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办法(初稿)_项目采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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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处 江苏省灌溉动力管理一处
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处采购管理工作,控制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水利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处本级、处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含所属经济实体)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各项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各单位负责人对规范本单位的采购管理,保证采购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处成立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全处集中采购的领导工作;处财供科负责全处采购工作的组织管理;处纪委(监察室)负责采购活动全过程的监督。
第二章 采购形式
第四条采购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省水利厅集中采购、处集中采购、单位分散采购等4种。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适用政府集中采购、省水利厅集中采购事项的,按《江苏省水利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处集中采购是指由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的采购 1
活动。单位分散采购是指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省水利厅集中采购及处集中采购的项目,由本单位实施的采购。对纳入处集中采购的项目,也可委托各单位进行分散采购。
处集中采购项目主要包括:
1、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更新改造及维修养护项目。
2、办公设备购置,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空调、批量办公家俱。
3、各类消防器材、防汛器材,易燃、易爆及危险品(不含车船用油)。
4、汽车保险、汽车维修、绿化养护、宣传印刷品等服务事项。
5、其他按相关制度规定,应当实行处集中采购的事项。
第七条处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第八条采购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适用《招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投标条例》。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工作开始前获得处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的批准。采购人不得通过化整为零或者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项,可以直接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
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本单位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条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询价不得少于3家供应商,并书面记载询价时间、供应商概况、报价情况。对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询价对象可选择本处采购核算系统存档的供应商及市场相关供应商。采购项目列入省财政厅或泰州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的,必须向协议供应商(含定点供应商)询价。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事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有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
第三章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处集中采购的工作程序为:
1、各单位向处办公室报送集中采购单。
2、处财供科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分解采购事项、会
同有关部门组成采购小组、确定采购方式;
3、实施评议,确定供应商;
4、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采购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处采购小组确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如发现其他供应商的供货价格明显低于选定供应商价格的,采购单位应及时向处财供科报告。
第十三条 处集中采购项目金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处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明确采购小组,确定采购方式;10万元以下项目一般由处财供科、监察室、归口管理部门、职能部门等会同使用单位组成采购小组,择优确定。
1、维修养护专项经费采购由处财供科、监察室、工管科会同使用单位组成采购小组。
2、基建绿化采购由处财供科、监察室、基建绿化办公室会同使用单位组成采购小组。
3、办公设备购置、汽车保险、汽车维修、宣传印刷品由处财供科、监察室、办公室会同使用单位组成采购小组。
4、生产经营性设备购置由处财供科、监察室、经营科会同使用单位组成采购小组。
5、其他项目采购根据采购需求由处财供科会同相关部门组成采购小组。
采购小组应对采购活动形成书面记录,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方式、选定供应商、采购金额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应参照处集中采购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对办公用品、生产经营性耗材、行政
后勤等采购应明确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应由不同部门或岗位的人员参加,并形成合理制约机制,禁止由一个部门确定采购方式、推荐全部供应商名单、确定供应商。
各经营单位采购经营性耗材单件金额在1万元以上以及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处经营科、财供科审查后方可实施。对于一次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应由2名职工共同采购。采购数量达到批量水平的,应实行批发采购,禁止零星采购。
第十五条 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采购业务。
第十六条 物品的验收一般应由仓库保管人员和物品使用部门的负责人共同验收,验收人员对采购项目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证明。
工程项目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采购事项,应组织专业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对拟付款的采购事项,应认真审核采购预算、合同、发票、验收记录、审批程序等相关内容,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审核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拒绝付款,并向付款审批人报告。
第四章采购监督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采购业务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对购买与审批、验收与付款的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发现
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对不按本制度规定擅自实施的采购事项,财务部门不予报支。
第十九条 处审计部门定期对各单位采购过程中内控机制、主要供应商的情况、采购价格形成机制以及潜在的风险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向处相关会议报告,确保采购信息公开、透明。
第二十条 处纪检监察部门每季度对询价情况、采购工作流程进行检查,对所选供应商的资质及诚信守法情况进行抽查。职工对本单位采购事项的相关采购价格及供应商有质疑的,应及时向处财供科、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处领导反映;凡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采购成本降低的,处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处财供科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处以前制定的采购管理制度中,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相关制度不一致的,以上级的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