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办法_入孵企业管理制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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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办好**创业服务中心,更好地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创业服务中心的职能

第二条 **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高新技术管理委员会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 中心的主要服务是:为科技创业者提供必须的场地、优越的政策及高效、优质的服务,创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不断地孵化培育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为主导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识、技术密集型的,产权清晰、管理科学、具有很好形象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具有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的企业家。

第四条 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1、协助申请入孵的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

1、信息产业:包括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微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元器件、广播电视技术产品、通信设备及产品、专业工艺生产设备及测试仪表等硬件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计算机软件(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的开发和生产。

2、医药产业:包括生物技术药品,中药,化学药,轻工、生物技术及产品、新型医疗器械的研究、开发、试制。

3、材料产业:包括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有机高分子材料及制品、复合材料等新材料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

4、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包括自动化机械设备及装置,高性能、智能化仪器仪表的研究、开发、试制。

5、节能与环境保护产业:包括高新节能产品、大气污染防治设备、水污染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环境监测仪器、噪声防治设备的研究、开发、试制。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进入**创业服务中心创办企业:

l、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回国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设立研发机构或科技型企业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

2、在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领域内具有具体的研究开发项目或拥有高新技术成果;

3、具有与该项目相适应的研究开发团队;

4、拥有科研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

5、具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

在受理入驻申请后,创业服务中心对申请书及创业计划书和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论。

第十三条 办理入孵手续

申请者在接到入孵通知后,可到创业服务中心办公室办理以下入孵手续:

1、签订入孵合同,缴纳相关费用;

2、办理企业名称核准;

3、办理工商注册手续

4、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5、设立银行资金账户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入孵企业从入孵之日起满12个月,进行首次评估考核。对评估考核合格的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的时间间隔期为1 2个月;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时间间隔期为6个月。

第十五 条评估考核程序

**创业服务中心书面通知企业→企业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估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评估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第十六条 评估考核内容

5、入驻企业终止实施企业创业计划。

6、不按规定时间交纳水电费及其它应缴费用。

第十八条被评估考核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财务报表

3、企业在编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

4、企业项目研发计划及研发经费投入明细表

5、企业所承担项目资料及企业资质、荣誉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专利证书、软件产品(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项目技术鉴定证书、产品测试报告、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证书等)。

6、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目录(包括财务、人事、营销等)。

7、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8、企业评估考核自评表

对连续二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劝其退出孵化场地,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

对评估考核优秀的孵化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在政策扶持、经费资助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入孵企业除了享受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以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7、没按规定交纳应缴电费等各种费用:

8、连续二次考核不合格者。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规孵化企业,责令整改不效者,劝其退出孵化场地,终止提供相关优惠政策和服务;如其继续使用孵化场地,物业管理费按标准价收取。

第八章 入孵企业的毕业

第二十二条 孵化企业的毕业

孵化企业经过三年孵化,合格毕业者,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配备了基本的各种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含管理、研发、营销等)须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2、具备一个以上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并具有产业化条件的高新技术产品,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前景;

3、具备了基本科研开发和专职管理、销售人员对外;

4、企业已建立起一套管理制度,管理较为规范;

5、企业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或融资能力;

6、特殊行业或产品应通过国家相关行业许可认证。第二十三条 入驻创业服务中心的企业经孵化培育三年期满后,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1、经评估考核合格的企业,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季度应向创业园提出“毕业”申请,并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经核准后,准予毕业,应从创业园迁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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