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批复办理流程_建设项目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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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
占用一般耕地35公顷以内、其他土地70公顷以内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基本农田、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处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0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
1、《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
2、《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
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1号);
4、《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1994]第21号)。
收费标准: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120元/平方米;通州区64元/平方米;昌平、顺义、大兴56元/平方米;房山、门头沟48元/平方米;怀柔42元/平方米;密云、延庆、平谷34元/平方米;
2、耕地开垦费: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一般耕地30万/公顷,基本农田37.5万/公顷;顺义、昌平、通州、大兴一般耕地27万/公顷,基本农田33万/公顷;房山、门头沟、怀柔、平谷、密云、延庆一般耕地22.5万/公顷,基本农田27万/公顷;
3、防洪费:20元/平方米。
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不包括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时间)
办理结果:《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复》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征地实施主体与有关批准文件一致;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征收农用地已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4、已经调整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5、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6、征收耕地的,应先落实补充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
申请材料:
1、加盖区县人民政府公章的建设用地申请函(原件);
2、区县人民政府填报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原件)、《农用地转用方案》(原件)、《补充耕地方案》(原件)、《征收土地方案》(原件)、《供地方案》(原件);
3、土地情况调查表(原件);
4、建设项目拟征(占)地的《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原件);
5、补偿协议(原件);
6、村民会议决定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原件);
7、分局公示、听证情况说明(原件);
8、征地听证记录或村组放弃听证的回执(原件);
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
10、发改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中央单位的建设项目在国家发改委或国家部委立项的,还需提交市住建委核发的《项目计划通知书》(复印件);
11、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复印件)或《规划条件》及附件、附图(复印件);
12、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钉桩成果(原件);
13、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
14、补充耕地审核意见及附件(原件,不占耕地的免交);
15、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意见(原件,不占用林地的免交);
16、《建设项目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意见》(原件)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意见》(原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要求做的免交);
1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及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要求做的免交);
18、拟征(占)土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
19、拟征(占)土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原件);
20、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交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附图(原件);
21、集体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取得的《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2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报国务院审批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23、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情况的说明(原件);
24、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会会议纪要、专家论证意见(原件);
25、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原件);
26、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原件);
27、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原件,非公路项目免交);
28、区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说明材料(原件);
29、市劳动社保部门关于社保方案的批准文件(原件);
30、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情况汇总表(原件);
31、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