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房地产评估机构行业执业自律准则_行业自律准则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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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天平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对高亭镇人民路8号房屋评估失实事件整改落实的文件

第2011(01)

由于本公司2010年7月在评估岱山县高亭镇人民路8号房屋(非住宅商业及办公用房)交易过程中,采用了成本法对 其进行房屋现场评估,导致估价值与市场价格相比严重失实情况,后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适当修正。为此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评估机构及估价人员在估价中存在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本公司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并加以整改,并加强了本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实施的监管,加强专人审核,落实责任,虚心接受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的定期检查及监控。为使本公司更好地做好房地产评估工作,并在主管部门的监管下,特制定了以下几项准则,具体条例详见附件。

此致

抄报岱山县房地产管理处

舟山市天平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执业自律准则

第一章 基本准则

第一条 本机构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市房地产评估行业的行规、行约。

第二条 本机构应当重视企业自身的信誉和品牌,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恪守诚信服务原则,健全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执业质量审核制度和执业道德管理制度,制止各种违规操作行为。

第三条 执业人员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 正的原则,廉洁自律,恪守执业自律准则。

第四条 执业人员应不断更新知识,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规定学时的专业继续教育培训,以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条 本机构应与同行业互相尊重,团结协作,公平竞争,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章 执业准则

第六条 本机构在承接业务、评估操作和评估报告形成过程中,应当按评估技术规范操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七条 执业人员在资料收集、调查、判断和意见表达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对待评估业务中有关各方,不得牺牲一方利益而使另一方受益,不以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不允许因成见或偏见影响

评估结果的客观性。

第八条 本机构执业人员应具有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和掌握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和法规及行业协会的行规、行约。

(二)熟悉掌握评估技术规范、规程和掌握与房地产评估有关的市 场信息,能把掌握的评估理论知识和评估实践相结合,独立完成承接的房地产评估业务,履行房地产评估协议书中约定的各项职责。

(三)撰写的评估报告中的数据信息资料均应真实可靠,有据可查。房地产权属核实、现场实地勘察状况以及评估方法选择等评估过程均应形成文字资料。

第九条 本机构执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执业:

(一)签订评估协议 评估业务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统一接受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房地产评估协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安排承办人员 房地产评估机构承办房地产评估项目时,应当指定项目责任估价师。项目责任估价师应对评估报告负主要责任。

(三)现场查勘 执业人员必须对承接的评估项目进行实地查勘,并用文字或摄影手段,作出记录,现场查勘收集的资料应作为工作底稿归档。

(四)资料准备 执业人员应当根据委托评估的目的收集相关资料,必须对评估对象、交易案例等市场信息资料准备充分后,方可进行评估。

(五)选用评估方法 执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技术规范、规程、结合评估目的、房地产现状或规划用途、价格类型,确定评估方案,选用合适的评估方法。重大房地产项目评估,评估方法一般不少于两种。

(六)撰写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按规定的规范格式书写。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执业估价师撰写的评估报告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向委托方出具的评估报告应有执业评估师签名、盖章及评估机构印章。

第十条 本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按房地产评估委托协议统一收费。

第三章 回避与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执业人员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向所在的评估机构申请回避:

(一)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

(二)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三)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四)其他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

第十二条 本机构的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或转包评估业务,收取费用;

(二)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干预委托单位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

(三)以采取回扣、提成、削价竞争的方式招揽业务;

(四)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五)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为他人的评估

结果签字盖章;

(六)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泄漏委托人商业秘密;

(七)承接超过其资质规定范围的评估项目;

(八)擅自提高或压低收费标准;

(九)对管理部门要求填报的情况,不如实填报,弄虚作假;

(十)接受委托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或隐瞒重要事实出具不真实的评估报告;

(十一)以任何方式从委托单位接受或向委托单位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二O一一年 六月 一 日起施行。

舟山市天平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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