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管理规定_公司公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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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章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各类公章的使用管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章的刻制
公章的刻制要按法律程序和规定办理手续。公司(局)的公章包括公司(局)党委(支部)、行政章、法人代表章;各科室公章;财务专用章、电子公章等。
(一)各单位、科室、部门刻制公章,要先写出申请,经党委、总经理室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到综合管理科开具介绍信,并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在指定的店铺刻制。电子公章由信息中心统一制作保管。
(二)各单位、部门、科室刻制好公章后,必须先送到综合管理科盖章留样备查,方可启用。
(三)因公章磨损或其他原因损坏,需要重新刻制的,要按照以上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二、公章的使用
(一)“******局”“中共*****局委员会”、“*******公司”、“中共**********分公司委员会”印章和法人代表印章
用途及用印批准手续如下:
1、以公司党委、行政名义印发的公文(包括红头文件和非红头文件),不论上报上级机关,还是下发本系统各部门,根据公文格式要求加盖分公司党委、行政印章。此类公文,由党委办、综合管理科依照公司党委、行政领导在“发文稿纸”上的签字用印。
2、各业务部门报送上级的各类表格、名册,员工填写的各类表格等,由主管部门填写《使用公章审批表》,部门负责人签字,必要时报分管领导签字后,由经办人到综合管理科盖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聘任书等各类证件的复印件,由经办人填写《使用公章审批表》,部门负责人签字,必要时报分管领导签字后,由经办人到综合管理科盖章。
4、公司及各部门、各配送站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协议等,必须经综合科审核,总经理批准并签字后,由经办人到综合管理科盖章。
5、因公出差、联系工作,需出具行政介绍信,由综合管理科统一办理。此行政介绍信,只起证明持信人身份和联系工作内容的介绍作用,不作其他任何证明。
6、出具其他各种介绍信、证明信,由持信人所在部门开具信函,部门负责人在《使用公章审批表》上签字,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到综合管理科盖章。
(二)各部门、各单位公章
各部门、各单位公章是公司法人授予下属部门、单位职能范围的标识,要按照本部门、单位的职能和管理范围用印,在公司内使用,批准手续由各部门、各单位依据本规定制定。对外使用的,必须经分管领导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专用公章
各类财务的报表、单据等,必须统一使用财务处掌管的“****公司财务专用章”;需盖公司公章的需财务负责人在报表、单据上签字。凡公司及各部门、各单位对外签定经济合同、协议,各类聘任、用工合同、协议等,必须先填写《使用公章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盖章。
(四)电子公章
电子公章具有与普通公章同等法律效力,使用前同样须填写《使用公章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办人将文件通过OA办公系统传至信息中心加盖电子公章并加密后予以转发。
三、各类公章使用的要求
*******各类公章都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依法使用、严格管理。
(一)各类公章必须按照本部门、单位的职能和管理范围用印,不得超越本部门、单位的职能和管理范围用印。
(二)申请盖章须填写《使用公章审批表》,由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总经理批准后,办公室方可盖章,总经理不在时,办公室须事先口头请示,获准后盖章,并补办手续。办公室盖完章须进行登记。
盖章的文本不得使用传真件,字迹须清晰、正确,不得有涂改(或在涂改处加盖章)。
(三)各类公章在用印时,都必须在用印件填写有关项目后用印,公章必须和落款名称相符,盖章应端正清晰,与文件的日期平齐,签名盖章一起的,必须遵循先签名后盖章的原则。不得在一切空白表格、证书、信笺、介绍信等空白件上盖印。
(四)各类公章要妥善保管,印章用完后应锁在保险柜内,不能随身携带,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用印,必须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并由负责管理公章的管理人亲自携带外出用印。
(五)所有盖印必须由公章保管人亲自动手,不得让他人代取代盖。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手续使用公章,凡不按规定办理公章使用手续的,一律不得使用公章。
四、各类公章的销存
(一)公章因机构设置变动停止使用,公章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公章交综合管理科,并办理有关手续。因损坏等原因重新刻制的,要将旧印章交综合管理科。
(二)综合管理科依据有关规定,将停用的公章存入档案室,或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销毁。
五、责任追究
(一)因公章管理不严,或使用不当,或遗失,要追究公章管理人和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使用公司法人印章或专用印章时,用印部门、单位在办理批准使用公章手续时,未认真审核的,要追究审批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公章在停止使用后,管理部门未及时将公章交分公司综合管理科,而是继续使用或遗失的,要追究公章管理人和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