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调整价差_工程价差调整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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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装用商品混凝土调整价差

根据湖北省[2011]145号文件精神,本项目铺装垫层用C20商品混凝土,投标报价279元/m3,施工单位承担的合理风险范围为279*5%=13.95元,则商品混凝土在292.95元/m3,范围内不予调整价差,在实际施工时,根据咸宁市工程造价信息2011年第一期,C20商品混凝土信息参考价格为269+25(运费)+地泵19=313元/m3,申请每平方调价为(313-292.95)=20.05元/m3 竣工铺装C20商品混凝土垫层10cm厚面积16105.34 12cm厚176.69,总方量1631.7m3 申请调整价差为20.05*1631.7=326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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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www.daodoc.com 2011-8-30 0:00:00

鄂建文[2011]14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避建设工程在招投标至竣工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保证竣工结算的公平合理及真实性,经市场调查研究,现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凡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的,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的,双方可参照第二条的内容协商解决。

二、凡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在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时可参照下列规定执行:对于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扣除招标控制价中明确给出的材料价格风险系数之后,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变化幅度超过±5%(含±5%),变化幅度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没有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建筑工程材料差额的计算是以投标截止期前一个月省级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基础,与施工期省级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材料信息价格或发、承包双方认定价格之差。计算的材料差额,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

四、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

五、本指导性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指导意见规定不符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1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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