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确定)_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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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物资采购管理的目的是在满足经营需要的同时,控制采购成本,节约采购资金,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二条 采购部归口于财务中心,由财务总监分管,负责公司及各门店各类物资的采购供应。
第三条 实行集中采购的管理模式,对各门店设备器具、家具用具、工程材料、餐饮材料、食品、布草、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及杂件等,统一由采购部进行采购。
二、选用合格的采购人员
第四条 采购部设采购经理、采购文员、采购员等岗位。
第五条 采购人员基本要求:忠诚踏实、认真负责、原则性强、安心稳定。
三、规范采购流程与操作
第六条 制定严格的采购流程与操作规范。
本制度所附流程与规范包括:工程物资采购流程与规范、日常经营性耗品(鲜花水果蔬菜等)采购流程与规范、非日常用品采购流程与规范、新项目筹备期间物资采购流程与规范。(另见单独的表格)
第七条 日常经营性的、几乎每天都需要采购的消耗品,比如鲜花、水果、蔬菜及生鲜材料等,使用部门可按行业惯例,在书面提出购买申请的同时,直接通知已得到采购部门认可的固定供货商送货。
第八条 除上述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各行政、仓储与营业部门均无权对外直接采购物品,而必须填制“请购单”,按程序逐级审批后,由采购部集中办理采购业务,经库管员验货、使用部门收货。
第九条 抓好对实物验收过程的控制,库管员负责实物验收,使用部门派人协助验收,两人以上同时对物品的数量、质量检查验收。
第十条 对于库管员未上班及其他未在现场时的到货,由批准授权的主管人员代替验收:比如厨房材料,可由厨房主管及外场主管共 1
同验收;客房用品,可由客房主管及前厅主管共同验收。
第十一条 库管员根据签字齐全的验收凭证在库存管理系统中录入“入库单” 或“直拨单”,再由物资管理员复核、过账。
第十二条 一项采购业务,应该履行必要的请购手续,具备完整的、手续齐全的“入库单” 或“直拨单”和符合要求的发票,方可向财务申请结算货款。
四、实行询价比价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采购比价制度,采购物品要向不同供应商询价、议价,并与市场比价、与同行比价、与超市比价,在保证质优的同时,争取最优惠的价格。
第十四条 采用竞争报价方式,对同一类物品实行招标,通过货比三家、公开竞争,列表比较同等规格质量多家报价,在保证质量、保证供货的基础上实现质优价廉。
第十五条 请购单上需填注选定的供应商及其报价,对单笔金额超过1000元的采购业务须附上询价信息表(包括三个以上供应商的报价情况)。
第十六条 搞好市场行情调查,随时掌握常用物资的价格动态,采购和财务对价格都要保持高度敏感性,采购物品的价格上涨须由采购员报物资管理员初审,报采购经理同意,报财务成本会计复核。
第十七条 购进的所有物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价格不能高于市场同类物品的价格;对于高于市场价格者,需责成采购人员说明理由;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者,需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第十八条 采购部应协助物资管理员建立价格档案体系,同时配合成本会计建立物品标准采购价格以进行比价采购。
五、加强供货商的管理
第十九条 供应商的选择,根据其实力、信誉、服务与价格综合考虑,选供货能力强、诚实守信、价格公道、质量有保证的供货单位。
第二十条 凡大宗物资或长期供应商的确定,必须经过考察评估、对比分析,由采购、财务和物资使用部门共同商定,并报领导核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大宗类采购或长期性采购,实行定点定范围采购,选定了供应商后与其签订长期合同,保持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应有相应退出机制:一旦发现有不诚信情形,比如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从高报价及贿赂采购人员等,坚决处罚,轻则扣减该供应商货款,重则取消该供应商供货资格。
第二十三条 采购部应当建立供应商档案,并有专人管理。大宗类采购或长期性采购必须在已归档的供应商中进行,供应商档案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更新。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务中心制定,经财务总监审批,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财务中心负责解释并贯彻落实。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