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工资管理办法_关于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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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S223线邵东县仙槎桥至邵阳县峡山铺公路

邵阳县段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为维护劳务队伍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本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政策和项目合同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监理单位、承包人、劳务队伍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站在讲政治、讲稳定、讲大局、讲诚信的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条

在项目建设期间,业主将派专人与监理处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加强对承包人农民工管理的日常检查。定期组织对承包人农民工劳动合同、农民工日常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发现各项因农民工问题引起的不稳定因素和合理处理相关事件。

第三条

承包人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承包人应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机构,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选派1-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制定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管理合同、管理制度和工资发放等工作,接受业主及监理处的监管。第五条

承包人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按照工程需要,由劳务公司安排农民工进场务工。承包人自行组织民工队伍进场务工的,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监理处和业主代表处备案。

第六条

农民工进场后,承包人和劳务公司应及时向农民工颁发含有农民 工姓名、性别、年龄、照片、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种、进出场时间等信息并加盖乙方项目部和劳务公司公章的农民工身份证明。承包人必须确定专人进行农民工管理,建立农民工管理档案,并就农民工流动、工资结算及发放等相关情况,每月25日,报监理工程师备案。如未上报,监理工程师有权暂停办理中期计量支付。

第七条

若中途有退场的农民工,劳务队伍必须与退场农民工办理退场手续 并填写《农民工退场确认表》,承包人同时应在农民工退场后2天内将《农民工退场确认表》上交监理处与业主备案。

第八条

每期计量支付时业主暂扣计量款的2%,用于支付承包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若承包人在下一期计量支付前及时支付了其农民工工资,业主将在随后的下一期期中支付时返还该承包人上一期被扣留的支付金额。

第九条 承包人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公告制度,承包人应将工程款中的支付所有农民工工资汇总表在每个农民工驻地公告7天,以确保施工班组和农民工本人知晓工资支付情况。承包人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条

承包人劳务分包所聘用的劳务人员和承包人自行聘用的劳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无法保证农民工正常务工(不含民工故意罢工)时,为确保民工生活所需,承包人应保证无条件为每位农民工提供每日不低于20元的最低生活费用。承包人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一条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用农民工因工资问题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第十二条

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及时足额兑现或出现各类业主认为影响到相关单位形象或社会稳定的农民工纠纷、聚众上访,业主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进行整改,并视其情节对承包人批评、罚款或终止合同:

1、情节轻微者,业主可对承包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向承包人课以1—10万元违约金;

2、当承包人拖延处理或拒不处理各类农民工纠纷时,业主将直接在其履约担保或其它款项内按照监理工程师认同的额度予以支付,同时,业主将按合同条款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3、承包人与劳务公司或农民工的合同纠纷,按照其约定处理。业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据仲裁或判决结果,协助劳动仲裁部门或司法机关执行。

4、情节严重者,可以终止承包人在该标段的工程承包合同。

5、如承包人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民工工资,将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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