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互助资金章程_中小企业融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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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互助资金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政办发„2012‟275号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银行支持、企业互助、政保合作的形式,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募集,财政适量注入引导资金,市工商联有较高知名度的商会企业及合作的担保公司共同发起,在全市中小微企业中征募会员组成互助资金。
第二条 设立本资金的宗旨是: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发生资金链断裂风险,解除会员企业融资的后顾之忧,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合理的过渡性资金周转等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的持续健康融资。
第三条 中小微企业融资互助资金以融资、互助、安全为基本原则,引入担保机制,强化风险防控,取信合作银行,共创良好的金融环境。
第四条 中小微企业融资互助资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全力服务会员企业,把互助资金打造成为支持全市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服务平台。
第二章
资金的规模与来源
第六条 互助资金初始规模不低于7000万元。互助资金的构成与来源:
(一)市财政注入引导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
(二)参与发起的企业单位投入资金不少于2000万 元;
(三)会员企业筹集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互助资金同时接受有关机构、银行、企业和个人自愿提供的资助。第七条 互助资金扩充机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的贷款需求将越来越多,互助资金应根据政府和企业的要求,建立起持续的资金扩充机制。其途径为:
(一)会员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增缴资金;
(二)非会员企业根据融资需要申请入会缴纳资金;
(三)市财政根据互助资金运作情况适当增加引导资金;
(四)其他。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为加强融资互助资金的运作和管理,由资金出资人组成南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互助协会(以下简称企业互助会)。企业互助会依法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是融资互助资金的持有者和管理人,并接受市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
第九条 企业互助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应急互助资金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负责资金的筹集和清算;
(四)审议通过监管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组织和实施会员活动;
(六)审议和决定会内重大事项。
第十条 企业互助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由监管会提名交企业互助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企业互助会会议由会长召集,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企业互助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出席方可举行。企业互助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会员同意通过方才生效。
第十三条,会长为企业互助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负责企业互助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为确保融资互助资金的安全、高效运作,经企业互助会通过,委托融资互助资金监管会负责融资互助资金的监管和审批工作。监管会由市工商联牵头,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银监局相关领导及部门、互助会会长、经信委、公安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市法院及会员企业代表组成。监管会受企业互助会委托,与企业互助会共同行使融资互助资金管理人职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担保机构负责人组成审批小组负责审批。
第十五条 监管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会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决定企业入会申请;
(二)向企业互助会负责,按互助会决议对融资互助资金进行运作和管理;
(三)根据互助金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审批日常财务开支;
(四)参照市场行情和银行贷款利率,研究决定会员融资利率;
(五)审批会员企业的借款申请,决定会员企业借用融资互助资金的具体额度;
(六)协调金融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推进落实有关合作事宜;
(七)市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和互助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六条 南京市市区范围内、承认并遵守本资金章程的中小微企业,通过申请并经监管会审批同意后,可成为企业互助会会员。其入会条件为: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
(二)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融资前景(工业、制造业企业年销售收入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三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三)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的中小微企业。
(四)经营者有较强的科学决策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五)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能提供规范的会计报表,依法经营,资信良好,前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自愿认缴资金;
(七)企业互助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八)合作银行推荐的企业也要符合以上几点要求。会员的资格条件由监管会每年核定一次。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当企业遇到转贷困难时可以向企业互助会提出借款要求;
(二)按出资比例,享有资金相应的收益;
(三)享有参加企业互助会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五)对资金使用情况有知晓权和建议权。第十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资金章程;
(二)积极参与企业互助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积极向企业互助会推荐符合资金宗旨的对象;
(四)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依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资金损失。
第十九条 会员缴纳资金额度与出资方式。
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和融资需要,会员企业认缴资金原则上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各会员企业的出资一次性缴至企业互助资金专用账户。第二十条 会员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资金、办理入会手续后,即享受会员权利。当年已享受过权利或认缴资金到账未满1年的 会员企业不得抽资或减资。
第二十一条 会员必须严格执行章程,按规定申请、借用和偿还融资互助资金,对违约会员企业除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偿债责任和法律责任外,同时予以下列惩罚:
(一)减少互助资金使用额度;
(二)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额的日利率万分之七收取罚息;
(三)通报各金融机构,建议降低其信用等级;
(四)通报所有会员企业,对有恶意违约行为的限令退会。
第五章
互助业务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互助资金服务的对象为企业互助会会员企业。第二十三条 互助范围。主要为市区的中小微企业会员流动资金贷款应急还款,互助资金借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5日之内,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四条 互助规模。根据企业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和贷款银行意见,一般控制在会员企业实缴资金的10倍之内。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互助会不提供互助服务。
(一)有不良信用记录与民事经济纠纷的;
(二)经营状况恶化,经咨询诊断,难以改变经营状况的;
(三)贷款银行不同意续贷的;
(四)其它不符合互助服务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融资互助资金委托担保公司设立专户管理,封闭运作,为管理需要也可以指定合作的担保公司实行第三方托管,并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和监管会的监督。
第六章
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七条 融资互助资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资金发生分立、合并,或出现重大损失;
(二)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要求撤资;
(三)各相关银行不再给予支持与合作。
第二十八条 融资互助资金终止,应由企业互助会表决通过,并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
第二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剩余财产或收益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为确保融资互助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作,另制订“南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互助资金管理办法”,与本章程一并提交企业互助会审议通过,具同等法力效用。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企业互助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管理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