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讨论记录_行政处罚案件合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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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讨论记录
案 由:龙里县北极龙洗涤中心对其因污染环境受到的行政处罚提出减免申请 时 间:2010年8月25日
地 点:龙里县环境保护局三楼会议室 主持人:张琦惠 记录人:吴邦艳
参加人:刘海、莫若、刘炎昊、杨磊
一、承办人陈述案情:
贵州黔之宝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我县谷脚工业园区,生产产品为没食子酸和单宁酸,现处于试生产期间。2010年5月11、12日,县环境监察大队查实,该公司3月份以来,利用罐车将PH值2至3的生产废水运至谷脚工业园区垃圾堆场排放,地坪冲洗水排放至无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原料渣和活性炭渣等固体废物排放至不具备防渗漏、防流失工业园区垃圾。
二、案件讨论情况记录 刘 海:责令停产,罚款应适度
刘炎昊:根据法律法规,1.该厂污水处理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建议处2万元;2.废水排放行为,建议处至少30万元罚款,责令停止排放行为,限期治理;3.废渣未处理直接排放行为,建议处3万元罚款,责令停止倾倒行为,限期治理;4.未向我局提出验收申请擅自投入正式生产行为,建议处3万元罚款,并责令补办环保手续。以上4项共计处以罚款38万元。
杨 磊:依据《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七十条处以罚款2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以罚款1万元,共计3万元。
张琦惠:立即停产,并下发停产通知书,对残留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环境污染,进行适度罚款。
主持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参加人签名:
《龙里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讨论记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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