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转让变更_采矿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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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变更
(一)采矿权转让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法人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等情形,需变更采矿权投资主体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手续。
1、采矿权转让登记申请书(加盖转让申请双方印章)。
2、转让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受让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与原件一致的”印章)。
4、受让申请人的资金及资信证明材料。
5、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转让变更申请的协助调查意见。
6、经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签证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和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采矿权转让鉴证书。
7、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分期缴存且未缴清需由受让人缴存的,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剩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置及治理恢复义务。
8、转让申请人已按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的凭证(包括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付款收据复印件;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及收费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复印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
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9、国有或集体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应当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
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包括矿山占用资源储量检测核查情况)。
11、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及或可代替上一年度储量年报的其它地质报告的核(审)查意见及备案证明。
12、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13、转让申请人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4、煤矿采矿权转让还需提供自治区批准其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
15、采矿权转让申报资料电子版。
(二)采矿权人名称变更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转让申请人、受让申请人盖章)。
2、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及变更原因的证明文件材料。
3、申请人的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变更采矿权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与原件一致的”印章)。
5、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申请采矿权变更事项的协助调查意见。
6、国有或集体矿山企业申请变更采矿权人及矿山名称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
7、《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和“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存)凭证(复印件)。
8、保有资源储量证明材料,包括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或可代替上一年度储量年报的其它地质报告的核(审)查意见及备案证明。
9、经实测的矿区范围图及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10、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11、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2、采矿权转让申请申报资料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