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_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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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办法热点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1.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要求2008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重新修订施行,新修订的《节能法》在节能基本制度、法律调整范围,激励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较大修改。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节能法》,保证法制统一,迫切需要重新修订地方实施办法。

2.适应新时期节能工作的要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自1999年3月1日实施以来,至今已10余年,对推动我省节能降耗工作,减缓环境压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能源年消费也随之持续高位增长,能源日益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瓶颈。近年来,浙江省节能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产业发展重化工趋势明显,工业用能总量增加,产业重化工是我省当前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重工业的快速增长必然导致对能源需求的迅速增加。二是三次产业结构调整进展不快,结构节能有待拓展。在我省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中,第二产业占75%以上,能耗较低的第三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比重还不够大。三是社会能源消费总量刚性增长,居民生活用能急剧增加,我省能源资源供应外向依存度不断增大。四是工业单位能耗持续降低,节能空间越来越小。浙江省工业领域挖掘节能的潜力和难度将逐渐增大,而现行实施办法的诸多规定已不适应当前乃至今后节能工作的实际需要。

另外节能降耗是当前各级人民政府一项约束性考核指标和十分突出的工作目标任务。为推进节能降耗工作,近年来省政府先后出台了诸多政策性文件,但这些文件缺乏法律约束力,急需以地方立法形式予以确认,为政府开展节能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因此,加快修订我省现行实施办法已十分必要。(摘自谢力群主任讲话)

二、新修订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下简称修订后的)与原《节能法实施办法》有什么突出特点?

一是扩大了法律调整的范围。修订后的《节能法实施办法》增加了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农业农村节能等内容,这对拓宽节能工作领域,引导全社会节能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是完善了节能管理体制。修订后的《节能法实施办法》规定了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相互协调的节能管理体制,理顺了节能主管部门与各相关部门在节能监督管理中的职责。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节能综合协调,组织拟定本市节约能源综合规划,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节能监察和考核工作。经发展和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机关事务管理、财政、统计、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农业、海洋与渔业、科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还明确了能源监察机构的节能监察职责,并赋予能源监察机构节能行政处罚权。

三是健全了节能管理制度和机制。修订后的《节能法实施办法》将“十一五”期间政府推行的节能管理制度正式写入地方法规,为各级政府开展节能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节能工作报告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公共机构新建办公楼强制使用可再生能源制度;城市照明节能管理制度;政府机关等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违法用能举报制度;主要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度;超能耗限额标准实施惩罚性电价制度;落后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淘汰制度和高耗能行业限制制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审查制度等。鼓励支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扶持生产、使用列入国家和省推广导向目录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四是将促进节能的经济政策写进法律。修订后的《节能法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工作,对生产、使用列入国家、省推广目录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税收和财政补贴优惠,运用税收、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节能服务的节能服务机构,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等,从总体上构建了推动节能的政策框架。

五是强化了法律责任。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外,修订后的《节能法实施办法》还具体规定了4项法律责任,包括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规定,节能服务机构违反诚信编制节能评估报告文件的,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能源监察机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利用可再生能源或未实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三同时等等方面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大了处罚范围和力度。

三、实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是大势所趋,在修订后的《节能法实施办法》中,对推进这项制度还有什么细化的规定吗?

一是前臵审批制度。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将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臵条件,未经节能主管部门能评审查和未能通过能评审查的项目,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供电部门一律不予用电报装。

二是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年综合能耗1000-3000吨标煤的项目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下的项目编制节能评估登记表。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须由有资质的节能服务公司编制,节能评估登记表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由省经信委、建设厅在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节能审查;年综合不满5000吨标煤的项目由设区的市、县(市、区)节能、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权限内负责审查,具体分级管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是建设项目建成后节能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须向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节能验收。

四是民用建筑项目能评特殊规定。民用建筑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节能评估文件)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在项目建成后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同时进行能效测评。

五是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作了详细的规定,经省级部门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编写的节能评估报告方可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四、交通节能是“十二五”期间推进节能工作的重点领域之一,修订后的《节能法实施办法》对促进交通节能是如何规定的?

修订后的《节能法实施办法》对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交通工具结构优化、交通管理系统升级均做出了规定,具体如下:建立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限制准入制度;鼓励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科学规划调整公共交通线路布局,优化城市道路网络系统。

五、公共机构在社会节能中应当发挥表率作用,修订后《节能法实施办法》对公共机构节能都做出了哪些规定?

修订后的《节能法实施办法》依据上位法《节能法》及《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对公共机构节能做出了详细规定,比如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能源审计制度、能源消耗公布制度、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此外,还明确提出,对公共机构新建建筑要求使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照明、热水供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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