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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根据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和项目施工进度,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并附报账资料,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给财政扶贫资金补助对象的制度。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支付对象为农户或报账人。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是项目实施单位或县级有关行业部门、乡镇政府。
第四条
实行报账制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省级财政下达的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和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具体包括发展资金、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预算内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两州一市”扶贫开发资金、民族自治县扶贫开发资金及其他扶贫资金。
第二章
报账程序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支付到农户的(除实物补助部分外),由财政部门参照工资统发方式,通过商业银行直接汇入农户“一折统”账户。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支付到报账人的,其中预拨资金部分按照“先预付、后核销”的方式管理,其余资金按照实施进度进行报账。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要在2个工作日通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并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内向项目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指标。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收到指标后,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确定的实施进度或项目管理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
第九条
报账人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确定的资金使用进度或项目管理要求,持报账资料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报账。
第十条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报账人报送的申请单和报账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填报《直接支付申请书》。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接到《直接支付申请书》和项目报账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审查,符合规定的直接支付到报账人账户,不符合规定的退回扶贫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预付资金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审批。报账人填报《财政扶贫项目预付资金审批表》(见附件1),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拨付资金。报账人收到资金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有效报账资料申请核销报账。
第十三条
支付完成后,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清算。第十四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一)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二)未提供有效报账资料的;(三)拼盘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的;(四)违反有关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要求的;(五)其他不符合报账制规定的。
第三章
报账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需提供的有效原始凭证包括:项目批复文件和采购合同协议;收款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资金支付票据;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或工程实施方案;验收报告。农户现金实物发放到户的需提供花名册,花名册应明确农户姓名、家庭人口、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领取现金金额、实物数量和价格、农户签名、发放人签名和村干部签名等。
第十六条
报账人要据实填写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报账申请单(见附件2),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报账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查并支付资金后,加盖“财政扶贫资金已报账”印章。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留存报账原始凭证,财政部门和报账人留存报账资料复印件。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审批用款计划和《直接支付申请书》,审查扶贫资金报账资料,向代理银行发送财政专户直接支付指令,协调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报账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财政扶贫项目专账的报账资料审核、记账核算、项目会计报表及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接收预算指标、报送用款计划及《直接支付申请书》。
第二十条
报账人负责收集整理报账资料、提出报账申请等,并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主动协调配合各部门,规范办理资金支付。对补助到农户的项目资金,参照工资统发方式直接汇入农户“一折统”账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政、扶贫、发改、民委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提供虚假资料,要立即停止报账,并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检察等部门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扶贫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财政扶贫项目预付资金审批表
2.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报账申请单
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1236”扶贫攻坚行动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补助和省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上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人口。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等。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坚持精准扶贫的原则,用于扶贫开发项目。资金要重点投向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贫困户。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专项下达,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中央财政分配的专项扶贫资金和省市县三级专列的地方扶贫资金,按照“1236”扶贫攻坚行动的目标任务和各地实际,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省级和58个片区县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市级按10%以上、17个插花县按15%以上增列本级专项扶贫资金预算。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投向全省58个片区县、17个插花县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贫困人口。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要注重效益,突出正向激励作用,采取因素法和竞争性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省级扶贫部门在分配资金、制定计划时,必须征求市州党委、政府和扶贫部门的意见。坚持做到重点突出,公正公平、公示公开。
因素分配方式,主要根据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片区县、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人均财力、扶贫成效(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和贫困人口减幅)、绩效评价以及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政策等因素,将资金直接分配到县。
竞争性分配方式,强化以结果为导向,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将资金分配与“1236”扶贫攻坚行动目标任务挂钩,与减贫效果挂钩,与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结果挂钩,资金向扶贫效益好的项目和地方倾斜。对前期准备充分、实施条件成熟、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的项目优先安排资金。县级政府要积极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优先支持工作基础好的贫困村和减贫效果好的项目。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各市、县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省委、省政府“1236”扶贫攻坚行动任务要求,结合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贫困村村组道路、桥涵建设,防洪河堤筑造,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建设等。
(二)富民产业培育。围绕培育和壮大马铃薯、林果、中药材、蔬菜、草食畜、制种、乡村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设施农业;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农业实用技术等。
(三)易地扶贫搬迁。支持易地搬迁贫困户住房建设;支持易地搬迁和移民基地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增收致富项目培育;支持贫困户危房改造。
(四)金融资金支撑。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互助资金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支持惠农小额保险。
(五)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能力和生产能力,支持“两后生”等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参加学历、技能“双证”职业教育;支持贫困群众接受实用技术和劳务技能培训。
(六)公共服务保障。围绕在贫困村开展信息、文化、卫生等科技扶贫工作,重点支持贫困村综合性科技培训、信息化建设等。
(七)项目实施管理。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个人私存私放和其他与本办法第九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省级财政安排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2%提取,并将90%以上的安排到县使用。市县本级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自行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单独提取、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勘察设计、项目招投标、质量监理、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相关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补助标准参照省内有关行业标准和项目投资概算确定,并逐步提高专项资金补助比例。
第十三条 整合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以“1236”扶贫攻坚行动计划和重大扶贫项目为平台,整合行业扶贫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同时逐步加大下拨到县比例,减少省级专项。
第十四条 国家下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扶贫资金下达后,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等主管部门要及时提出额度分配、项目建设计划指导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将资金下拨到市(州)、县(市、区)。
第十五条 县级实行项目资金预拨制。预拨资金经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文件审核后支付。预拨启动资金的限额为:工程类项目,预拨扶贫资金计划数的50%;种养业项目,预拨扶贫资金计划数的80%。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财政年度(24个月),当年未竣工的项目结余资金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超过两个财政年度没有支出的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并调整安排用于新的扶贫项目。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单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对达不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采购实施。
第十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项目主管部门专账核算。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查后,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支付资金。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省级相关扶贫资金主管部门须于本年度3月底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预算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六十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一)扶贫、发改、民委等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年度计划编制指导等职责。
(二)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审查、资金拨付等职责。
(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扶贫项目的评估论证、概算审定、立项审查、初步设计批复、项目实施、报账申请等职责。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县,县级要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一)项目选择。财政扶贫项目的立项要实行群众参与、行业评估、民主决策的办法确定。安排到村的项目,以村为单位,先由村委会会同村监委会提出项目预选方案,再由村民代表表决选择后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论证考察,由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审查筛选并纳入项目库。
(二)项目库建设。县级扶贫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央和省上的有关扶贫开发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并报省市两级扶贫部门备案。县级政府按照有关要求和轻重缓急的原则,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列入年度项目安排计划。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安排计划。
(三)项目计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扶持人数、扶贫效益等内容,并作为资金监管、绩效评价和年度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项目实施。县级扶贫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由中标单位具体实施;实物直接补助到户的项目,由乡村具体实施;资金补助到户到人的项目,直接汇入贫困户“一折统”账户实施。
(五)项目调整。计划项目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出现项目终止实施、无法实施确需调整的,报原立项审批部门审定同意,并报省、市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六)项目验收。对已建成的扶贫项目,由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项目所在地乡村干部、群众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总结评价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资金到位、项目质量、使用和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绩效评价要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作出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省级计划备案制管理。项目的立项审批权下放到县,由县级政府依据资金管理办法和省级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确定资金的具体扶持项目,编制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扶贫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资金使用报告制。凡具备条件的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重点单项扶贫项目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各级扶贫主管部门要按季对扶贫项目的立项筛选、项目库动态管理、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项目效益等情况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公告公示。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及扶持项目的安排实行公告公示制,提高财政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省市县三级扶贫主管部门,要将财政扶贫有关政策规定、资金分配办法、年度计划,通过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以及乡村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公示。县级扶贫项目和资金必须在乡镇进行公示;乡镇扶贫项目和资金必须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集中实施以及重点扶贫项目要设立永久性标识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时间、预期目标;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结果、覆盖农户、扶贫效益、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县级档案和台账管理。县级扶贫部门对所有扶贫项目,从项目论证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包括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文件、计划批文、项目承包合同或责任书、项目负责人、项目工程建设图纸、工程图片、招投标文件、资金拨付、项目预决算、项目总结、审计结论、县级验收等),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七条 监管机制。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扶贫资金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监管单位。市县党委、政府是监管主体。具体部门包括财政、发改、民委、扶贫、审计等具有政府性项目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职能的部门;农牧、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计、人社等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实施部门。
第二十九条 监管内容
(一)扶贫资金项目评估设计、可行性研究、扶贫任务和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项目实施法人、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扶贫协议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扶贫规划计划编制、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四)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情况。
(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扶贫政策情况。
(六)其它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三十条 监管责任
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级负责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指导、监管指导、工作考核、审计检查等;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管,市级党政主要领导为扶贫资金监管的主要责任人;县级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的具体实施,党政一把手为监管第一责任人,县委书记主要负责扶贫资金监管的廉政责任,县长主要负责扶贫资金的规范运行、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效益责任。市县两级党政主要领导每年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不少于两次,分管领导每季度要检查一次。
各级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资金的使用要求,负责监管项目计划的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监管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材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报账监管。审计、监察、检察部门负责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并逐步建立乡级审计、检察联络员制度。
第三十一条 监管方式
(一)上下结合,省市县乡四级联动,以市为主。
(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三)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结合,以日常监管为主。
(四)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管结合,以政府监管为主。
(五)实地监管和网络信息平台监管结合,以实地监管为主。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
(一)对违法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回扶贫资金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缴扶贫资金外,由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由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三)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省财政在年度决算中如数扣款,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处理。
(四)对其他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要视情况依法依纪予以处理。财政追回和抵扣的违纪资金仍然全部用于扶贫。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适时修订。各相关部门、各市州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切;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第三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现行审批权限,完善内;第四条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条件、材料齐;第五条承担项目审批前置职能的主管部门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加快项目建设,促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补助的财政性资金、地方财政性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地方专项基金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现行审批权限,完善内部协调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除重大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道”审批程序简化为“两道”,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当日受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初步设计审批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
第五条 承担项目审批前置职能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分别在30、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用地预审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建立项目联合审查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和评审,科学、合理确定投资项目,健全规范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必须按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及时组织实施;凡国家和省上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应当按时开工建设,切实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尽快实现投资支出。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是项目管理和财政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项目和专项资金进行全程监管,跟踪问效,促进项目建设发挥预期效益;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纪检、检察部门报告。
第九条 属于政府财政预算投资来源的项目,视财力按程序列入财政预算;属于贷款资金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落实信贷资金。
第十条 列入财政预算的项目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将预算直接细化编制到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滞留进行二次分配。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一律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凡年初部门预算中已经批准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编报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在接到用款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对于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项目明确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计划,并按集中支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项目尚不明确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意见,并审批下达项目计划后,按集中支付程序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补助市(州)、县(区、市)的项目资金,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文件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市州和省直管
县;市州或省直管县收到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要督促其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涉及“三农”、民生等时效性较强的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季节性等特殊因素,加快项目计划审批和下达效率;在正式项目计划未下达前,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初步计划和项目需求,预拨专项资金,确保工期进度,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五条 省级各项目主管部门对年初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按项目建设进度,原则上每年6月底、9月底前,下达的均衡比例不得低于60%、90%。11月底之前,中央和省级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必须全部下达完毕。对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不按规定拨付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收回专项资金。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实施、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年中或年底对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不按时限进行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违规使用资金、项目管理混乱等行为,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要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加强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修订完善本部门涉及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的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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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4〕3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7日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以及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含兰州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第四条 政府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
(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
(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股份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
(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
(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上述
(一)、(二)、(三)款规定的,应当执行审批制度,履行审批手续。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六条 执行审批制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同步下放审批权限,同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工作流程,加快办理前期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除重大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道”审批程序简化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道”程序。
第七条 审批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已批准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置手续,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百分之十的,要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评审。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当进行专家评议。咨询评估或评审未通过的,不予审批。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建设性质、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分别由国家、省、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一)根据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省内审批权限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予以划分:
1.对于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政府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大小,均由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2.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按政府投资规模分级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以下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1)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比例超过40%的项目;(2)安排政府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上述限额以下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三)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规定执行,新建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项目无论资金来源一律实行审批制。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条件、审批所需材料齐备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均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延时和咨询评估机构评审时间。对需要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由省直对口部门负责跟踪协调衔接,积极争取尽早获批。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联合审查制度,由项目审批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和评审,科学、合理地确定投资项目。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安排
第十三条 需要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完备后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并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申请政府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投资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符合政府投资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政府投资的安排原则;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第十六条 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计划,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达。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严格遵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按照宏观调控要求和工作重点,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先收尾、后续建、再新开”的时序安排。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合理使用各类政府资金,杜绝多头申报、重复安排。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及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计划。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府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挤占、截留。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或确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非经营性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等事项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因客观条件进行重大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原审批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办理相关的财务决算审计、审批等手续,并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手续。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计入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及时将结余资金情况报投资主管部门,资金上交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独立稽察。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对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投资评审,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下达、资金拨付、财务支出和工程实施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部门进行行政监察。
第三十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中央专项资金”是指车购税、燃油税、民航基金等。使用以工代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国外贷款、省级财政性专项资金、政府性债券和基金的项目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按照相应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1〕123号)同时废止。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