超支。这个规定在1905年3月3号在总超支拨款法案的第四部分中得到了扩展,又在1906年2月法案的紧急超支法案中得到了修改。所谓超支,即当实际支出超过了拨款的数目。从超支的定义本身来看,我们无从判断是实际支出太多还是拨款数目太小,对应地,责任相应地落在行政部门和国会。由于《宪法》中的拨款条款并没有论述拨款数额的具体程度,这也成了国会和行政争论的焦点:为了控制行政,国会倾向于更加具体;为了保留一定的行为自由度,行政倾向于减少具体性增加一般性。在一种极端的情况下,可以想象得到但通常不这样做的是,国会编制一个总拨款来覆盖整个美国政府一个财政年度内的所有工作。在另一个极端,可以想象但不可操作的是,国会把整个拨款详细地分开并把它们分配给无数的部分,办公室,项目和行动。实践中,拨款的具体程度是在国会和行政的权力争执取得的平衡而决定。为了解决这些问题,1870年的《反超支法案》应运而生。1870年的《反超支法案》并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经过了几个早期版本:在1809年法案中,国会允许拨款间的转移。1869年,莫利(Morrill)参议员提出了一个修改1809年法案的修正案,其中这样论述:“整个法案或部分法案授权了这样的转移,均同时被撤消。”特郎布(Trumbull)参议员附和说:“为了一个目的的拨款不能被运用于该目的外的其他目的。”这些论述都包括在国会1868年2月12日通过的法案中。1868年法案的目的在于终结两种滥用:当前拨款的混合和将拨款盈余转移用于其他目的。在1868年2月28日,众议院通过一个保护公共资金的法案,但是该法案在参议院的委员会没有被通过。不过其作为众议院相信参议院对反超支法的修改的见证仍然具有历史意义:第一部分规定整个法案或部分法案授权总统或任何部门的部长将该部门的明确分支的拨款资金转移到相同部门的其他分支上,撤消之。第二部分规定,无论什么时候,通过出售属于美国政府任何部门的财产,或美国政府任何部门的应得报酬,或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得到的资金和有价证券都应该在该部门或者官员的控制下,除非法律允许的拨款外,不能被花费。第三部分规定,涉及公共资金支出的任何官员,专员或政府人员,在支出或授权公共资金的支付或授权上,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若超出了法律拨款,将受到本法律规定的处罚,另外,这些官员,委员会和政府人员也要为未经被授权之行为而受伤的人负责。第四部分规定,任何人,只要违反这个法案的任何规定,或者违反规定公共资金或其他公共财产的转移,支出或者部署的法律,若法律未指明其他的处罚,将受到处罚。在1870年2月24日,众议院拨款委员会的主席,马萨诸塞州的亨利·道斯(Henry L.Dawes),把下面的章节加到1871年立法、行政和司法拨款法案中:除拨款法案另行规定外,任何时候,拨给任何部门,机构,目的的资金,在拨款法案通过的财政年度完结一年后仍然没有被使用的,支出拨款负责人有责任把情况通知给财政部长,财政部长应立即把上述未用拨款收回存进财政部盈余基金。所有这些金额都将交还给财政部,无论其是否是预备付给登记在财政部的任何账目中,或者被放置在其他任何账目上,或在其他的部门,机构,官员的控制中(Wilmerding,第125页)。保持在财政部账簿上的经费结余,在法律拨款的日期两年后,若没有从账簿中去掉,财政部长应该将该数目报告给负责决定付账的财政部审计员。审计员将检查其办公室的账本来给部长证明这样的结余是否应该在其办公室的未决账目之内。如果显示该结余没有被要求必须用于这个目的,则部长可以把这样的结余放在他的授权下,而不管财产部门的首长是否将其划入国库中。但公共债务的本金和利息支付,或国会给予很长期限的拨款不能为此处理(Wilmerding,第126-127页)。除上述两项规定外,1870年法案还包括一节:禁止任何部门,在任何一个财政年度内支出超过该年拨款的任何数额,或在拨款之外签订涉及到政府将来可能支付资金的契约(Wilmerding,第128页)。1872年法案对1870年的法案进行了补充,要求“所有的旧材料,没收财产和其他公共财产的出售收益,除少数特殊情况外,都将划入国库(Wilmerding,第128页)。参议员柏顿(Burton)把强制性超支视为国会对拨款控制崩溃的导火线,他在1904年发言反对这些现象。一年后,众议院拨款委员会主席提出如下建议来修改支出法案:“政府的任何部门,在任何的财政年度,不能支出超过该年度的国会拨款的任何数额,或者在拨款之外的契约中涉及到政府将来的资金支出。除非这些契约和债务被法律授权。除涉及生命安全和财产保护的紧急事故外,任何官员或雇员不能接受法律授权以外的为政府和雇员个人提供的任何非官方服务。为了偶然支出或者其他普通目的的所有拨款,除了为了满足法律授权的契约债务,或者为了法律要求或授权可以没有拨款数目外,应该在每年开始前,被按照月份或者其他的分配方式进行以防止超支,或者要通过附加拨款来完成该财政年度的服务。除了特殊情况下被部门首脑或其他政府机构中对资金有控制权的人的书面命令修改或者放弃,所有这些分配应该坚持。但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参议院和众议院的预防拨款。这些免除和修改,和他们的原因一起,将被通报到国会从而与估计的附加拨款的数目相联系。违反这条规定的任何个人应该立即被解雇,而且被处以不低于100美圆的罚款和不低于一个月的监禁”(Wilmdering,第144-145页)。1905反超支法令被广泛的绕开了,以至于1906年超支拨款的申请数目和1905年一样多。作为回应,国会决定禁止分配的免除和修改,“除了一些非常紧急或不寻常的,在制定这些分配时没有办法预期的情况发生外,所有的分配都应该被坚持,不应该被免除和修改。”(Wilmerding,第147页)新的反超支法案成为:“政府的行政部门和其他任何部门,在任何的财政年度,不能支出超过该年度的国会拨款的任何数额,或者在拨款之外的契约中涉及到政府将来的资金支出。除非这些契约和债务被法律授权。除涉及生命安全和财产保护的紧急事故外,任何官员或部门不能接受法律授权以外的为政府和雇员个人提供的任何非官方服务。为了偶然支出或者其他普通目的的所有拨款,除了为了满足法律授权的契约债务,或者为了法律要求或授权可以没有拨款数目外,应该在每年开始前,被按照月份或者其他的分配方式进行以防止超支,或者要附加拨款来完成该财政年度的服务。除了一些非常紧急或不寻常的,在制定这些分配时没有办法预期的情况发生外,所有的分配都应该被坚持,不应该被免除和修改。但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参议院和众议院的预防拨款。而所有这些分配应该被坚持除了特殊情况被部门首脑或其他政府机构对资金有控制权的人的书面命令免除或者修改。这些免除和修改,和他们的原因一起,将被通报到国会从而与估计的附加拨款的数目相联系。违反这条规定的任何个人应该立即被解雇,而且被处以不低于100美圆的罚款和不低于一个月的监禁(Wilmerding,第147-148页)。

2、总统主导的阶段(1921年-1874年)

在第一届财政部长汉密尔顿对财政政策和程序拨款的短暂主宰后,1797年,国会在众议院中成立了筹资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重要责任是准备收入和拨款措施。参议院在1816年成立了财政委员会,这两个委员会为国会处理了19世纪前半期的预算事务。内战后,参众两院都成立拨款委员会来行使支出措施的管辖权。那样的安排让筹资委员会和参议院财政委员会集中于联邦政府财政的收入方面。这样的实践一直持续到今天。美国在19世纪仍然是一个很年轻的国家,在政治上和领土上不断扩大,除了在十九世纪前半叶和英国、西班牙和墨西哥的战争,其还经历了从1861年至1965年的内战。由于国家生存面临着即将到来的威胁,林肯总统认为为达到军事胜利的任何需要都应该被满足。他下令财政部动用未被拨款的财政资金用于各种军事采购。正如我们在前面的章节中所看到的那样,各个部门自由地运用资金导致超支,而且动用了以前没有授权目的的拨款结余。布莱斯(Bryce)引用了一位美国政治评论界“有识之士”的评论:“只要国家账户的支出方被一些人管理,而收入方被另外一些人控制,两群人分开工作,秘密进行,而且没有公共责任,没有名义上负责的行政官员的干涉;只要这些人群每两年都由大量的新人来组成,除了国会开会时外再也没有这些关注事务,而整个阶段花时间编制计划,其实应该在草案公开讨论已是成熟的计划,一项巨额的预算在一周或者十天内没有讨论就通过了。财政情况变得更坏,无论当时执政的是哪个党派。地球上没有其他国家尝试这样的事情,或这样做没有不遭殃的。我们的目前拯救,来自庞大收入(主要是关税和货物税),和几乎没有军事开支。”

财政部长的最初责任明显地模仿了英国的法律和程序,宣布建立财政部的1789年9月2日法案赋予部长的职责是编制和报告公共收支的估计。这个法案被1800年5月10日的法案继承。后者赋予了财政部长在国会开会前理解,编制和报告财政事务,包括公共收支估计及提高和增加收入的计划,从而为如何征收收入以达到支出方式给国会提供信息。1842年8月26日的法案,把财政年度的起点从1月1号改成7月1号,并参照上述两法案确定了权力和任务。组织法明显地考虑到作为行政部门财政主管的财政部长每年应该递交一个具体的预算。然而,这个意图(作为行政部门财政主管的财政部长每年递交一个具体的预算)并没有实现。因立法和行政机关之间产生的敌意和嫉妒使得国会在预算问题上鼓励行政权力下放。此外,行政长官(总统)没有坚持他显然的宪法权利来编制预算,也没有作为行政建议向国会提出确切的预算。实际上他并没有把这些提议表现在他的年度报告中,也没有在这个问题上给予国会特别的信息。在实践上,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时代后,本来就有些模糊的作为行政措施递交预算的财政部长责任被忽视了。根据当时实践和明确的国会偏好、编制和递交估计的具体职责转移到了一些部门和独立机构的首长那里。因此,在1873年编纂的《美国法典》中,财政部长的职责被描述为“为本期的财政年度的公共收支进行估计。”在1842年之前的一些法案中,在法令修改前,这个责任被公认了,并在《修订法律》的第3669节中修改成下列文字:“所有公共服务的年度估计都要通过财政部长递交到国会。”这个规定在1884年7月7日法案中得到了修正以要求“所有拨款估计和拨款中的超支估计都必须通过财政部长,而不是其他的方式,递交给国会。”财政部长的职责在1901年3月3日的法案中再次被改动,在部分行政部门和其他授权或要求的官员在做出估计上失责时,为确保能依法在形式上为其提供,财政部长应该在每年的10月1号或者之前进行估计,“在他的判断下,必须拨款的估计应该按照国会的考虑,包含在依法编制的预算书”。在一系列的法令中,我们发现财政部部长的权力是递减的,从“财政大臣”到仅仅一个没有决策权的“编者”。后来的权力恢复给财政部长在各个部门没有按照必须的要求时为各个部门做估计,以保证估计的递交有适当的形式是必要的。按照法律的这个规定,国会预期总统不会评论或者修改由很多部门首长编制并由财政部长递交的支出估计。这是财政部长依法向国会递交估计的职责所在,财政部长的一个间接职责是把所有的估计细节递交给总统。法案后来的法条加强了这个法律:规定在考虑之后,总统能按照他的判断建议国会如何减少估计拨款,从而最小程度地损害公共服务。换句话说,可以预期到的是只有国会能评论由各个部门首长编制的估计。各个部门把编制好的预算交给财政部长,财政部长在递交给总统前或同时递交给国会,收到递交给国会的估计信息后,总统能按照他的判断建议国会是否应该减少递交后的预算。或者变化法律来增加收入,或者作为第三选择,申请贷款以满足拨款申请。财政部长仅仅有权把递交上来的估计依法编制成册,这个工作完成后,财政部长以“预算书”形式把估计递交给国会。其结果是,除了总统行使其作为行政首脑的宪法权力外,任何行政或行政官员都无权修改由行政部门的首脑或其他官员递交的预算。也没有任何部门的主管人员或公务人员或团体按照法律要求从国家需要或者支出估计应在收入估计之内的角度在递交给国会前考虑预算申请。

19世纪的最后10年和20世纪头20年在美国的历史上被称为进步时代,在内战和重建后,美国迅速成为一个工业化和城市化社会。但其政治体制不适应社会带来的挑战,政府受困于债务纠纷,政权分散,没有强有力的领导,公用事业不足等问题,贪污、裙带关系、特殊利益盛行。面对这些挑战,改革家们提出了一系列政治改革和行政改革。政治改革包括:秘密投票,公民倡议,公民复选,公务员改革,参议员的直接选举,修改城市宪章和国家宪法。行政改革涉及预算编制的行政责任,政府合同招标,财政专业化运动,统一会计和审计作法。在改革家们看来,政府责任的第一原则是政府行政长官应该编制预算完成明确的定期目标。行政长官由专业的懂科学管理并愿意献身于公共服务经济和效率的人员帮助,这样编制的年度预算是综合平衡的。相对于当时流行的实践而言,这样的预算使行政受到更少的限制。支出拨款中的类别数目减少,从而给予行政更大的任意权威。立法依然通过报告和审计来实现财政控制。这种预算适合于塔夫特总统,他在1911年成立了克利夫兰(Frederick A. Cleveland)为首的,由很多改革家组成的经济和效率委员会。委员会主要任务是为行政预算编制案例,这也包含在下一年完成的报告《国家预算的必要性》。塔夫特向国会提出了政府应该更经济的运营,从而在即定的资源条件下为人民做出更多的事情的理念。在递交的报告中,总统对当时形式提出了以下主要观点:第一,现有的报告存在问题问题。在考虑政府的细节和具体问题时没有提供任何常规和系统的方法。没有涉及到定义明确的政府工作规划。法律要求的支出报告是不系统的,缺乏统一的分类,无法概括地给国会、总统、人民论述做了什么,经济购买的成本和获得成果的组织效率。财政部长依法递交的支出摘要和估计中,没有提供考虑政策问题所需要的数据,而且两者是基于不同的基础进行摘要和分类的。除了财政部长要估计盈余或超支外,关于收入的报告和支出没有任何直接关系,而这个估计还是基于没有正确展示支出或者突出债务如何满足的数目。第二,总统的作用很弱。没有总统对支出估计负责,反而部门和机构的首长成为国会在各部门的代理,只有在支出估计超过收入估计时,总统能按照他的理解,给国会就如何减少支出和增加收入提建议。第三,信息对决策制定没有用处。没有给出在没有获得经费前就应该决定的问题的估计,国会要求的估计形式基于下列问题的考虑基础:要做的工作的主题,被选择来操作该工作的机构的性质,为支出融资的最好方式。第四,信息和委员会结构搭配不当。国会委员会的组织主要是历史发展的结果,而不是出于对现实需要的考虑。不适当的规定使每个委员会的拨款涉及到已经做的工作的数据。组织为正在做的工作提供支出性质和融资方式。按照上面描述的方法,每个机构单位递交上来的估计可能因为国会拨款委员会的考虑而被做成许多不同的法案。有时所有的估计和拨款被一个机构整合。第五,关于信息体系的附加问题。为一类工作的拨款申请估计被类似的分开了,没有规定来考虑要求的数目,拨款的数目,或者为一类政府行为的支出数目。一般而言,支出的估计(或者每个具体分类的服务的成本)都没有从整个资本费用(或者土地、建筑、设备购置等的成本)中分离出来。估计的分类和摘要的确指出了筹资的建议方式,这些摘要并没有展示工作的分类或者提供的支出的性质,从而不能根据宪法把对其筹资方法的考虑作为政府的政策。第六,支出和融资不能匹配。拨款法案(产生债务和支出的授权)没有被涉及到的收入和债务委员会的考虑,收入和债务也没有被可用资金的拨款委员会考虑。

3、国会对总统的阶段(1974年-2000年)

1921年《预算和会计法案》的通过给予了总统主动权和政策建议,以便行使领导权的能力来打破不平衡。可以说在1921年后的50年里,总统领导,国会跟随。无论是因为制度上的平衡还是总统的领导,预算程序运转的还算顺利。在政治上,通过任何的法律都需要大多数投票才能通过,出于某些惯性和意愿,大家可以容忍一个可能存在缺点的系统—直到发生一些事情来释放以前累积的压力。1974年法案尝试着恢复国会的预算权力,使其能和在前五十年来控制预算程序的总统相竞争。1921年和1974年法案因此被视为两个开创了基础性和差不多永久性的制度和延续至今的程序的两端。1986年所谓的《择项否决法案》实质上是一种预算授权的撤消,所以不能认为是一个重大的创新。1974年以后的时期也出现了成果导向型的预算法案,国会开始尝试着用财政规则来减少联邦赤字。

1974年《国会预算法案》和《扣押控制法案》的出台也并不是偶然,其存在很多长期、中期和短期的原因:第一,长期原因主要包括两方面。按照巴达斯尼克的说话,两大因素推动着国会建立一个新的预算程序。第一个因素是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社会保障计划的福利项目的扩张,而明显地削弱了常规的拨款程序。国会中的立法委员会确定福利项目受益的合格标准和授权这些福利项目。因为授权引发了联邦政府的支出法律责任,所以这些项目绕开了拨款委员会在年度评价和行动。随着福利项目相对于年度控制的项目的比例稳定上升,国会控制联邦支出的能力相应的下降了。第二个因素是联邦赤字上升到了一个非常的水平,20世纪40年代以来,受到凯恩斯经济思想的影响,预算平衡的原则被运用联邦预算来影响宏观经济绩效的观念所替代。更进一步的,越南战争的升级没有得到税收的增加来融资,结合约翰逊政府时期的大社会项目一起导致了大量的联邦赤字。第二,中期原因涉及到联邦预算委员会已经变化的本质。依据传统,联邦预算主要是由行政部门的预算办公室和国会中的拨款操作。然而,随着福利项目和信用项目的扩张,更多的国会委员会得到部分财政政策的管辖权。更进一步的,随着联邦预算成为为人民家庭筹资和分配的一种手段,美国人民开始关注他们的相关利益和加入利益集团,企图保证他们在联邦预算馅饼中的份额。因为国会是美国政府部门三支中最能代表民意的一支,各种利益差异和资源竞争很自然的都在国会财政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得到体现。第三,短期原因即为七年预算战争。正如艾伦·希克在其《国会与公款》一书中指出的那样:“仅仅是对自己的程序不满并不能够有效的刺激国会设计一个预算程序。国会需要一个明确迹象指出:如它继续没有自己的预算程序的情况下,立法部门可能失去权力和被尊重。”在1967年到1972年间,国会多次尝试设置支出上限。但是当时暂时特别的程序在限制联邦支出上没有效果的。尼克松总统在1972年总统选举中把控制支出当成一个选举的政策纲领大为宣传,并要求国会将拨款限于2500亿美元。如果国会不愿意或者不能这样做的话,他威胁将扣留已拨的资金。尼克松总统的部分动机是与国会中对国内支出优先权(如农业,卫生,教育,城市和住宅发展)的政见不同。这些威胁以及总统对拨款的很多项否决使总统和国会的关系恶化,超过平时在政治竞争可预期的冲突。

1974年法案有两个主要的规定:一个规定建立了新的机构和程序,另外一个建立了控制扣押的程序: 1974年《国会预算法案》在众议院和参议院当时已有的对财政事务有管辖权的委员会的基础上各增设了一个预算委员会,并在当时已有的国会幕僚机构中增设了国会预算办公室。预算委员会行使着集权和协调的功能,而国会预算办公室,作为总统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的对应而设计,增加了国会的分析能力。国会早就已经有了通过拨款法案、税收立法和其他财政措施的程序,1974年法案在当时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修改。最显著的增加是在预算中运用共同决议来为预算总数设置上限。预算共同决议(不像联合决议),仅是一个国会政策陈述,不需要总统的批准。法案要求两院的每个常设委员会评论总统的年度预算建议,并在其权限内向两院的预算委员会建议预算水平和立法计划。预算委员会而后发起共同决议,对总收入,预算授权和支出的水平(包括总数和具体的功能分类,如国防,农业)进行详细说明。作为直接的结果,预算赤字和债务的水平就被确定了。预算决议在功能分类里给各个对项目有管辖权的委员会分配预算授权和支出的数额。拨款委员会被要求把数额分配给其子委员会。其他的委员会可以,但是没有被要求,把数额分配给它们的子委员会。预算决议通常包括指导被授权的委员会和福利项目改变影响税收和其他收入的永久法律的协调指示,以达到预算决议中的数额。

在70年代后期国会预算程序制度化以后,国会在80年代初在预算上由受到了挑战。里根总统的两个并行行动,大型国防建设和巧妙的利用协调程序来减税,导致了空前的预算赤字和债务。作为一自律的措施,国会放弃了自己的年审授权而转求于预算规则的方法。1985年和1987年《平衡预算和紧急赤字控制法案》要求通过削减来达到那些法律事先设置的最大预算赤字数额。当这些行动都无法阻止赤字的时候,1990年老布什政府和国会达成了一个特殊的程序来执行赤字减少目标。1990年《预算实施法案》下的新程序要求对年审支出设定限制(称为上限),并在别处进行征税或削减来应对新的直接支出(即随走随付机制)。新的财政规则提供了更大的弹性并考虑了经济条件。90年代,总统和国会都运用《预算实施法案》程序来达成自己的政治目的。1992年选举时,联邦赤字已经是一个大问题,之后克林顿总统提出了一个雄心勃勃的多年赤字减少计划。国会的共和党人被1994年的选举胜利所鼓舞,运用预算程序来改变国内的支出重点权。克林顿总统否决了许多年度拨款和临时拨款(称为延续决议),使政府两次关门,为此共和党受到了谴责。把赤字放在优先的位置并在繁荣经济的帮助下,1998年,克林顿总统见到了联邦政府30年来首次实现盈余。同时,《预算实施法案》两次被延长,第二次一直有效至2002年。

4、总统主导回归的阶段(2000年-至今)

在2000年总统选举后,小布什政府在国会中占据多数的共和党的配合下,在他的两个任期内成功的发起了三次临时减税。而作为对2001年9月11日对恐怖袭击的回应,其发动了一场全球性的反对恐怖主义的战争,并入侵了阿富汗和伊拉克。与延长的战争和他声称的反恐努力的长期性不一致的是,小布什总统选择了运用紧急追加拨款来为持续到现在的伊拉克行动融资。同时,《预算实施法案》在2002年到期了,至今没有得到更新。减税和战争成本一起把预算赤字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赤字减少很少受到小布什政府的关注;尽管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预算程序改革建议。2006年中期选举民主党的胜利当终止小布什总统在预算事务上的支配并减少他抓到的广泛的行政权。至少到2008年总统选举,民主党对议会的控制将保障过去四十年里一直是联邦预算的特点的预算冲突已经抬头了。总体上说,在这一阶段,总统在预算过程中的权利有所增加,从国会那里赢得很多主动权。

三、美国预算法参考重点

1、透明度 在美国,总统递交他的预算提议即正式的联邦政府预算前,这些提议和他们的内部讨论被视为是机密的。可能有两个合理的原因使其成为机密。首先是鼓励内部讨论中的坦诚沟通,另外是,一项提案,特别是有争议的提议,必须经过多次修改,而不是正式的政策立场。一旦美国政府向国会提交了美国政府的预算,其就成为一个公开的文件,可以在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和白宫的网站上免费得到,还可以通过联邦政府出版社印刷发售。多年以来,预算与管理办公室(OMB)一直出版《联邦预算的公民指南》。

2、权利制衡

在美国,行政编制预算,国会审批预算,行政执行预算,国会监督预算。这种联邦政府预算管理模式是与美国“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宪法原则分不开的,不仅明确了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过程中各部门及各权利单位的责任,同时分权的形式保证了了美国联邦政府预算管理中的权利制衡。我们在前面提到,三权的分立并不是均匀分配,国会有更大的权利,决策制定程序、审批预算及监督预算执行等,但总统及有关部门也掌握了编制预算和执行预算的权利,在联邦政府预算管理过程中,起到了很好的相互制衡和相互监督的作用,对政府预算管理水平的提高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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