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读书报告_教学法英语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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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读书报告
【摘要】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截止到2012 年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7.85 万亿,同比增长30.83%。[1]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签名应运而生。本文主要对电子商务签名法进行初步解读,结合国外电子商务签名法的相关法律,分析我国的电子商务签名法的现状及其与电子商务的关系。
【关键词】 电子签名法 电子商务 促进作用
1电子签名法概述
1.1电子签名概述
所谓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地说,也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件所进行的电子形式的签名。电子签名运用一定的加密技术,将签名人信息转化为加密状态,并在需要时进行解密还原。电子文件在经过电子签名后,就可以用来识别签名人的身份以及文件内容是否是签名人所认可的原本内容。
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起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如果没有电子签名,就没有电子合同的规范签订,就没有今天繁荣发展的电子商务。因此,电子签名是电子商务开展过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网上交易对合同的签订提出了新的要求,如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电子签名人的行为规范、电子交易中的纠纷认定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都由电子签名的出现与成熟得到了解决,并且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1.2 电子签名法
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急需一步可以维护正常秩序的法律。因此,电子商务产生不久,一些发达国家就相继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
1995 年美国犹他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电子签名法,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电子签名示范法》,1999年欧盟制定了《电子签名指令》,2000年美国制定了《国际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日本出台了《关于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的法律(电子签名法)》,新加坡、韩国等许多国家也制定了相关法律。到目前为止,全世界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对规范电子签名活动、保障电子交易安全、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为了维持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正常运行,我国的《电子商务签名法》也应运而生,在起草《电子签名法》的过程中,我国充分借鉴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及美国、欧盟、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有关立法,并广泛听取了国内电子商务和法律方面专家的意见。
我国的《电子商务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2.我国的《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座里程碑,它对保证电子商务交易、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而且对今后电子政务以及未来全面的社会信息化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2.1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内容
我国《电子签名法》明确和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便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可以适用于电子文件。
明确了电子签名所需要的技术和法理条件。电子签名必须同时符合“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等若干条件,才能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和行为做了规定。考虑到目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为了确保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电子签名法》规定了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了由政府对认证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的制度,并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出了严格的人员、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的条件限制。
明确了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和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如对电子合同中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时间、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地点、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程序、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原则、电子签名人或认证机构各自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明确了“技术中立”原则。这次立法借鉴了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的“技术中立”原则,只规定了作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应该达到的标准,没有限定使用哪一种技术来达到这一标准,这为以后新技术的采用留下了空间。
增加了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法律责任的条款。“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立法明确指出追究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是国外电子商务立法中所没有的,也是针对目前我国市场信用制度落后、电子商务大环境不完善而特别需要加强监管的国情而实际做出的。
2.2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特点
根据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特殊性,结合国外《电子签名法》制定的内容以及我国的基本
国情,我国制定的电子签名法主要具有一下特点: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每个人只有一个专有的电子签名,就像每个人的身份证一样,都是独一无二的。正是这一特点才保障了网上交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防止他人随意篡改交易信息。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因为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所以电子签名的数据必须保密,除了电子签名人以外不能由另一方得知,以保证操作的可靠性。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电子商务的网上操作虽然收到各方面的数据保护,但还有会有数据外露的风险,为了防止电子签名被别人改动后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特别应用相应技术,签名人可以得到任何被改动的信息并且及时晚会损失。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不仅要保证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也应该注意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是否有任何改动,这也是会严重影响到交易后果的一步。
3《电子签名法》与电子商务
3.1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作用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它解决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这一基本问题,并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签名人的行为规范、电子交易中的纠纷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了《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许多问题就有了解决的依据,真正的网上交易将会逐步发展起来,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些问题也会在发展中逐步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将会很快走出无法可依、盲目无序的状态。
3.1我国《电子签名法》存在的不足
虽然《电子签名法》已经出台,但是也要看到,电子签名应用要真正铺开还有一些实际问题需要解决。
认证标准问题。[2]现在国内已经有多家各类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这些认证机构采用的认证标准并不统一,有以非对称密钥加密系统为基础的电子签名系统,有以生物识别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签名系统,还有其他一些标准。这些采用不同标准的电子签名认证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还有大量的问题需要解决。
现在电子签名还只适用于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但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电子签名同样适用于电子政务领域,今后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也离不开电子签名。不仅如此,随着信息化建设的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领域越来越宽,应用也越来越深入,电子签名的应用范围也会越来越广阔。
3.2《电子签名法》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电子签名法》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电子签名法》制定的宗旨就是为了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利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3]有了《电子签名法》,就可以解决电子商务参与方交易的不可否认性,提高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可以实现网上自动在线支付,解决目前中国电子商务的瓶颈问题。
【参考文献】
[1]姚建芳.2012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检测报告[R].杭州: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3
[2] 沈昌祥.信息安全产业化思考与建议[J].计算机安全.2003(24): 17-21.[3]刘海艳.我国《电子签名法》和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比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06(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