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事业单位考试常识(优秀)_事业单位考试基本常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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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 省政府, 主管, 县政府, 体系 1.公文的行文关系

行文关系就是机关之间公文的授受关系,它是依据机关组织体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的,通常分为以下四种:(1)隶属关系

隶属关系即管辖关系,指同一系统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之间、机关与其所属部门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隶属关系分直接与间接两种,如省政府与市(地)政府、县政府与县文化局构成直接隶属关系,省政府与县政府构成间接隶属关系。

(2)业务指导关系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与下级业务部门之间,有业务指导与被指导关系。通常所说的“隶属关系”,把业务指导关系也包括在内。

(3)平行关系

同一系统的平级机关之间以及同一机关的各部门之间,属于平行关系,如同一市的各区政府之间,省政府所属的各厅局之间等。

(4)不相隶属关系

非同一组织系统的机关之间与部门之间,人民团体、企事业之间,无论级别高低,都属于不相隶属关系通常所称的“不相隶属机关”,一般也包括平行关系的机关。

2.公文的行文方向和行文方式

(1)上行文

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行文,也包括下级业务部门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上行文可分别采用逐级行文、多级行文和越级行文三种方式。

①逐级行文。即下级机关向所属的上一级机关行文。这是上行文最基本、最常用的行文方式。

②多级行文。即下级机关同时向自己的直接上级机关和更高一级的上级领导机关行文,如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文给浙江省人民政府并报国务院。

③越级行文。即下级机关在特殊情况下,越过自己的直属上级向更高一级的领导机关直至中央行文。在一般情况下,下级机关不得越级行文请示问题,也不得越级抄送文件。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的,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2)下行文

下行文是指上级机关对所属下级机关的行文,也包括上级业务部门向下级业务部门的行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行文可分别采用逐级行文、多级行文和直达行文三种方式。①逐级行文。即领导机关向所属的下一级机关行文。上级机关下达指示、部署工作、实施领导与指导时,因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所以先发送给所属的下级机关,然后由他们结合该地区具体情况,再下达贯彻执行。另外,有些事项只要求直属下级机关了解或办理,不要求再向下传达的,采用的方式也属于逐级行文。

②多级行文。即领导机关同时向所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下级机关行文。

③直达行文。又称直贯到底行文。即领导机关将文件发至基层组织或直接传达给人民群众。

(3)平行文

平行文是指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如同属政府系统的两个省人民政府之间,同属某市政府的两个同级部门之间,或者不相隶属的某工厂与某学校之间的行文,都属于平行文。

平行文采用直接行文的方式。机关、团体、企事业之间,只要不存在隶属关系和业务指导关系,就不分系统、级别和地区,均采用直接行文的方式。行文时通常使用公函,有时也可发知照性的通知,但不能互行报请性公文和指挥性公文。这里有必要强调,向同级的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或主管部门答复审批事项,应当使用平行文。

3.公文的行文规则(1)注重实效

(2)按职权范围行文

在行文内容方面,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处理问题,不能越权行文。

(3)按隶属关系行文

在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应使用上行文和下行文。至于不相隶属的机关或部门之间,则既不可以发决定、批复,也不能相互请示和报告,而应用函来协商,告知有关事项。

(4)一般应逐级行文

下行文逐级下达,可以使下级把上级指示精神与当地实际相结合,使之具体化,有的放矢地贯彻执行。当然,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多级行文或直达行文的方式。

(5)正确认定主送机关与抄送机关

行文时必须正确认定主送机关,这是使公文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的关键。向上级请示问题,其主送机关只能有一个,不要多头主送,这样便于受文部门及时办理,不致造成相互推诿。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请示,应视文件内容分清主送和抄送,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

(6)联合行文必须是同级机关

应当注意,上下级机关不可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公务员考试, 行政法, 地方政府, 地方性, 法律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渊源包括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包括: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包括:

(1)法律解释,包括最高权力机关的解释、国家司法机关的解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解释和行政机关的解释

(2)国际条约与协定

二、行政法的特点及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真题实例]“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这主要体现了依法行政中的哪一项要求?()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程序正当 D.诚实守信

[答案]A [解析]由题干“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这是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作出的规定,并且要求依法进行,显然是合法行政的要求。所以,正确答案是A。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3.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它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辅导——国家机构概述 公务员考试, 国务院, 代表大会, 共和国, 委员会

一、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我国的国家机构具体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主要有: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3)国务院

(4)中央军事委员会

(5)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国家机关按行政区域划分级别:

(1)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

(2)市(包括自治州)

(3)县(包括自治县和县)

(4)乡,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以各级人大为核心,包括该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民主集中的辩证统一,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2.责任制原则。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均应对其后果负责。责任制原则是我国国家机关活动的普遍原则。

3.精简和效率原则。我国国家机构是为实现人民民主专政职能而设,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而应该是精简的、高效的、充满活力的。

4.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

5.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社会主义法治是指以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为依据来治理国家,形成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辅导——行政法律关系 公务员考试, 当事人, 统一性, 行政法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律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其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恒定性和不可转化性。

(2)意志的单方性。

(3)内容具有法定性、不对等性、统一性和不可自由处分性。

(4)争议解决的特殊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即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者,具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务组织)。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是行政权的归属者。

(3)行政主体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国家并独立行使职权。

(4)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

(二)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行政相对人包括:

(1)国家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

(2)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3)行政相对人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而依法产生的,它是指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辅导——我国国家机关体系 公务员考试, 代表大会, 少数民族, 直辖市, 立法权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在我国国家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2.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3)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

(4)决定国家重大事项。

(5)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6)其他应由它行使的职权。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 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 组成和任期: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并应当有适当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为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等职权。

三、国家主席

1. 性质和地位: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

2.产生和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 国家主席的主要职权

根据现行宪法及2004年宪法修正案,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

(1)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2)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待外国使节。

(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四、国务院

1. 性质和地位: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们监督。因此,相对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说,国务院处于从属地位。另一方面,国务院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因而它又是最高的国家行政机关。

2. 组成和任期: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为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 国务院的主要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提出议案。

(3)组织和领导全国性行政工作。(4)领导和管理各部门、各行业的行政工作。

(5)任免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7)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 领导体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

1. 性质和地位: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同时又是最高国家军事机关。

2. 组成和任期: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为5年。

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组成和任期: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组成;县级以下(含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

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均为5年。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

(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国家事务。

(4)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

(5)保护各种合法权利。

(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真题实例]下列人员中,通常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

A. 局长、厅长、委员会主任

B. 副局长、副厅长、委员会副主任

C. 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D. 副省长、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

[答案]D [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以,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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