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山西省吕梁市吕梁公证处的请示_山西省吕梁市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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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山西省吕梁市吕梁公证处的请示
山西省司法厅:
根据《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申请设立“山西省吕梁市吕粱公证处”。
一、申请理由
(一)为适应吕梁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必要设立市级公证处。吕梁市是我省的经济发展新区和潜力大区,近年来,特别是撤地设市以来,吕梁经济社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主要经济指标增幅连年位居金省前列,整体面貌发生了根本性改观。2010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完成750亿元,是2003年178亿元的4.2倍,总额列全省11市第五位。十二五期间,吕梁市将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转型跨越发展为主旋律,以推进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为统揽,争取在十二五末跨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强市行列。为更好的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设立市级公证机构。
目前,吕梁市是全省唯一没有市级公证机构的市。现有的区级公证处只有公证员4名,涉港澳台业务也没有开展,每年的办案数量一直徘徊在四、五百件左右,不及其他市级公证处的十分之一,公证法律服务水平严重滞后于全市其他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速度,严重的制约影响了吕梁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更好的带动全市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急需设立市级公证机构,(二)为了维护我市公证行业的公信力,有必要设立市级公证机构。市辖区离石区公证处自2005年我省公证机构设置调整以来,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一直以公证设置调整为理由,没有进行年检注册,公证机构名称、公章也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更换,公证赔偿基金也没有上缴,处于非法执业状态。这种状态严重影响了我市公证文书的公信力,导致了公证信用的危机。为了保证我市公证行业的严肃性、合法性,维护法律的尊严,使公证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成立新的市级公证机构已势在必行。
二、我市已具备设立公证处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八条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已具备设立公证机构的各项条件:
(一)名称拟定为“山西省吕梁市吕梁公证处”,性质为全额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隶属于吕梁市司法局;
(二)根据晋司字(2001)128号文件,我局现有公证处政法专项编制6个;
(三)办公场所位于离石区建设北街6号,市司法局办公楼一层,面积约90平米;
(四)拟任公证员两名。分别是冯跃安和贺小梅;(五)具备成立公证处所必需的开办资金。
特此报告,请批准!吕梁市司法局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